7.8.4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县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7.9资金保障
7.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依据北京城市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2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7.11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委办局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7.12法制保障
7.12.1待国家《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正式颁布后,本市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
7.12.2在实行紧急状态期间,市政府依法制定紧急条例、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有关义务的相关措施,不能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决定、听证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或采取有关措施。
7.12.3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相关法规和保障制度。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8.1.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开设《北京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北京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上,开设“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站”。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参与,市信息办负责开发,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本市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8.2培训
8.2.1公职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市民的培训
各相关委办局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演习
8.3.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8.3.3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委办局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分应急预案:是由区县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委办局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委办局: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属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9.2预案管理
9.2.1应急预案制定
(1)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应分为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委、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分应急预案由各区县,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2)各区县、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分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分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9.2.2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国务院备案。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9.2.3应急预案公布
总体应急预案经过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9.2.4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北京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4.北京市大风及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5.北京市浓雾天气应急预案
6.北京市冰雪天气应急预案
7.北京市暴雨雷电天气应急预案
8.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9.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13.北京市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14.北京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5.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灾难处置预案
16.北京市道路交通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17.北京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预案
18.北京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9.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北京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1.北京地区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2.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3.北京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24.北京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5.北京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6.北京市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7.北京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8.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29.北京市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预案
30.北京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31.北京市处置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32.北京市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3.北京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4.北京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35.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5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维护和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