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各级领导者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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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突发事件的级别标准

将突发事件按照一定标准分级,有利于识别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有利于调整相应的预警标识,有利于拿出相应的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国务院2006年1月8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一般)。

预警标识按I、II、III、IV级分为“红橙黄蓝”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一、I级(特别重大)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I级即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I级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I级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的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所称I级即“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

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I级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是指: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卫生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

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为三级。I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是指:

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I级即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是指: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II级(重大)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II级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的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II级即重大环境事件是指: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卫生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中,II级即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是指:

一定时间内,在一个省多个县(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中,II级即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是指: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III级(较大)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III级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的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III级即较大环境事件是指: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卫生部《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中III级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是指:

一定时间内,在一个省的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中,III级即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是指: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IV级(一般)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IV级即一般地震灾害是指: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IV级即一般环境事件是指:

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响应》中,IV级即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是指: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