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各级领导者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培训手册
3464600000057

第57章 应急法制建设方面的学习——不断完善应急管理的法律框架规制(3)

社会常态管理需要法治,社会非常态下的应急管理也需要法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龙头”、以其他应急专项法为依托的应急法制体系建设填补了我国非常态下的应急管理法律缺陷,为我国各级政府和机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建立应急管理法制体系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现了从经验化到法制化的进步。

突发事件和通常事件的不同,决定了政府所应该采取的管理措施也必然存在不同。一些常态管理措施在非常状态下运用起来是苍白无力的。应对突发事件,不但个人经验与能力的重要性显得格外突出,而且在具体操作中采取非常规手段对人力和资源的调动等情况进行特殊的决策指挥和处置也显得尤为重要。个人经验可能是有效的,但不一定符合法律法规。因此,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法制体系是实现科学应对、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保障。实践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经验做法和规律性认识,应该通过制度建设予以规范和升华,以便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在深入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制订了各类应急预案,逐渐完善了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并最终上升为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了从经验化到法制化的进步与飞跃。

②建立应急管理法制体系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现了从人治化到法制化的进步。

健全应急管理法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状态的处置与应对都应纳入法制化轨道。应急法制主要涵盖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行政职权法定。大家知道,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强制力,具有法定性、单方性、扩张性、优益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等特点,极易被人过度使用或者滥用,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二是行政行为合法。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合法包括行政权限合法和行政行为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和执行两个基本环节。在应急管理过程中,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决策和执行人员不可擅自行事,擅作主张,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要注意依法保障行政权力相对人的权益,防止发生侵权行为;三是法律责任明晰。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使每一个应对主体都相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就是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应急法制的建立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并要求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要依法行事,依法行政,依法追究责任。

③建立应急管理法制体系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现了从指令化到法制化的进步。

法制化有利于实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各方力量从分散化到联动化协调。应急管理工作涉及到部门协同、资源调动以及各种应急处置措施的具体实行,其指令性和动作性都很强,这就需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原则,从而使应急决策克服了行政指令和执行动作的盲目性。我国法律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实行的是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即中央政府统一指挥,省级以下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公安、安监、卫生、民政、气象、水利、农业(畜牧)、新闻等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党委工作部门也应该在本职工作范围内,积极参与应急管理过程。这样,就使各方力量的分散化实现了集成化和联动化。

三、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立法现状

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得到了不断健全和完善。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40多部、行政法规40多部、部门规章60多个,有关文件100多个。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着眼于应对突发危机行政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一方面立法需要授予政府足够的权力以有效地控制和克服危机,另一方面还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应急权力的行使,使国家和社会应对危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该法全面总结了我国和世界各国应急管理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紧紧围绕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明确了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了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各项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为科学、有效和快速实施应急管理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下面根据我国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分类,分别就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做一次系统的归纳,为总体把握我国应急管理法制体系提供一个基本的认识平台和思考方法。

1.应对自然灾害的法制建设

根据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应对特点,我国采取了具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模式。如针对洪水灾害的《防洪法》、国务院批转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指导纲要》,针对气象灾害的《气象法》,针对地震的《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灾情速报规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和《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针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针对生物灾害的《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我国各地方从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出发,制订了各种有关自然灾害应对方面的制度。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这些地方性应急法律法规也是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应对事故灾难的法制建设

随着工农业等各方面生产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健全了应对各种事故灾难特别是核事故、核辐射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民航运输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法律制度。一是,安全生产事故类应急法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消防法》、《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二是矿山事故类应急法律主要包括:《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三是危险品事故类应急法律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规定》、《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四是环境污染灾难类应急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试行)》、《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等;五是交通类应急法律主要包括:《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制建设

针对应对公共卫生领域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我国迄今已颁布了多部法律。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除此,国务院还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于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卫生部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发布了各类规章,比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防止沥青中毒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等。

4.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法制建设

自1954年颁布戒严制度以来,针对应对和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我国已经颁布了数十部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基本上形成了针对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制体系。主要内容有:《兵役法》、《民兵战备工作规定》、《预备役军官法》对平时征兵、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以及战时兵员动员、民兵的战备任务等都做出了规定。1995年的《国防交通条例》,对战时如何保证国防交通顺畅做出了规定,并且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交通管制措施和运力动员与运力征用。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对战争状态和国防动员进行了专章规定。有2004年颁布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规定了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对民用运力的补偿和抚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人民防空法》对人民防空洞通信、警报等进行了规定。《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保证国家安全工作、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应对恐怖性突发事件,在我国参加或缔结的一些国际条约、协定中也有许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等。

针对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也有更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包括《戒严法》、《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针对一些经济性突发事件,如信息安全事件、金融风险事件、对外贸易事件、跨国经济犯罪事件、财政能力事件等。其具体应对规范则散见于一些常态法制中,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内容解读与要点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时期的一部新法律,是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断成熟的经验总结,也是目前我国应急法律体系中起着总体指导作用的龙头性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已全面迈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它从制定预案、建立队伍、开展宣教培训、经费保障四个方面作出了高效有序的制度性安排,并对应急预案建设、应急体制建设、应急制度建设和应急机制建设等“一案三制”内容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今后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更加充分的法制保障。

1.《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和总体思路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和总体思路做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和说明。他撰文指出——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更广阔的领域,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这部法律,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

(1)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在党和国家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深刻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顺应了党和政府工作与时俱进的要求和政府管理特点新变化,集中体现了我们对应急管理工作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①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

现代社会是个高风险的社会。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每年约有20万人因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0亿元。2003年的“非典”、2004年的“禽流感”,其影响更加深远,损失难以统计。

现代社会中的突发事件,有着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损失大。突发事件往往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造成人身损失;不仅造成眼前损失,还造成长远损失。

二是影响广。突发事件不仅造成经济影响,还会产生社会影响、政治影响。三是社会关注程度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对生命的珍爱、对财产的关注、对行为的预期、对秩序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高。因而,对政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的关注程度相应的也更高。

因此,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执政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成为检验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志。纵观世界历史,因为突发事件导致政权更迭的不乏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