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组织机构及职责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3.1.2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监察办公室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应急响应内容
3.3.1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本预案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省级及相关市(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通信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现场指挥和协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3.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沿海省(区、市)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医疗卫生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9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信息发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
3.3.12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4.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应急保障
5.1装备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