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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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附录(13)

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有的同志建议将非遗调查工作常态化,以全面、深入、准确地摸清非遗的传承现状,形成系统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有的同志提出,有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审批、擅自来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还有一些国外基金会在资助国内外民间机构进行非遗调查方面也很活跃,值得高度重视,建议明确境外非政府组织不能直接从事我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收集工作,加强对外国游客来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以及外国基金会在华资助活动的监督管理。目前滇西是非遗流失的重灾区,有些境外非政府组织以学术考察为名,复制、购买非遗资料和实物,有的资料和实物很珍贵,但还达不到文物标准,也流向海外,以致出现有的非遗项目在国内,但资料和研究都在国外的情况,甚至有的国内研究机构开展非遗研究还要向国外博物馆付费复制资料;但另一方面,到底哪些非政府组织、哪些调查是抱着窃取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又很难认定,如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通过非遗调查,出版宣传手册向海外宣传藏族黑陶技艺,就是一种文化交流,有利于我国非遗走向世界。因此,对外国人来华开展非遗调查应当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有的同志建议对外国人调查来华非遗持开放态度。

有的同志建议在文化主管部门实施非遗调查中增加“应鼓励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社会的参与及支持”的内容。

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非遗项目名录。有的同志建议建立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保护体系。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非遗的整体保护。有的同志建议国家应出台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不能把新农村建设成“洋农村”。有的同志建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有的同志建议把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特别是以乡、村为基本单元,将传统民居、生产生活习俗、服装服饰、传统音乐、舞蹈、环境生态等保存较为完好的村寨,纳入到国家级保护名录,设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抢救保护。

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有的同志提出,应特别关注少数民族传承人的状况,给予特别扶持。

腾冲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议明文规定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传承人的各级财政配套补助标准。

有的同志建议增加“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规划和建设”的内容。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合理利用非遗发展文化产业。有的同志提出,非遗可以分为“可进入市场”的非遗与“不可进入市场”的非遗,就“可进入市场”的非遗而言,如曲艺、传统玩具、年画、泥塑等,进入市场不但不会给传承带来负面影响,还会促使其发展;而“不可进入市场”的非遗,如宗教仪式等,则应远离市场,确保遗产的严肃性和纯真性。建议“保护”与“开发”异地操作、异质化操作,保护与开发同时并举、分别实施,以避免开发行为对非遗传承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同志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应防止非遗被滥用,如有的地方以“裸体纤夫”为噱头吸引游客,法律应对此加以规范。

有的同志建议增加“对因保护非遗而遭受打击的人予以保护”的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同志建议对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过度开发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各级政府在非遗保护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云南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2010年10月16日至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率法工委行政法室及文化部有关同志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赴云南省进行调研,听取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迪庆州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了皮影制作、纸伞制作、佤族清戏、藏族黑陶烧制技艺等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现将云南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简报如下:

一、云南省非遗保护法规建设情况云南是我国民族种类最多的边疆省份,人口超过5000人的少数民族有25个,其中15个是云南独有的世居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中,云南各民族创造了多姿多彩、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云南是文化资源大省,拥有特色鲜明的传统文化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遗产。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全国第一部非遗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工作方针、内容和范围、各级政府职责、保护与抢救、推荐与认定、交易与出境、保障措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如2001年腾冲县出台了《腾冲县实施〈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办法》,2001年丽江出台了《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2008年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出台了《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实现依法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情况

2003年3月至2005年9月,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摸清家底,建立名录,明确重点、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而又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适度开发”的目标,省文化厅开展了全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工作,累计投入普查资金1000多万元,参与普查人数19103人次,普查自然村寨14834个,访谈对象69187人次。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省、州(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设工作。目前,云南省有“傣族剪纸”、“藏族史诗《格萨尔》”两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阿诗玛”、“泼水节”等75个项目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省级非遗项目217项,州市级非遗项目2881项,县(区、市)级非遗项目5417项。

保山市2004年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共投入资金60万元,组织普查人员近百人,调查了587个村寨,走访1964人次。目前,保山市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2项,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人;省级项目16项,省级传承人52人;市级项目120项,市级传承人66人;县级保护项目286项。保山市多措并举,通过整理出版专著、组建演出队伍和传习场所、非遗进校园、召开民族民间工艺产品展评会、非遗与旅游相结合等形式,搞好非遗的保护传承。据统计,保山市非遗项目中,已有37项初步开发利用,从业人员近2万人,年收入3.14亿元。

迪庆州从2003年到2007年开展了民族民间文化普查工作,摸清了迪庆州非遗资源家底,建立了非遗档案和数据库,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及传承人的推荐和申报工作,推进非遗知识、技艺“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社区、进农村文化广场”活动,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弘扬。一方面,通过在州非遗保护中心设立档案室,购置设备,强化非遗的静态保护,出版了《迪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料集萃》、《迪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等图书,另一方面,强化动态保护,促进动态传承,通过民族节日、民俗文化活动等进行非议的传承和保护,为“文化兴州、和谐安州”作出贡献。目前,迪庆州现有国家级非遗项目5项,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名;省级非遗项目15项,省级传承人50名;州级非遗项目217项,传承人115名。同时,迪庆正在向文化部申报“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项目。

四、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和经验(一)设立非遗保护专门机构情况2003年,省政府成立了以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办法措施,推动非遗保护工作开展。2007年,省编办批准在省文化馆成立了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编10人,负责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红河州、临沧市、楚雄州、昆明市和曲靖市也分别建立了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9年,省政府核编4人,在省文化厅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保山市在市、县两级文化馆成立了专门保护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所有保护项目进行规范化的保护,实行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管理。

2008年迪庆州政府批准成立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州文化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增加编制4人,加强非遗保护工作力度。

(二)加大非遗保护资金投入力度

2002年以来,云南省级财政累计投入非遗保护专项工作经费1723.4万元,2005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云南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2365万元。

云南省设立了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要求,从2001年起,省财政设立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重点用于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2008年,省财政又单独设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非遗名录的保护和传承人补助,每年安排186万元,主要用于500多名省级非遗传承人补助。从2010年起,省财政根据全省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每年安排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专项保护资金500万元。据省财政厅介绍,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目前各州(市)、县政府已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此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13号)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委制定了《云南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2010年起,每年安排25个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2000万元,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优秀民族文化资源保护。

云南省还设立了省级文化精品创作专项资金,鼓励引导文艺工作者利用云南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有代表性的音乐舞蹈等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云南省积极拓宽非遗保护的资金渠道。根据国家扶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和财税优惠政策,开征了省级文化事业建设基金,可通过项目方式支持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

一些地方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也积极扶持非遗项目。如保山市多方筹措资金,争取中央补助35万元,对昌宁县苗族服饰、腾冲县佤族清戏进行保护,市级财政给予传承人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助。从2010年开始,迪庆州财政每年给予非遗项目收集整理、制作申报项目经费5万元。

(三)创建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整体性保护2003年,云南省被文化部选定为首批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综合试点省份,较早开展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调查命名工作,实行原生地保护,以村民自觉保护为主体,实现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前,全省有56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寨被列为省级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大理州和迪庆州向文化部申报的“大理州文化生态保护区”、“迪庆文化生态保护区”,已通过文化部专家组评审推荐,有望进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名单。

(四)扶持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一是建立传承人认定体系,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调动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云南省已建立起四级传承人认定体系,由各级文化部门和民委共同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或民间艺人)共有3542人,其中国家级传承人51人,省级传承人824人,州(市)级传承人970人,县级传承人1853人。2008年以来,国家和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省级传承人每人每年3000元。部分州(市)也创造条件给予传承人一定补助,昆明市政府从2009年开始,对市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的补助,今年楚雄市文化局对35位州级非遗传承人发放每人每年3600元的传习补助。

二是建立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活动。近年来,云南省建立了一批以国家级非遗项目为依托的传承基地,如阿诗玛创世史诗、彝族海菜腔、傣族制陶、藏族锅庄、彝族刺绣、白族扎染、傈僳族民歌等传承基地,积极支持传承人培养年轻人学习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依靠传承人掌握的技艺和才能,结合传统民族节日和民族习惯在群众中自觉开展传承活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三是积极组织举办民族歌舞乐展演。从1997年开始,省文化厅开始制定业务标准和评奖办法,发动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基层,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有代表性的音乐舞蹈素材,两年举办一届全省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

四是拓宽传播渠道,普及非遗知识。文化部门与教育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进课堂、教材、校园。从2002年开始,在云南民族大学专门开设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大专班,面向社会招收学生。西双版纳州、红河州、迪庆州、大理州文化部门将傣族慢轮制陶、彝族烟盒舞、藏族弦子舞、弥渡花灯等非遗项目列为中小学校的美术工艺课和课间操来普及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