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的主要内容
2007年,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提出:(1)精神健康是健康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精神疾病不代表精神健康。每个人不仅需要身体健康,也需要精神健康;(2)精神健康和精神疾病与躯体健康和躯体疾病一样,是由多个相互作用的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决定的;(3)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遇到各种精神卫生问题,重视和维护自身的精神健康是非常必要的;(4)我国当前重点防治的精神疾病是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儿童青少年行为障碍和老年期痴呆;(5)怀疑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疾病,要及早去医疗机构接受咨询和正规的诊断与治疗;(6)精神疾病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7)关心、不歧视精神疾病患者,帮助他们回归家庭、社区和社会;(8)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促进精神健康和防治精神疾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2010年,为配合世界“精神卫生日”的宣传活动,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开展2010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该年我国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沟通理解关爱心理和谐健康”。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儿童青少年及其家长和教师、职业人群、社区居民。宣传的口号是:(1)儿童青少年:赞扬鼓励快乐成长;(2)职业人群:坦诚互信惬意工作;(3)社区居民:理解关爱邻里和谐。宣传的重点是:(1)和谐社会是社会成员的美好追求,心理和谐健康从个体的心灵感受出发,是社会和谐的心理基础。小我构筑大我,只有社会成员个体的内心和谐健康才能构建起整体社会的和谐。拥有和谐心理,个体可以怀着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未来,笑对挫折,享受生活。拥有和谐心理,团体能够传递信息,分享智慧,众志成城。拥有和谐心理,社会能够在理性平和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继续前进。(2)沟通是通往和谐心理的桥梁。有效的人际沟通,不仅可以满足人认识社会与他人的基本需要,建立社交网络,改善人际关系,而且有利于深化自我认识,挖掘自我潜能。理解是和谐心理的润滑剂。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多角度思考和看待问题,有助于建立理性客观的评价体系,营造和谐友善的生活、工作、学习氛围。关爱是和谐心理的保温毯。真诚体贴的关心和爱护,可以拉近彼此的距离,增加情感的凝聚力,让人们在团结友爱的大家庭中安居乐业。(3)在家庭这一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中,亲子交流与儿童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成长关系密切,在儿童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积极的肯定、赞扬和鼓励会成为他们健康成长的动力。父母要认真观察,善于发现孩子的潜力和优势,引导孩子锻炼心理能力以及其他技能。通过亲子交流,了解孩子,关爱孩子,有意识地培养孩子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其人生成长的最初阶段,学会树立目标,尝试追求成功,并且在接受与认可之中学会自尊、自爱和尊重他人、博爱天下。(4)快节奏、高效率、强有力的竞争是现代社会的特点,缺乏交流会让本来就充满压力的职场人群变得更容易烦躁抑郁。营造轻松和谐的职场氛围需要我们在与同事的相处中拥有坦诚互信的心态。只有在坦诚互信的基础上加强交流,与领导和同事拉近距离、消除隔阂、增进了解、加强合作,才能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知、上下同欲”。坦诚互信需要我们放下戒备,轻松上阵,在民主透明的氛围中完善个人的沟通能力,促进个人与集体的和谐共进,真正实现愉快工作、惬意生活。(5)作为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大大小小的社区组成了社会。一方面,温馨的社区环境可以让每一位居民在友好的氛围中共享温情。“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要实现主动沟通——“见面招呼,你好我好;安全生活,互相提醒;陌生人来,主动询问;邻里有事,大家帮忙”。另一方面,社区要特别重视对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关爱,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家访机制,关心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利益表达。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容易被歧视和误解,而社区支持有助于患者的病情恢复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
三、精神卫生知识宣传的主体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确定的宣传部门的职责是: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指导纲要》对有关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也提出了宣传精神卫生知识、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的职责要求。例如,对各级工会的要求是:针对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对各级共青团组织的要求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精神卫生状况调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有效服务,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品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各级妇联组织的要求是:开展面向妇女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维权服务。对各级残联组织的要求是: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意识。对各级老龄组织的要求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工作,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
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心理咨询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心理咨询的概念
心理咨询分为预防性咨询和发展性咨询。预防性咨询,是运用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帮助健康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心理困扰,预防心理问题演变为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传统的心理咨询就是指预防性咨询。发展性咨询是运用心理学技术和方法帮助健康人更好地进行人生选择,发挥自身潜能,促进个性发展和人格完善,如职业规划咨询、人际交往咨询、择偶咨询等。作为精神卫生法调整对象的应当是预防性咨询,即心理健康咨询。上海、无锡、杭州、宁波、武汉的精神卫生立法使用的就是“心理健康咨询”或“精神健康咨询”的概念。
二、心理咨询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个人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压力变得更加突出,引发的心理问题以至精神障碍也随之增多。根据部分地区调查数据推算,2005年我国15岁以上成年人中患有各类精神障碍的约占17.5%。其中重性精神障碍与生理因素关系较大,发病率比较稳定,如精神分裂症近年来维持在0.8%左右。而神经症、情感障碍等轻性精神障碍受社会因素影响更大,近年来发病率上升很快,如神经症从1993年的1.51%上升到2005年的13%,情感障碍从1993年的0.05%上升到2005年的16%。心理咨询对精神障碍的预防具有重要作用。事实上,社会中大部分人或多或少存在心理上的问题或者困扰,通过接受心理咨询,获得专业帮助,可以有效摆脱心理困境,防止心理问题演变为精神障碍。在国外,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师是精神卫生服务的主力军,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对心理咨询人员的执业要求
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虽处于不同的文化区域,但对精神障碍的文化认同上却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即讳疾忌医,不愿承认自己有病而到精神科就诊,多数人在心理遇到问题的初期都愿意选择心理咨询或者心理治疗。因此,我国心理服务的市场将是非常广阔的。为了加强对心理咨询人员的执业要求,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心理治疗与咨询的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从事心理治疗与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准入管理。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规定,发展和规范心理服务专业机构,提供社会化心理咨询、治疗等服务。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心理咨询服务的现状与规范的制定方面还是不能让人满意的,主要体现在心理咨询人员的执业准入制度尚未建立。
目前从事心理咨询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各类医疗机构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心理治疗师和专职的心理咨询、心理热线服务人员;二是各类学校中从事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的兼职或者全职人员;三是社会上各类心理热线服务人员和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心理咨询服务门槛低,没有执业准入。人社部发布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只是心理咨询师考试的规定,人社部颁发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只是对职业技能水平的鉴定,并不是执业的必要条件。且该证书只需要大专以上学历,经500小时以上培训,考试合格就能取得,不需要临床实习。目前,全国约有30万人取得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这些人中大部分并不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只是把取得心理咨询师证书作为拓宽自身技能,改进本职工作的途径。据测算,在全国30万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当中,约有10%的人从事市场化的心理咨询服务。但这些人的服务也饱受社会的诟病。其中有些人缺乏心理咨询的能力,使有些轻微患者的病情加重;有些心理咨询机构收取高昂的费用,等等。
为了改变我国心理咨询市场的乱状,北京、上海、宁波、深圳等地的精神卫生地方立法规定,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深圳规定,依法登记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后到卫生部门备案。北京规定,学校等开设的不向社会开放、仅针对系统内部人员服务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到主管部门备案。以上规定,为提供社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奠定了基础。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来看,德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等都建立了心理咨询师的执业准入制度,规定了较高的准入条件。如我国台湾地区“心理师法”将心理咨询师称为咨商心理师,主修临床心理学或咨商心理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实习至少一年成绩及格的,可参加咨商心理资格考试。咨商心理师应试科目为:(1)人类行为与发展;(2)咨商与心理治疗理论;(3)咨商与心理治疗实务(包括专业伦理);(4)团体咨商与心理治疗;(5)心理测验与评量;(6)心理卫生(包括变态心理学)。咨商心理师资格证书由台湾地区当局“行政院卫生署”核发。
在我国台湾地区,心理咨询师执业,除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咨商心理师资格证书外,还必须从市、县主管机关申领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咨商心理师要想开办自己的心理咨商所,必须在领取执业证书后,在台湾当局“行政院卫生署”指定的机构执业两年以上,以接受临床实务训练。两年期满者,可以转投其他机构或设立自己的机构执业。
由于我国心理咨询服务制度处于发展初期,心理咨询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尚未建立。考虑到为将来立法留出空间,本条第1款对心理咨询人员执业只提出原则要求:“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四、心理咨询的执业范围
关于心理咨询人员的执业范围问题一直是本法起草过程中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焦点是心理咨询人员能否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心理治疗(心理治疗是指借助心理学的、非药物的技术和方法改变患者的心理状态来达到治疗精神障碍的目的。临床上心理治疗的最常见对象是神经症等轻度精神障碍患者,同时也包括需配合药物治疗进行心理治疗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本法除强调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以外,还强调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