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3471400000020

第20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7)

“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本法规定的知情同意、通讯会见、查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依法提起诉讼等权利。如本法第4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又如本法第47条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有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权利告知义务作出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精神卫生法”第36条规定,精神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或于病人住院时,应向其本人及其保护人说明病情、治疗方针、预后情形、住院理由及其应享有之权利等有关事项。

二、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

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所谓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包括:(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室(所);(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上述医疗机构都可以成为本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只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才能成为本条规定的医疗机构。一般认为,医务人员是指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三、告知义务的对象

告知义务的对象是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如果精神障碍患者有自知力,那么告知义务的对象就是患者本人。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失去了自知力,那么告知义务的对象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创造安全适宜环境的规定。

【本条释义】

精神障碍患者比较特殊,有的失去自知力,有可能因被激怒、抑郁等作出激烈反应,因此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首先要保证患者的人身安全,其次要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医疗机构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首先应保证患者的人身安全。对患者人身安全造成危险的,既有可能来自自身,也有可能来自他人。因此医疗机构的窗户应有安全设备,以防止患者越窗跳楼发生意外;暖气片等设施的尖锐处应设有保护罩,以防撞伤;电线应使用暗线,电闸、电灯的总开关不能设在病房,防止患者触电。另外,根据保护患者以及医护人员的需要,可以设置必要的电子监视设备,但监视设备形成的录音、录像原则上不得向外人公开。采取这些安全措施,不仅对于保护患者本人的人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对于保护其他精神障碍患者以及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法将医疗机构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提出,也就是说,这项义务是医疗机构必须做到的。此外,该项规定也符合联合国有关文件的精神。《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精神卫生机构应能得到与其他保健机构同样的资源,特别是:(1)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专业人员以及有足够的房舍,以向每一个患者提供个人安宁和适当而积极的治疗方案;(2)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设备;(3)适当的专业护理;(4)充足、定期和综合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本条规定与该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如果医院未尽到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的义务,导致就诊者和住院精神障碍患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按照本法第78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78条第5项规定,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除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外,还应当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有利于住院患者早日适应外面的生活环境,有利于患者康复,有利于保障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如有的医疗机构设立了由住院患者自己组织的小商店,从进货、销售等各方面全面锻炼、恢复患者的社会生活技能,为他们早日走向社会创造条件。此外,该条规定也符合有关联合国文件的规定。《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精神卫生机构的环境和生活条件应尽可能接近同龄人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而且尤其应包括:娱乐和闲暇活动设施、教育设施、购买或接受日常生活、娱乐和通信的各种用品的设施;提供有关设施,并鼓励使用此类设施,使患者从事与其社会和文化背景相适应的有收益职业,并接受旨在促进重新加入社区生活的适宜的职业康复措施。此类措施应包括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安置服务,使患者在社区中找到或保持就业。

【适用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以保护患者人身安全的对象包括就诊的精神障碍患者和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而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的对象仅包括住院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制定治疗方案并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制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方案

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存在差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制定每个患者的具体治疗方案时,应当严格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来制定。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了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2002年,卫生部印发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精神病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2005年,中华医学会批准《中国精神障碍防治指南丛书》,目前已经出版《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双相障碍防治指南》《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防治指南》《抑郁障碍防治指南》《老年期痴呆防治指南》《焦虑障碍防治指南》和《创伤后应激障碍防治指南》7本。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说明义务

制定治疗方案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这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说明义务。

我国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有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说明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

知情同意实质上是医疗合同订立前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相对于医师而言,患者的医学知识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医师有告知说明义务。该项义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此种告知说明义务的对象主要是医疗过程中具有严重损伤后果的医疗行为,该行为可能影响身体机能甚至危及生命,因此需要患者在知晓自己病情并了解该医疗行为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该医疗措施的决定。

医疗机构告知说明义务的来源,是患者享有的知情权。正是由于患者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才应当对患者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在医疗领域,创设告知说明义务是因为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必须获得正当性基础,而患者的知情权是阻却侵袭性医疗行为违法性的法定事由。治疗知识的专业性要求医生应当以浅显易懂的语言介绍,使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能够了解患者的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成功率和治疗效果等,最终使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能够准确理解,克服信息的不对称状况。正是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信赖性、专业性和患者的广泛性等因素,使得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具备了由约定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