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规划目标及有关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有力的领导、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需要动员社会力量等,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应当包含保障措施的内容。例如,《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提出,各级政府要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大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掌握精神疾病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政治的影响;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和协调组织,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统筹落实和安排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可持续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计划时,必须将精神卫生工作列为必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并支持单位、团体、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
六、监督与评估
有规划就应当有落实,否则规划便失去意义。为了保障规划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规划制定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的工作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同时,每年要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定。
【本条释义】一、省级政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精神卫生工作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开展,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地方政府应当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统筹规划,把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落到实处。
《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提出,建立以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涵盖了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的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省级政府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此外,根据本法规定,省级政府还应参照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本法对精神卫生服务网络作出了具体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符合精神障碍诊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二、县级政府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主要承担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和职业技能康复训练以及生活照料等任务。社区康复机构是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末端环节,是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精神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有利于建立医院、社区一体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病重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回社区”,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精神卫生社会管理和服务平台。
县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扭转由于多部门举办、经费不足而导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逐渐萎缩的局面。《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提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到2015年达到85%,其中精神障碍患者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到2015年达到80%。在基层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社区内资源,做好精神障碍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各类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服务机构
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因此,在坚持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精神卫生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
我国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专科医院和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提出,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应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享受协议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政策。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工作财政保障的规定。
【本条释义】
精神卫生服务绝大多数是低收益服务,对这些服务,市场供给不能满足需求,为了满足患者的基本健康需要,应由政府主要承担这部分服务的供给。政府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是尊重公民健康权利的表现,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世卫组织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大多数国家在精神卫生方面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中低收入国家在精神卫生方面的投入仅占整个卫生事业投入的2%。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我国各级财政对精神卫生的投入占当年卫生总投入的2.3%,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埃及9%、蒙古5%、巴西2.5%、泰国2.5%)。我国精神卫生投入不足的状况亟待改善。精神障碍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都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国家应该加大在心理健康促进、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以及精神障碍康复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有关机构研究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经费需要覆盖7项公共职能,包括:
(1)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自杀高危人群和重大灾害受灾者等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2)精神障碍治疗和康复及社区随访、管理;(3)精神障碍及相关信息管理;(4)精神药物获得和使用改进;(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与人员培养和教育等精神卫生服务提供者队伍建设;(6)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7)建立健全精神障碍防治体系、精神障碍患者贫困救助和精神卫生机构建设等保障措施。
完善政府精神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1)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在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精神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精神卫生资源从地理、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2)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条件,依照资源整合、分类保障的要求,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投入机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卫生投入,政府精神卫生工作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政府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步提高。(3)明确责任,分级负担。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精神卫生投入机制。地方政府承担主要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中央政府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4)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将投入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全国544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业务用房建设。规划总投资154.12亿元,其中中央专项投资91亿元,其余63.12亿元由地方落实。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投入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投入机制。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经费保障,对精神病院在政府补助政策上予以倾斜,落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公共服务任务的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