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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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0)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规划的编制以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了对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会对城乡的空间布局产生影响,会需要使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因此,要进行某一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首先该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必须已体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之中。否则,就不得进行该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而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对于提高对旅游者的吸引力、增加旅游者的满意度,从而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旅游项目、设施的建设能够顺利进行,本条要求各级人民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二是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不可或缺,对旅游者及旅游活动而言,也是如此。例如,没有道路和交通工具,旅游者就难以出行;没有供水,旅游者的饮食安全和卫生条件就难以得到保证;没有供电,旅游者的许多活动就会受到限制;没有环保设施,就会因为环境恶劣而使旅游者拒而远之。即使是旅游资源极为独特、丰富,对人们能够产生极大吸引力的区域,如果没有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这些设施的条件不好,也难以吸引大量的旅游者。由于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职责,并不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而是属于其各自的主管部门,因此,本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条释义】

对备受关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问题,本法第四条规定了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条又从旅游资源利用总体要求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本条对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有以下五项:

1.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0多部法律和法规,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分别作出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发展旅游、拉动经济为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所谓资源保护,是指维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固有价值,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特色,使其不受污染和破坏。所谓生态保护,是指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并使其免遭破坏,使生态功能能够正常发挥。所谓文物安全,是指维护文物的原貌和完整性,使其不被毁损灭失。

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在进行旅游利用时,就成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旅游开发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构成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旅游资源,也就没有旅游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旅游资源是脆弱的,常常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例如,道路、旅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设施的修建,会使当地的环境发生变化;旅游景点的建设会破坏原有的历史环境和风貌;大批旅游者的光顾,会使历史文化名城和古老村落受到噪声、汽车尾气、垃圾的污染,等等。有些破坏在一定时间以后可以自行修复,有些破坏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并因此减弱和毁损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保护旅游资源就是保护旅游业的发展。为此,本条要求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3.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所谓当地传统文化,是指由旅游资源利用地的历史沿袭而来、与旅游资源利用地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风土人情、习俗习惯、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所谓当地习俗,是指旅游资源利用地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风尚、礼节、行为、倾向等。

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和习俗,是当地人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结晶,集中地反映了当地的精神、当地人们的生活和经验,是否尊重和维护当地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往往被当地人看作是是否对当地人的尊重。不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就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影响团结,使旅游者对当地社会秩序产生疑虑而影响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当地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往往是吸引旅游者前往该地旅游的一个重要因素,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就是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本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

4.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所谓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是指自然资源或者人文资源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不的空间部分组成时,维持并保护各个空间部分构成的完整整体,而不将不同的空间部分予以割裂。所谓维护资源的文化代表性,是指维持并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中最能体现某种文化的特征。所谓维护资源的地域特殊性,是指维持并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不同于其他地域的情形。

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是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因素。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不仅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也可以避免对旅游资源的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因此,本条要求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5.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所谓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法定建筑、场地和设备。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而对一些旅游资源的利用,会对军事设施的保护产生影响。为保证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国防安全,本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二是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由不同的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森林由农业部门监督管理,文物由文物保护部门监督管理。为确保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符合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防止旅游盲目开发、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破坏,本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是指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执行以后,通过各种科学的方法,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并对其执行的有效性、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作出客观评价。对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是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规划、改进旅游发展计划编制工作的基础。因此,本条对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目的,并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将其实施在实际之中。旅游发展规划在实践中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没有有效执行的症结在什么地方,今后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在哪些地方予以改进等,需要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才能得出客观、科学的结论。为促使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得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从而使其更加有效地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本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即国务院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在执行以后,国务院应当组织力量,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在执行以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所谓向社会公布,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告知广大社会公众,使广大社会公众知晓。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上刊登,在广播、电视上播放等。

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既与旅游者有关,更与当地的社会公众息息相关。将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既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监督权的需要。因为旅游业的发展,会拉动当地的经济增长,增加当地的劳动就业,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推动当地的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当地区域城乡协调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并会对当地的旅游资源和居民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因此,旅游发展规划执行的效果如何,当地社会公众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也有着最现实的评价。他们了解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情况,不仅可以从自身经验出发判断该评估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也可以对当地政府是否达到了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是否采取了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措施等进行监督,并为旅游业今后的发展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为此,本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的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

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编制和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措施。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以达到从各方面有效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目的。本条即是对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产业政策具有鼓励和促进需要发展的产业尽快建立和扩张,限制不需要发展的产业促使其缩小或向其他产业转产的作用。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对于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