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l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l 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五、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2)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3)国家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省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应及时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国家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5.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采取措施救援处置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同时,还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六、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七、应急保障和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全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和内容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依法承担的保护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本法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护制度与应急预案建设、应急技能培训、产品与服务的安全监测、特殊旅游群体的安全保障、旅游安全说明和警示、旅游救助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范。这对于明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指明其安全工作的基本范畴,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和指导意义。
本条所称“旅游经营者”,除旅行社外,还包括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这些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旅游安全。
二、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
本条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护制度与应急预案建设、应急救助技能培训、产品与服务的安全监测、特殊旅游群体的安全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护制度与应急预案建设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7》,以及《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具体而言,旅游经营者应当做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4)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5)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6)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7)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此外,旅游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交通事故处置预案、治安事故处置预案、火灾事故处置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地震应急处理预案、水灾避险预案等。旅游经营者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对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准备。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游车船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2.开展应急救助技能培训、产品与服务的安全监测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2)对领队、导游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提高领队、导游面对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救助能力;(3)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4)加强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信息监测和风险评估,提高旅游安全信息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水平,有效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5)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6)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3.对特殊旅游群体的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经营者应当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旅游群体的安全保障予以高度关注,并对他们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
(1)旅行社在承接老年人旅游业务时,应该充分评估并据实告知本次旅游的安全风险。在组织老年人出游前,应做好与家属的沟通工作;确定行程时,应尽量避开节假日旅游高峰期,要安排以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活动,旅游行程宜松不宜紧,活动量不宜过大。出游时应对老人进行分组,以亲属、亲戚等比较熟悉的人员为一组,由相对年轻、有文化、头脑灵活、有管理能力的人担任组长,便于安排游览、就餐、乘车、清点人数。团组人数较多时,旅行社应当增配一名导游。旅行社应当针对老年游客特点采取旅游安全措施。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接待老年团时,要制定老年旅游专项应急预案;主动向老年游客推荐旅游意外保险;开好旅游行前会,告知安全事项和注意问题,发放旅游告知书、安全小卡片、旅游帽;旅游过程中,每位老年人应戴上旅游帽,并将旅游告知书、安全小卡片贴身存放,以便随时查看;采用配备急救箱等形式,对可能遇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