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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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释义(2)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

总则

总则是法律的总纲,又称为法律总的原则。我国法律一般都设有总则一章,主要对法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贯穿一部法律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规定。本法第一章也为总则,共12条,主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老年人的界定、国家依法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支持老龄科学研究、老年节等作了原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本条释义】

立法宗旨,也即制定法律的目的。法的宗旨贯穿于整部法律,是法的精髓和核心,法的具体条文都是围绕立法宗旨而展开的。具体而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制定本法的首要目的。老年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生理、心理的特殊性,需要全社会的特别关爱。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如何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都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需要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强化的问题。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法律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均寿命不断提到,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面临新的形势和问题。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逐步提上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2007年,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启动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为加快立法进程,自2011年起,全国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2011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开展法律实施的检查工作,通过执法检查,法律实施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加充分。法律修订草案经过反复研究、修改,不断完善。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订很有必要。2012年12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共85条,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负责共9章。从内容上看,新增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对原法作了较大幅度的全面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订,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提出的新的要求。它必将有力促进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更好地发展,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二、发展老龄事业

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老年人。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了尊老爱幼思想教育,初步建立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老年福利、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老龄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绩,对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准备仍然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认识不足,尚未从根本上认识到人口老龄化将成为一项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长期、深远影响的一项重要因素。人口问题与一般的社会问题不同,人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影响,将比资本、科技进步等因素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更为持久和长远。二是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待完善,尽管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是社会保障总体水平较低、保障水平不平衡城乡差距大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这些都将影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和晚年生活质量。三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养老机构供需矛盾突出,国家对养老机构的发展政策扶持力度有限、资金投入不足。公立养老机构保障水平高、供不应求;部分民营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在国家政策扶持等方面与公立养老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此外,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不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等,也是老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前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苦难和问题是其他工业化国家所不曾经历过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加快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老龄事业,是立法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