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附则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