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滥伐林木罪如何处罚?
对自然人犯滥伐林木罪的,《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了两档处罚,第一,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罪主要有以下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盗伐林木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滥伐林木罪则不具有非法占之目的。(2)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所指向的对象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管理的林木,而滥伐林木罪所砍伐的则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或归本人所有的林木。林木权属是划分二者的关键,对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应先确定林木权属,根据不同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理。
【典型案例】
林某等人滥伐林木案
林某等人为了在海口市某村的土地上合建海鲜店,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经商量后,雇请3部铲车,将李某在该土地上种植的相思树林、麻黄树进行推铲、采伐。经调查,林某等人共导致33.59亩林地被毁,被毁林木株数为3739株,其中幼树为3426株。事发后,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林木所有者达成赔偿协议。
某检察院认为林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法院予以惩处。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林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全部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林某上诉,二审法院林某等人为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将李某种植的经济林木毁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撤销一审的判决结果,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
【专家评析】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罪,主要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取得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个人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二是未取得采伐许可证,对自有森林或者其他树木进行采伐的行为。本案中,林某等人无采伐许可证,对他人种植的经济林进行采伐,其主观上亦不具有占有林木的目的,但一审法院没有区分林某采伐林木有无许可证以及所采伐林木是否自有两个要件,故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确属不当。从林某等人的主观故意看,林某等被告人并无破坏森林或树林的故意,其实施的伐木行为主要不是为了破坏李某的所种植的林木,而是为了毁坏李某的林木占用李某的林地开店,其故意在于毁坏他人财产权利。其次,从客观方面分析,林某等人未获得伐木许可证的情形下,对他人的林木进行毁坏,所侵害的对象虽然林木,但破坏的是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而滥伐林木的犯罪对象主要为自己所有的林木。故林某等人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应认定为毁坏他人财物,从后果来看,属于情节严重,故应以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百至5000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零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森林保护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购买行为;运输,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明知所收购、运输的为盗伐、滥伐的林木。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2、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如何处罚?
对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了两档处罚,第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如何区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处理,即对于行为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只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论处。
【典型案例】
杨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案
2001年12月间,杨某以个人名义,承包德化县**中心小学教学楼的模板搭钉工程,为了营利,明知方某某等人出卖的林木是盗伐的,仍予以收购,共收购阔叶树原木计863根、杉原木10根,原木材积11.5254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25.5267立方米,用于教学楼基建工地搭钉模板。同月16日夜间,杨某再次欲向方某等人购买盗伐的林木时,被当场查获,共查获阔树叶原木164根,折合立木材积5.0186立方米。案发后,杨某积极退出所收购的林木。
某县检察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明知方某某等人出卖的林木是盗伐的,仍予以收购,主观上具有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被告人杨某对方某某等人盗伐的林木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行为,符合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要件。本案的定罪关键是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否达到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即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共收购阔叶树原木计863根、杉原木10根,原木材积11.5254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25.5267立方米,属于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杨某在第二次收购盗伐林木过程时,被当场查获的,应属于犯罪未遂,对此部分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