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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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4)

【典型案例】

1998年,被告人谢某某出于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为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改变现有社会主义制度,与邹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发起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南筹委会”,并向政府递交成立“中国民主党”的申请书,但未被批准。此后,为达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被告人谢某某一直以“中国民主党”党员身份开展相关活动,将建立多党制,实现“中国民主党”为执政党、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作为自己的追求。一方面在人员组织上,为笼络人心,发展成员,从2002年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就经常组织长沙市“中国民主党”成员或民运分子非法聚会,并将每年的农历正月初九定为聚会的固定日期。此外,为加强与外省、市民运分子或“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横向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还先后前往北京、上海、辽宁、吉林、陕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贵州、四川、重庆、甘肃等省串联,与当地“民主党”成员或者民运分子聚会,分析形势,探讨民运活动空间,并不时地对生活困难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进行资助,四处鼓动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为促使其他省份加快“中国民主党”的发展进程,被告人谢某某声称湖南在其领导下,“中国民主党”已经发展了上千人,并要其他各省加快发展成员的速度,加强联络以发展、壮大该组织,整合“中国民主党”的力量,再次掀起一个民运高潮,通过民运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在理论、舆论宣传方面,从2005年开始,被告人谢某某开始撰写《中国民主党宣言》,宣称“在中国,缺乏自由民主传统,强调的是统一和集权,一切个人和社团要服从和服务于集权专制政治的需要,人权普遍受到侵犯和剥夺,公民被奴役的现象比比皆是”,“中国要实现长治久安,民富国强,就一定要有多党制互相牵制和角逐的政党政治”。被告人谢某某还撰写了《驳“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反动谬论》和《昭告海内外同胞书》,诋毁中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谱写了《中国民主党之歌》的歌词,并拟将该歌词内容作为“中国民主党”的纲领;撰写了《民主问题问答》作为民主党的宣传资料。另外,被告人谢某某还以1998年“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制定的《中国民主党章程》作为蓝本,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宣称“中国民主党积极推进…竞选机制”“谋求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主张经济资源的私有化”,并拟作为组建“中国民主党”的章程。被告人谢某某将上述自己撰写和修改的文章给其他人人传阅,并准备精心修改好之后,通过互联网进行广泛传播,以在全国各地蛊惑人心,在舆论上攻击人民民主专政,号召民运人士加入“中国民主党”,壮大“中国民主党”,最后达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2008年,被告人谢某某经过多年的精心准备,同时更认为奥运来临之际,国家无力对民运活动进行监管,是其借助民运活动闹事的大好时机。2008年6月8日至12日,被告人谢某某邀请“中国民主党”甘肃成员岳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及贵州成员陈某来长沙市,并召集长沙市的其他有关人员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泰成大厦405房聚会,秘密策划“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的召开及相关事宜。在长沙市的几天聚会中,被告人谢某某率先提出召开“民主党一大”的设想和分四步走的策略:第一步,先召集2-3个省的“中国民主党”代表见面、沟通(开会),就召开“民主党一大”达成共识。第二步,组织4-8个省的“中国民主党”代表见面、沟通(开会),形成共识。第三步,组织、召集全国至少16个省份的“中国民主党”代表见面、沟通(开会),形成共识。第四步,在完成第三步的基础上择机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会议,造成“中国民主党一大”的成功召开的事实,借机向政府施压,让政府承认“中国民主党”的合法存在,让其组织合法化。被告人谢某某的提议得到了王某某、岳某某的积极响应,王某某、岳某某到杭州等全国各地进行游说宣传召开“中国民主党一大”,实现了被告人谢某某设想的第一步。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第105条、第55条、第56五条之规定,判决谢某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专家评析】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改变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为目的,长期从事非法组建政党的活动,串联、鼓动其他人员攻击、诋毁、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虽然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且宪法的序言和第1、2条明确地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破坏、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均违背了宪法的规定,是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谢某某主观上具有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组建“中国民主党”、非法集会、写文章准备传播制造舆论等一系列的紧密相连的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完全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主要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当众演讲,在网络上发帖,以小册子进行传播,等等。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3.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予立案。

4.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何处罚?

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

2011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和湘潭市开办了两期“中功”培训班,每期参学人员近20人。其间,王某甲利用培训授课之机,向参学人员散布诽谤、诋毁中国共产党的言论,并在明知《九评共产党图文版》等书中含有大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的情形下,仍上网下载后进行复制,继而将复制的材料及其非法获得的《九评共产党图文版》等,向参学人员大肆散发。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参学人员处扣押了王某甲散发的《九评共产党图文版》2本。经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九评共产党图文版》属违禁出版物。同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甲的住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4号天华新村6栋1单元202室进行搜查、勘验,查获惠某笔记本电脑1台、U盘3个、佳能打印机1台。经鉴定,上述U盘中含有21个“法轮功”相关数据文件。201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王某甲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专家评析】

《刑法》第105条有两款,第1款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虽然两罪所要保护的客体是共同的,但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惩罚的是“组织、策划、实施”等行为,第2款惩罚的是“煽动”的行为。而“煽动”,主要体现为行为人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施行“怂恿”、“煽动”等言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赋予了公民批评政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在实践中,一定要正确界定行为人的言论性质:是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滥用言论自由权利并触犯相关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交流和表达方式发生了巨变,任何人都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交流和发表意见。但这并不表示人们可以无所忌惮地发表任何言论而不受法律的限制。在这一点上,各国虽然规定不一,但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是相近的。比如,保障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原则。法国人权宣言指出:意见的发表在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时,应加以制止。日本宪法第12条规定:国民不得滥用宪法保障的权利,国民负有为公共福祉而利用这一权利的责任。因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因其超越了自由表达的界限,已经构成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的危害时,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制和平衡。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客观上以非法下载、复制和发放含有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内容的书籍材料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应当以本罪论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既可以是境内、也可以是境外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不知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