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现实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评估法就是按重置成本价格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即按照评估无形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账面成本不完整、投资成本的弱对应性和人账成本虚拟性的价值特点,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会遇到成本资料缺乏完整性和原始成本无据可查而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故在使用重置成本法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时,会存在数据资料不准确和不精确的风险,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
市价法也称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评估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将被评估资产与比较对象逐个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的不可比性,使其没有可比的市场价值。每个企业无形资产由于其在同业中的垄断地位和优越程度不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盈利水平各异,对于相同种类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当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难以找到可比的市价。另外,我国企业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逐渐重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交易时间短、数量少,可使用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历史资料有限,采用市价法对这些行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面对数据选用的风险。
收益法也称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是指企业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预期收益折现的总金额。收益法是把被评估无形资产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未来收益,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方法。运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评估参数收益额、收益期和折现率等因素的确定上。收益额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不同,其使用价值表现不同,带来的超额收益也不同。收益期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收益期的确定一般有年限法和更新周期法两种形式。年限法指在形成企业控制的无形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受到法律和合同的特定保护,如商标、专利权等年限,也称法定(合同)年限,而法定(合同)期限内是否还具有剩余经济寿命是评估时应考虑的重要问题。更新周期法是指产品更新周期和技术更新周期。在一些高技术和新兴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往往很快转化为产品的更新换代。折现率选取的风险是:根据折现率的概念可确定折现率的计算方法即以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一般为政府债券的利率,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常用的方法主要为累加法。
【典型案例】
北京市某服装厂成立于1958年。1979年1月1日,北京市某服装厂经核准在第53类(后转为第25类)商品上获得"华表"商标注册。1984年8月18日,北京市某服装厂申请变更名称为华表时装公司。1985年1月5日,"华表"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北京市某服装厂变更为华表时装公司。1993年5月,经华表时装公司申请,"华表"注册商标得以续展至2003年2月28日。
2002年12月27日,A集团公司和华表时装公司的共同上级单位AB集团公司印发《关于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批复》,表示已经收悉A集团公司《关于申请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请示》,并同意将华表时装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权收归A集团公司所有,再由A集团公司向改制后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2002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公司对A集团公司欲投入改制后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明细表》。其中《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一项为空白,《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记载的具体评估对象也不包括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
2003年2月23日,A集团公司向上级主管公司AB集团公司上报《关于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方案的请示》,包括附件1《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方案》。附件1中说明"华表"、"双顺"品牌及商标属于国有无形资产,A集团公司同意新公司无偿使用2年,2年后另议。
2003年9月12日,华表时装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改制登记注册。同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华表时装公司名称变更为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经改制,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表时装公司改制为华表时装有限公司,A集团公司投资204.94万元,其中原华表时装公司的净资产186.94万元(不包括商标等无形资产),另外18万元是A集团公司投入的货币,北京启明星强生商贸有限公司投资货币595.06万元。
改制期间,华表时装公司再次申请对"华表"商标进行续展,于2003年5月21日获得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2004年4月19日,"华表"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华表时装有限公司。2004年7月12日,华表时装有限公司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华表工贸公司。2005年1月10日,"华表"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现在的商标注册人华表工贸公司。
2007年6月18日,AB集团公司出具《关于原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改制资产范围的说明》,证明在改制过程中,原华表时装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华表"、"双顺"商标没有评估作价,未投入改制后企业,应归A集团公司所有。
随后,A集团公司将华表工贸公司诉至法庭,A集团公司诉称:1979年北京市某服装厂申请注册了"华表"商标,并于1985年经核准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后经申请,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13年2月28日。2002年12月,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华表时装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权收归该公司所有,再由该公司向改制后的企业投资。据此,A集团公司应享有包括"华表"商标在内华表时装公司的全部财产权。2003年2月,该公司将部分原华表时装公司的财产评估后作价入股,投入改制后的华表时装公司,其中不包括"华表"商标。但根据改制方案,华表时装公司有权无偿使用该商标2年。2005年1月,华表工贸公司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华表"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至自己名下,并长期隐瞒。2006年该公司知悉后,多次要求华表工贸公司将"华表"注册商标变更为该公司,但其拒绝办理变更手续。为此,A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表工贸公司立即将"华表"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该公司。
华表工贸公司则辩称:从"华表"注册商标的变更过程看,该公司一直是该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表"商标应归A集团公司所有。而且,2004年"华表"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已经由华表时装公司变更为北京华表时装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变更公告。A集团公司现在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该公司不同意A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A集团公司出具的《北京A集团公司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方案》以及AB集团公司作出的《关于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批复》之内容表明,在对华表时装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将其全部法人财产权收归A集团公司所有。根据企业改制惯例,该"全部法人财产权"应包括全部有形资产和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据此,可以认定A集团公司在改制时已将原属于华表时装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华表"连同其他财产一并收归该公司所有。在决定投入改制后企业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并没有对包括"华表"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做出评估,且在A集团公司向AB集团公司上报《关于北京红都集团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方案的请示》附件1中说明了"华表"、"双顺"品牌及商标属于国有无形资产,A集团公司同意改制后公司无偿使用2年,据此应当认定涉案"华表"注册商标的无形资产并未作为A集团公司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投入华表时装有限公司,该商标的所有权人仍为A集团公司。
虽然A集团公司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商标变更手续,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作为商标所有人的身份。华表时装有限公司不能因A集团公司没有办理形式上的变更或转让手续,而随意行使商标权人的权利。华表工贸公司基于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的变更而取得"华表"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缺乏合法依据。因此,A集团公司应依法享有"华表"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AB集团公司系A集团公司和华表时装公司的上级单位和资产管理者,其主持并参与下属企业华表时装公司的改制并对改制方案以批复形式进行确认符合相关规定,故其批复对于下属企业相关资产的处置具有法律效力。故华表工贸公司关于A集团公司出具的《北京A集团公司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方案》以及AB集团公司作出的《关于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批复》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华表"商标归属依据的主张依据不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本案中涉案"华表"商标一直注册在华表服装公司和华表工贸公司名下,而没有注册在商标所有人A集团公司名下。依据上述规定精神,本案情形属由于持续性侵权导致的商标权权属纠纷,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本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对于华表工贸公司提出A集团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因"华表"注册商标一直注册在非所有人名下,该状态处于持续状态。因此,A集团公司有权提起确权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华表工贸公司关于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据不足,其主张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2月15日)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十二、企业改制中的股东权纠纷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近年来,我国经过对中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得现代企业制度初具规模。由于非公司制企业形态带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公司制企业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故大部份企业改制时选择公司制形态。然而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股东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股东身份的设立、变更等程序股权转让纠纷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毋庸置疑,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是其核心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