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改制的形式及特点是什么?
【宣讲要点】
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历来是政府工作的难点,也是法律界、企业界和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企业改制,一般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通俗来说,企业改制就是企业所有制的改变。一般我们所提到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但广义上也包括其他性质企业的改制,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外合作企业的改制等等,甚至更多类型的非企业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改制,也被统称为企业改制。企业改制的目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随着企业上市的需求增大,很多企业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的改制目标。
那么,企业改制的形式有哪些呢?迄今为止,企业改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按照《公司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中,有的仍由公有股占优势,有的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有的属于中外合资公司,有的变成了上市公司,由多种所有者持股。
二是把部分或全部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有的除内部职工股外,还有国家股,集体股、其他法人股和个人股。
三是整体出售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后的企业或者成为其他企业的子企业,或者成为独立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四是把企业的部分资产出售给新业主,其余的资产,国有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则租赁给新业主经营,后者对国家缴纳租费,其余盈亏自负。
五是通过兼并、联合,使小企业成为以大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
需要强调的是,选择改制的具体形式,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不应强求一律。而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目的都在于转换企业的机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这也是企业改制的基本指导原则。近年来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实行股份合作制是不少地方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主要形式。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也正日益完善。对企业改制进行规制调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日益完善,诸如,改制前的企业有《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改制过程中,将受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制,而在企业改制之后,将会受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那么,根据我国企业改制的实践,企业改制的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第一,我国地方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改制前,许多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企业、职工、社会很不稳定。显然,企业改制的重要特点就是改制前大多处于经营困难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企业改制大多与企业破产、兼并、重组和移交伴随在一起的。而且相关的法律程序也相互交映,呈现出企业改制中较为复杂的一面。
第二,企业改制还常常涉及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包括:职工安置不彻底。主要包括少数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到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落实到位;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偏低等。债务难破解,主要包括少数企业的不良金融债务、拖欠职工债务、拖欠国家税收等。企业办社会职能难分离。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难到位。企业改制后土地、房产难过户。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也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败。
第三、企业改制中的劳动争议问题突出。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而因改制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有关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
一般来说,企业改制中典型的劳动纠纷主要有如下几种:一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发生的纠纷,也就是说,改制后的新企业不认可且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种是附条件变更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比如强迫劳动者入股,否则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还有就是变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的。
【典型案例】
安徽省H市某个县城自来水厂成立于1979年,是一家国有企业,承担着县城生产生活的全部用水。2002年11月,由于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在当地政府大力支持下,该自来水厂进行改制。改制采取了全员持股方式,即通过全体水厂员工参股置换全部国有产权,将水厂改制为管理层与员工共同持股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在劳动关系处理上,所有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重新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获得聘用的员工接续社会保险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职工获得身份置换补偿金。8月6日,县城自来水厂正式在县工商局注销,改制后的"W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水厂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层、职工持股分别为30%、30%和40%。
改制完成后,水厂关键效益仍然没有得到显著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将公司在岗职工由47人精简到25人,以提高公司效益。裁员引起了被裁减员工的极大不满,被裁减下来的职工认为公司裁员方案不公平,条件设置及程序也不合理。虽然当地政府进行了干预,但被裁减的王某和方某等十几名公司职工与公司董事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03年12月,王某等5位股东向县城法院提起起诉。要求确认W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纪要无效,限期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董事和执行监事,重新讨论通过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招聘员工方案。原来,在改制时,领导改制的厂领导认为,由于全员持股,让全部职工参加股东大会必然影响到正常供水工作。因此决定用股东代表大会代替股东会。由公司的40名职工选举8名股东代表,然后由股东代表代替行使股东的所有权利。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了董事会成员,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同时,形成了用于注册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纪要和董事会会议纪要。凭这些文件到县工商局办理了注册手续。
2004年7月,H市县城的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公司设立过程中召开的股东代表会议纪要(决议)及董事会纪要(决议)无效,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召开股东会议。2004年9月16日,W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并重新选举了董事会,"W公司"改名为"Y公司",并且到工商局重新进行了注册。而公司也重新制定了招聘方案,王某等股东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
【专家评析】
本案就是一例典型的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纠纷,案例中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特点在本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是县城自来水厂发生改制的原因处于经营不善;二是存在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发生了劳动争议、企业职工安置等纠纷。
本案中,企业改制的形式就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性质,改变为非国有企业有限公司。然而,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就在于公司治理的失败。企业改制后,职工因为持股具备了双重身份,即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职工。而公司内部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也同样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公司大股东,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尽管企业产权发生了根本变化,但公司治理机制并没有随之发生任何改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改制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不仅没有消除内部人控制,反而加强了内部人控制。具体表现在:
一是公司实际控制权与其控股权完全重合。从公司股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来看,本案中,占据公司董事会席位的董事同时又是公司大股东。表面上看起来这种安排有利于降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但这种安排对于公司少数股东极其不利。
二是股东代表会制度进一步弱化了少数股东的地位。进入股东代表会的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管理团队的成员,这样的安排实际上就将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利完全剥夺了,股东会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制约作用就完全不存在。
三是在全员持股的条件下,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全将少数股东排斥在外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不利于职工利益的决策可能同时也损害了职工作为少数股东的利益,所以,它必然遭致职工的强烈抵制,从而导致矛盾激化。所以,在该公司治理框架下,由于公司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所有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上的决策就很难做到公平与公正,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改革都将遭到强烈的抵制,企业效益也就不可能有显著的改善。
随着2014年《公司法》的修订,更加加大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具体要求。新修订的《公司法》放松了管制,扩大公司自治空间,为投资者自主决定公司治理的安排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对股东自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私人投资者来说,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新《公司法》创造的条件,改善和提高改制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关系,这关系到其投资的成败,也是其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收购国有企业必须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显然,上述案例说明,国有企业改制不能只停留在产权改革的层面上,单纯产权私有化并不真正改善企业治理机制,产权改革必须与公司治理改善相结合,才能改善企业效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否则企业仍然难以摆脱失败的命运。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八条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是否承担原有债务?
【宣讲要点】
国企改制,就是要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前提的现代企业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要解决企业的发展动力问题。要建立这样的企业制度,就要在改制过程中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而在资产处置方面,债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而在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改制行为不够规范,改制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良现象,如对企业债务未作清理或清理不彻底而遗漏债务、漠视债权人利益,擅自转让债务、故意"悬空"债务等等,使得债权人追索债务变得困难重重。
1.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债务承担的方式是怎样的?相关规定又是如何对此予以规制的呢?
首先,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由于各种形式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处理时做法也不尽形同。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现实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