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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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建设工程质量(4)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新业公司将其专用厂房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9月,在建筑物主体基本完工时,发现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和结构裂缝。随后,发包方新业公司召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和地基研究院等单位的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工程沉降和倾斜的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此后,新业公司委托专业单位对建筑物沉降进行观测,对地基进行复勘,并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对该工程的地基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结构裂缝处理施工。经观测,建筑物不再继续发生扩大不均匀沉降后,由建筑工程公司继续施工,直至全面完工。

2013年3月,该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随即交付给发包方新业公司使用。在对工程价款进行正常结算外,对建筑物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原因,各方的质量责任及对处理不均匀沉降发生的经济损失如何承担等问题,新业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不能协商一致,最终根据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发生建筑物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及各方责任大小的划分,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委托专业部门科学认定。经委托专业部门鉴定查明,该建筑物属于土和岩石组织地基,且持力层底坡度大于10%,为不均匀地基,地质情况复杂,技术措施不当,致使该建筑物产生倾斜。

仲裁结果如下:(一)该工程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属于一果多因,责任不能简单归责一方。施工期间雨量大,雨水渗入地基,使地基较软,承载力降低,变形加大,是造成不均匀沉降的原因之一。发包人新业公司负80%责任或另案向有责任的设计、勘察单位追偿,承包人建筑工程公司承担20%的责任。最终仲裁裁决:因处理不均匀沉降已由发包人新业公司支付的经济损失,包括测量费、地基复勘费、结构裂缝处理费、地基加固处理费等项目,承包人建筑工程公司赔偿20%,新业公司自行负担80%。

【专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勘察、设计资料成果均是由发包人新业公司提供的,因勘察、设计文件不详实而存在的瑕疵,只能由发包人新业公司自行承担或向勘察、设计单位另行追偿,不能全部归责于施工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公司。但与此同时,施工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公司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本案中主要责任由发包人新业公司自行承担,建筑工程公司承担20%责任的裁决是合理、合法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54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9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11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15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5、何种情形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宣讲要点】

在建设单位已经违约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施工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可以避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但施工单位却未履行法定义务,以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此种情形系法律上的混合过错。对此,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缺陷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混合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建设单位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二)建设单位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履行检验义务。(三)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指定专业分包单位,而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总承包管理义务。

【典型案例】

2009年3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栋商业大厦,共计18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工期从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合同价款6120万元。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并应符合强制性标准;对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建筑公司应进行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使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建筑公司应无条件修理、返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建筑公司自负,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如期开工。结构工程完成3层时,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十分紧张。为减少施工成本,房地产公司便擅自修改了工程设计,简化了一些必要的施工程序。接到房地产公司修改的工程设计图纸,建筑公司经审查认为如依照该图纸施工,施工质量肯定不合格,便当即提出异议。对此,房地产公司宣称,如建筑公司不依照该图纸施工,便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奈建筑公司只得继续施工。房地产公司原提供的名牌水泥,建筑公司经检验合格,用于工程施工。后房地产公司为了省资金便提供了另一品质较差的水泥,但仍告知建筑公司与前次提供水泥为同一批号。而建筑公司未对该批水泥进行检验即用于工程施工,导致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为此建筑公司支出修复费用50万元,后继续施工。

2010年10月30日,工程全部竣工,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因工程款欠付及修复费用承担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定房地产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全部工程款项,修复费用由房地产公司承担35万元,建筑公司承担15万元。

【专家评析】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对施工单位有着很大的支配权,其提出的变更要求,施工单位很难以拒绝。如果建设单位变更设计违反了强制性规范,施工单位未对其变更要求予以拒绝,未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并由此导致工程质量降低,施工单位则应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为了减少施工成本,擅自修改了工程设计,而建筑公司迫于房地产公司的优势地位,对其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而未拒绝,并按房地产公司的要求继续施工,且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对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品质较差的水泥检验的义务,并将其用于工程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为保证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合同和设计的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指南:

8.1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54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72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14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