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3475200000025

第25章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6)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20.卖淫、嫖娼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卖淫、嫖娼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并导致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蔓延。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卖淫嫖娼客观上表现为卖淫、嫖娼。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一定数量的钱财与不特定的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是指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钱财以换取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在实践中要注意和一般色情活动的区别,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同顾客进行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如进行狠裹活动,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不应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已经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等情形。

【典型案例】

某地民警在北京市某小区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李某和刘某当场抓获。民警还查获,王某曾在8、9、10日连续三天嫖娼。派出所分别向李某、刘某进就行了询问,该二人供认以300元价格发生性关系,对卖淫嫖娼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洪》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二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卖淫嫖娼案的认定与处罚。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刘某通过300元价格进行肉体交易,符合卖淫嫖娼的构威要件,公安机关对两人的定性与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1.如何处罚拉客招嫖人员?

【宣讲要点】

近几年来,一些地区站街招嫖的问题比较严重,拉客招嫖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且易引发治安问题。

拉客招嫖主要表现在公共场所实施拉客招嫖行为,意图卖淫的。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这三个条件需同时具备,才构成拉客招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①公共场所,既包括公众聚集之场所,也包括公众出入之场所,具体是街道、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②拉客,是指通过语言、动作等各种方式,拉拢、引诱他人的行为。这里要正确理解“拉”的含义,“拉”必须有主动的语言、动作,或者是反复纠缠的行为。③招嫖,是指招引嫖娼、意图卖淫行为。意图卖淫,也就是本人通过拉拢、引诱等方法,与他人搭识、谈价,表达卖淫之目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派出所民警在福华三路巡查中,发现一部小轿车经过某广场时停了下来,两名女子迅速上前与车主搭讪,交谈片刻后,自行拉开后排车门上了车。民警急速上前将车子拦下,将两名女子传唤至派出所询问。经查证两名女子陈某、麦某向车主介绍卖淫内容及收费情况属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陈某、麦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专家评析】

拉客招嫖人员,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皮条客”、“站街小姐”等,明目张胆地在大街上从事拉客招嫖活动。显然,这种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的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拉客招嫖也是违法行为。该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元以下罚款。”根据此款规定,现在只要有卖淫的意向性,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警方就可以处理。

本案中,陈某、麦某虽然尚未与车主发生性关系,即并不构成卖淫行为,如果发生在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警方对其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但该案发生在2006年3月1日晚间,该法已经施行,依据前述规定,由于陈某、麦某向车主介绍卖淫内容及收费情况经查证属实,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之情形,依法应予治安处罚,所以公安机关对陈某、麦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2.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行为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参加多人进行的奸淫、猥亵等淫乱活动。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实践中,对于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有其他明确的法律依据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为了和刑法的规定相衔接,依法打击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聚众淫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3名或者3名以上男女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如进行性交表演,聚众奸宿等淫乱活动。本行为处罚的对象是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参加者,行为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次数不能超过3次,如果超过了3次,则构成了犯罪。对于组织者,只要组织了一次就构成了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某酒店一房间内现行抓获6名聚众淫乱人员,其中4名男子和2名女子,6人全部赤身裸体。

经调查,上述6人对聚众淫乱活动事实供认不讳,某市公安局依据本条第3项之规定,对上述6名违法行为人分别给予了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认定。“淫乱活动”,主要是指3名以上男女之间进行性活动的行为。本案中,贾某、曲某、赵某等6名男性与女性在宾馆进行赤身裸体的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6人的定性与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淫秽物品极大的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

行为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的对象是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能视为淫秽物品。淫秽书刊,是指用文字描写淫秽内容的书籍、报纸、杂志等。淫秽图片,是指用图画描绘淫秽形象的图片、画册和照片等。淫秽影片,是指含有淫秽内容的电影、电视片等。淫秽音像制品,是指含有淫秽内容的录像带、影碟、音碟软件等。制作淫秽物品,是指生产、录制、编著、绘画、出版、印刷、摄制、洗印、翻拍淫秽物品等行为。运输淫秽物品,是指利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复制淫秽物品,是指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仿造或者重复制作,使之得以再现。例如,通过复印、拓印、翻印、复录、翻拍等。如果是大规模的复制应属于制作行为。出售淫秽物品,是指销售、发行淫秽物品的行为。出租淫秽物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淫秽物品出租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构成本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数量很少等情形。依照本法第76条的规定,违反本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

【典型案例】

肖某是某文化站的干部,具体负责音响管理。易某,男,28岁。易某在肖某的指示下,利用经商之便,从黑市买回“姊妹狂”等淫秽光盘。肖某利用工作之便,为易某刻录数十张,易某以每张60元的价格卖出10张,共获利600元,分给肖某300元,后被查获。

经公安机关调查,肖某刻录数十张淫秽光盘,并由易某进行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制作、出售淫秽物品,但数量较少,获利也较小,属于情节较轻,故依据本条之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制作、出售淫秽物品案的认定与处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制、摄制、洗印等行为。“出售”是指将淫秽物品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本案中,肖某刻录数十张淫秽光盘,并交由易某销售的行为,符合制作、出售淫秽物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二人的定性与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4.为赌博提供条件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主要包括以下行为:①提供赌具。赌具,是指被直接用作实施赌博的工具,只要是被直接用于实施赌博的一切物品,都可以成为赌具。常见的提供赌具的行为有为赌博提供麻将、牌九、纸牌、赌博机等。②提供赌博场所。所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家,也可以是亲戚朋友家,还可以是办公室、仓库以及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③提供赌资,即为赌博人员提供用于赌博的资金和财物。④提供交通工具,专门运送赌徒。⑤为赌博提供其他方便的条件。如为赌博人员提供食宿等方便条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在赌博,仍为他们提供便利的条件。不知道他人是在赌博而提供条件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动机是为了营利。在实践中对于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也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提供条件或者赢利较多等情形。对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的,应按照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违反本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