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3475200000006

第6章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2)

【专家评析】

在我国,破坏选举秩序违法行为的主要客观表现有:一是在选举过程中,对选举工作人员、选民、候选人实施殴打、恐吓、侮辱、诽谤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或贿赂上述人员,干扰和影响选举正常秩序的。二是在选举过程中,对选举工具、物品(包括选票、选民公示单、候选人公示单、选票箱、用于选举的音响、唱票工具等)实施撕毁、砸坏、盗窃等破坏行为,干扰和影响选举正常秩序的。三是在选举过程中,伪造、变造选票或在统计选票时弄虚作假等。本案中,柳某甲在唱票时,故意将2张废票和1张不是选王某的选票报成王某的,柳某乙发现了柳某甲的这种行为,不仅没纠正,还让柳某甲把那3张选票偷偷卷入右手的袖子里,以后好向王某邀功。很明显,二人在选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破坏了选举行为,因此派出所的处理是正确。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5.拒绝安检强行进入体育场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强行进入场内。具体是指行为人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或者虽持有票证,但不服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而强行进入场内以及其他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这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典型案例】

5月9日,苏某准备进入某体育场观看比赛,未将携带的书包通过固定式安检仪检查的方式进站,而是要求安检员何某用手持式检查仪检查。由于检查仪数次报警,何某要求苏某将书包再次通过固定式安检仪检查。苏某不予配合并欲强行进站,被何某阻拦后即用右手打何某耳光。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内的行为认定与处罚问题。“强行进入场内”,一瞅指不符合主办方等有关方面确定的入场条件而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在本案中苏某不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并强行入场,扰乱了现场秩序,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项予以处罚。

【法条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体育场内燃放烟花爆竹会被处罚吗?

【宣讲要点】

大型活动,是指由个人、单位(社团)主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民间传统活动等。这类活动具有场所公开、人员多、规模大、财物集中、媒体关注等特点。由于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群死群伤事故和盗窃、抢夺、打架斗殴等案件,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大型活动管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历来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大型活动比赛场地严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违者将按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相应处罚,同时可以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典型案例】

某足球比赛伊始,4名球迷随意在场内燃放烟花,场内顿时白茫茫一片,影响了比赛能见度,于是警方迅速将肇事人员带离赛场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4名球迷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认错态度较好,念其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燃放烟花人员处以了行政警告措施。

【专家评析】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或者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发生群死群伤的事件。因此,我国法律禁止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物品包括衣物、报刊等。实践中,一部分情绪激动的行为人,在大型活动现场有燃烧衣物、起哄闹事等情形,扰乱了现场秩序。本案中,4名球迷随意在场内燃放烟花,扰乱了活动场所秩序,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7.在活动场所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违法行为,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行为。此种行为多发生在体育比赛等对抗性强的大型活动中,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易挑起双方观众的对立情绪,伤害受侮辱一方运动员的比赛积极性,引发球员之间、观众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必须从法律上加以禁止。

过去,在具体处理扰乱文化、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这一问题上,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只能笼统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来进行处罚,在实践处理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而导致了执法的不公。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本法增加了扰乱文化、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并对具体行为的种类进行了细化。

【典型案例】

某日,在某城市体育场内,足球联赛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现场球迷观众众多。当上半场比赛结束时,主队以0:1暂时落后。下半场比赛开始后,主队不但未能反败为胜,反而又连失两球。这时,少数主队球迷观众开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在看台上打出“某某队(客队名称)滚回家去”等带有侮辱性的标语,以发泄不满情绪,造成比赛现场秩序一度较为混乱。

【专家评析】

本案中,少数主队球迷观众在看台上打出“某某队(客队名称)滚回家去”等带有侮辱性的标语,该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妨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所以构成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违法行为。对此,可给予相关人员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比赛场地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8.围攻裁判员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它直接影响到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应当从严处罚。如果围攻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轻微伤的,则在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和故意伤害中择一处罚重的行为处罚。如果对他人造成了比较重的伤害,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则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在某主队对某客队的中超比赛中,主队球迷认为裁判的裁决不公,情绪激动,“黑哨、黑哨”叫声此起彼伏。比赛结束时,主队球迷黄某、李某和朱某因不满主队输球,冲进球场,围攻裁判员和客队球员。裁判员和球员慌忙逃避。其他球迷也不停地叫喊,造成场面混乱。随后黄某等3人被现场公安人员制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部门应该如何处理黄某等3人?

【专家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已查实的情况对黄某等3人进行治安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9.网上散布谣言要承担责任吗?

【宣讲要点】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是指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谓散布谣言,是指在社会及群众中散布、传播虚构的事实,如食品卫生事件、商品物资短缺、战争等不实信息,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散布谣言的人的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故意制造社会混乱,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的是出于报复,给某些单位施加压力,有的是出于精神空虚,为了寻刺激、看热闹,等等。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省录用公务员考试开考之前,一名为“MIDI音乐编辑”的网民于当日18时30分,在《百度贴吧某吧》中发表题为“明天公务员考试!现在惊现这个,有图有真相”的贴文。文中发出两张图片,第一张图片是“2012年某省公务员职业资格考试申论的试题密封袋”,密封袋上有横竖封条,印有“2012年6月24日启用”字样,并盖有“国家统一资格考试专用密封”的印章4枚。第二张图片是“2012年度某省录用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照片中还登载了“2012年某省录用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一道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