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根据本案的情况,农民工钟某的疾病确实属于因工作环境恶劣导致职业病。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生强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地单独工作房中进行。某机械厂地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导致危害职工健康的后果应该负完全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作出有利于钟某的裁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3、用人单位不当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宣讲要点】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
农民工方某于2006年9月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负责小区环卫工作。2007年5月15日,方某因工作问题与小区居民发生争论。2007年5月18日,某公司以方某工作不认真、消极怠工、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被投诉且经教育不悔改为由作出《关于对方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理决定》解除与方某的劳动关系。5月28日,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某公司在未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显属错误为由,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相当于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认为,方某在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其与小区居民发生冲突,影响了公司的管理,不同意方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专家评析】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维持内部秩序和实现经营目标的需要,各国劳动法通常都肯定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予以辞退惩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此辞退劳动者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甚至有些用人单位是以此来掩盖其辞退劳动者的其他理由。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出发,要严格限定惩戒解除权的行使限度。要限定用人单位的惩戒解除权必须要考察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合理性及因此解除的程序是否正当等因素。对此可以依据以下规则来确定:若双方已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惩戒解除的具体情形的,应当根据劳动者违反特定用人单位的规章或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否已构成对实现劳动关系目的的威胁来认定。至于判断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的问题,经常会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将其已经存在的规章或劳动纪律对新进入单位的劳动者进行公示或者告知的情形;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公示或告知的规章或劳动纪律有异议的情形。对此,应当分清该规章或劳动纪律的内容是否苛刻,而不应当简单地依据是否公示或告知以及劳动者是否有异议等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情况下,若上述规章、劳动纪律的内容规定的是基本的劳动行为准则(比如不得多次旷工、遵守劳动的基本安全规则等),即使用人单位未进行告知或者劳动者有异议的,也应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若上述内容规定属用人单位特殊需要而确立的行为准则的,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属于行业惯例且劳动者已熟知外,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劳动者并经其同意,否则不具约束力。此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戒解除权,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经过一定的评价程序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辩解机会,否则该解除可以认定为不当解除。本案中,某公司从事卫生服务工作,该公司营运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到对其所进行卫生工作质量上的评价,因此,若方某因自身工作不认真尽责而导致社区居民的多次投诉且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某公司可以据此解除方某的劳动关系。方某与社区居民仅有一次争论尚不能说明其已构成对实现劳动关系的目的有关键的影响,在此情形下,某公司应当对方某进行相应的思想教育并给其时间进行改正。但某公司并未采取事先教育而是以方某违反公司规定为由直接将其辞退,确属不妥。
经济补偿金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对不同利益需求进行平衡的产物,是用人单位因其正当分散经营风险而给社会带来外部成本后所需要承担的一种社会性“代价”,且根据用人单位行为的外部性的程度不同来确定该代价的大小。其目的在于试图通过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被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生活需要,进而预先缓解因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对社会稳定所可能造成的压力。对用人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47条针对用人单位正当解除、裁减人员、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所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部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条还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方某到某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应按1年计算。在方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按方某2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其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