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退学的学员,按照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一)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退役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的,本人可向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安排入有关普通高校学习;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原普通高校同意接收的,也可安排回原普通高校学习。
(二)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不能坚持部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按照干部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规定安排。
上述各类退学学员,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军队院校按规定予以评定伤残等级,按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办理。
六、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并批准的,需按规定缴纳在军校学习期间全部生活费和学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在普通高校学习期间领取的国防奖学金或有关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后,按照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一)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二)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按照干部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七、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员,除受到刑事处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其余的按规定缴纳在军校期间全部生活费和学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在普通高校学习期间领取的国防奖学金或有关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后,按照以下办法接收安置:
(一)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勒令退学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开除学籍的,由军队院校出具证明,县级公安部门依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家居城镇的,按失业人员对待,执行当地有关规定,民政部门部不负责安排工作。
(二)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按照干部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被取消干部身份的,列入军队干部复员计划,不享受军队复员干部待遇。
8.学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被开除学籍?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理: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2)严重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的;
(3)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的;
(4)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者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者“旷考”2次以上的;
(5)考核作弊的;
(6)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的;
(7)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开除学籍是对于学员最严重的处分形式。对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习证明。另外,由于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或者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而被开除学籍的学员,还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培训费。给予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注销其学籍,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的;
(四)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者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者“旷考”两次以上的;
(五)考核作弊的;
(六)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的;
(七)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第五十一条给予学员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注销其学籍,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对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习证明。其中,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规定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员,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培训费。缴费标准另行制定。
9.学员被开除学籍后怎么处理?
开除学籍是取消学员就学资格的一种最严厉的处分形式。学员被军队院校开除学籍后,将档案、户口等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也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但不再安置。
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军队院校出具证明,由负责接收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家居城镇的,按失业人员对待,执行当地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研究生学员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按照干部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被取消干部身份的,列入军队干部复员计划,不享受军队复员干部待遇。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给予学员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注销其学籍,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对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习证明。其中,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或者第(七)项规定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员,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培训费。缴费标准另行制定。
10.什么是国防生?
国防生是指“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国防生招收、选拔培养应符合国防建设需要。
国防生是为了加快解决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短缺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制度。2003年,我军出台的人才战略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0年,60%以上的军队生长干部要依托国民教育培养。选择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应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和较高的生源质量,能满足培养军队干部的专业和数量需求。同时,招收国防生的专业也应该以部队紧缺急需的专业为主。
二是,国防生由军队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
军队为做好国防生工作,专门在高校中建立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并增加专门干部编制从事国防生选拔培养工作。截至2009年4月,全军共成立后备军官选培办81个,任命专门从事国防生选拔培养工作的干部500多名。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主要负责拟制招生计划预案,检查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计划执行情况,协同有关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各军区负责指导有关省军区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并参加必要的军政训练。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同时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三是,普通高等学校为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提供载体。
国防生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或者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并在普通高等学校内进行培养。国防生在校期间,除参加军政训练等活动外,在管理上,与其他在校生相同;在学业上,与本专业同年入学的其他在校生全部课程内容一致。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招收、选拔国防生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选拔培养军队干部试点工作的通知》([1999]政联字第4号)、《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等文件对招收、选拔国防生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政治上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等。
二是,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是,学习勤奋,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位。
四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时分别不超过25、30、35周岁。
五是,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六是,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优先选拔。
从普通高中毕业学生中招收国防生的录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负责,选培办协助。对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220号)执行。报考国防生的考生政审合格者,取得面试资格。政审和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并填写相关登记表,并录入考生档案。录取国防生须在高校相应分数批次内进行。考生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或超过报考高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
从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的选拔范围以理工类专业学生为主,兼顾文史类等其他专业的学生;以设有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从就近的签约高校中选拔。选拔对象应是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录取,或符合保送条件被保送入学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本科生从二年级学生开始选拔,研究生一般从一年级选拔。在高校享受其他定向专业等义务性奖学金的学生不参加选拔。选拔由学生所在院(系)初审,对其德才表现作出鉴定,提出推荐意见;选培办应会同高校有关职能部门,对选拔对象逐个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觉悟、现实表现、学习成绩、特长爱好、身体状况、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培养目标为初级指挥干部的,还应侧重对其形象气质、体魄状况、语言表达能力和管理素质潜力等项目的考察。体检一般安排在高校医院进行,也可在就近的军队医院进行。
【法条指引】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第十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条例《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分配。
(二)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身体健康,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997]后联字第2号)。
第十四条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进行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政审和体检工作纳入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组织和管理系统,与之同步进行,由省军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220号)执行。
第十九条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