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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我国的兵役制度(1)

1.我国实行怎样的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也包括社会组织履行兵役义务制度。我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是有其历史延续的: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五四宪法的规定,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取消革命战争年代延续下来的自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强调的是,凡达到法定服兵役年龄的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明确了义务兵服役期限,使得兵员的轮换形成周期,轮换速度得以加快,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

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了第二部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是人民解放军的主要成分,志愿兵占士兵总数很少部分,志愿兵不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在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这种兵员制度的改革,再加上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较好地适应了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兵役法进行修改,主要有4个方面内容:一是删除了以义务兵为主体的提法,明确国家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缩短义务兵服役期限,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原来为3至4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取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调整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服役达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四是完善预备役制度,对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进行调整,增加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明确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通过这次调整,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加快了义务兵服役轮换的频率;延长了志愿兵服役年限,大幅提高了志愿兵的比重,更多的技术骨干和基层骨干被保留下来,部队的整体素质得到加强;同时明确了志愿兵的选取和退役机制,志愿兵制度变得更为成熟。

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现役士兵服役制度特别是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是扩大士官队伍的范围和规模,将士官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并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二是改革士官服役方式,士官分六期服役,服现役满30年或年龄满55岁退出现役时实行退休制度;三是设置士兵军衔,突出士官军衔等级的设置。将士官军衔设置为初、中、高级3等6级,并将取得初、中、高级技术职称作为晋升初、中、高级士官军衔的条件;四是适当提高士官待遇和退役安置渠道。这次士官制度改革为士官队伍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2009年7月12日,中央军委制定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再次对士官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一是扩大士官编制,增加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二是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增加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初级士官数量;三是改进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数量;四是完善士官培训体系,新任或晋升士官要进行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五是健全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2.我国的武装力量怎样组成?

兵役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主体,分为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其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即国家平时经常保持的正规武装组织,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组成。平时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不脱产的预备役人员为基础组建起来的正规武装组织,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上述内容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戒严法第八条规定:“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第三十一条还专门规定:“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武警部队由内卫武警部队、边防武警部队、消防武警部队和特种武警部队等组成。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业性很强,它既要按照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也要建立适合其性质、任务和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后勤保障系统,配备特殊的装备。进行特殊的训练。其建设的基本方向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训练部队,使之成为忠于党、忠于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坚强勇敢,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精通业务,敌人惧怕,人民喜爱,党和国家可以信赖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武装力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对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作出概括性的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对于武装警察部队所担负的任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是一致的。另外,在特殊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八条、第二十一、第三十一条对武装警察部队实施戒严时,依法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能作出规定。一是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二是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是戒严执勤人员,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三是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并组织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限制人员进出管制区域,对进出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对参与骚乱的人可以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搜查,对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为了明确民兵组织建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分布的《民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为了全面总结民兵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民兵组织在基层,任务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这说明民兵具有紧密联系群众性的特点,直接组织于人民群众。民兵的主要任务是: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我国民兵有着光荣的战斗历史,其数量之多、威力之大,为世界瞩目。随着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民兵经过调整改革,在编组、训练、装备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和提高,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战备的需要,在建设小康社会和未来军事斗争准备中,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国防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和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宪法赋予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不可改变的公民地位,不能因成为了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而丝毫削弱他们的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也不能因为是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任意扩大自己的公民权利;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只有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

在我国,武装力量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中流砥柱。我国公民服兵役是一种光荣的义务,受到人民的尊重和爱戴,理所当然地同全国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权,有受教育、劳动和休息等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仅以保障军人政治权利为例,我国历届人民代表大会都有军人代表参加,共同参与商讨国家大事,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以保证军人政治、经济、社会各项权利充分实现。这充分证明了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是,世界上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军人不能参加选举,军人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公民在服现役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为了全面保障公民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兵役法明确规定以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服兵役所产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防法第十章则对此作了具体、全面的规定。

【法条指引】

《国防法》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