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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1)

1.如何确定现役军人待遇的标准?

军人履行职责,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工作条件艰苦。

军人常年驻守在边疆、海岛、高原和农村。

二是处于高度戒备状态。

为保卫祖国,军人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遇有突发事件,更要首当其冲。

三是流血牺牲不可避免。

平时的训练近似实战,执行抢险救灾和作战任务,更是难免付出一定代价。

四是婚姻生活存在困难,家庭成员共作困难。

军人夫妇分居、子女入学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因此,国家根据军人职责的特点,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军人的待遇具体而言,一是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如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相应地提高现役军人的待遇。二是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社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的消费水平和需要是不同的,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还主要是温饱型社会,解决吃穿是最紧要的任务,居民的消费也主要集中在食品。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居民更多的消费是居住、文化、教育、娱乐等方面。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2.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是怎样的?

军人工资指国家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一种报酬。包括军官工资、文职干部工资、士官工资,军人工资标准水平,一般略高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供给制是军队按照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实行的一种分配制度。主要包括伙食、被装和一部分零用费等津贴。1955年以前,我军一致实行供给制,1955年开始,军官实行薪金制,1978年志愿兵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1993年开始,士官改实行工资制,义务兵和招收的学员仍实行供给制。

关于奖励工资,根据有关实施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奖励工资制度的文件。奖励工资的依据,是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考核等次、标准条件,从政治思想、能力素质、工作实绩和作风纪律等方面,对干部和士官进行考核评议后所评定的称职以上或不称职的等次。经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在职干部和士官,以及评定为称职以上的经组织批准入院校学习的干部和士官,可享受奖励工资。不享受奖励工资的干部和士官,包括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和士官以及有一些其他情况的干部和士官,例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职;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等等。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3.现役军人有哪些福利待遇?

军人福利是在规定的军人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由国家给予军人和军队各单位掌握的各种生活照顾,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待遇的补充部分。

休假方面:按照规定士官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国家保障军官每年休假一次。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疗养方面:士兵服现役期间,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军官的疗养。

医疗方面: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受公费医疗。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住房方面:国家保障现役军人及其分居的家属享有不低于地方同类人员的住房待遇。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住房政策,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总部规定。士官未随军配偶来队探亲,由团级以上单位按照规定提供临时来队住房。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4.军人保险有哪些险种?

军人保险是国防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军人保险制度是一种特别保险制度,主要解决军人面临的三类风险问题:一是军人服役期间的职业风险,主要解决军人在履行职责中的伤亡损失问题;二是军人退役后的社会性风险,主要解决与国家社会保险险种相衔接的军人退役养老和军人退役医疗等风险损失问题;三是因军人职业给家庭带来的连带风险,主要解决军人配偶未就业、未就业且未随军的军人配偶生育和军人家属人身意外伤害风险损失问题。

国家先后为军人建立了五项保险: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

该险种于1998年8月1日正式启动,是我国推出的第一个军人保险项目。该险种主要对因战、因公牺牲和伤残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该险种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是在军人服现役期间实行公费医疗的基础上,解决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问题。

三是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从2002年开始实施,主要是参照公务员流动到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四是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该险种从2004年1月1日实施,主要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建立和接续,并将他们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扶持范围。保险对象是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干部和高级士官的配偶。

五是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

该险种从2006年实施,主要明确了非现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享受事业单位同等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军人保险法,该法进一步规范军人服现役期间的保险待遇和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保障待遇,以及军人退出现役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军人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5.军人以及遗属、家属如何受到社会尊重并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防法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兵役法进一步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现役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的范围,与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的范围相同。

军人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必要劳动,军人职业是一种承担着特殊义务和使命的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军人职业更具有艰苦性、危险性和奉献性。为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捍卫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成果,广大官兵无私地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家庭幸福。军人的劳动和奉献理应得到全社会的承认,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军人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主要包括:军人的参政议政权利,军人的政治荣誉与功绩褒奖、物质待遇与保障,社会福利与优待,退役后的就业安置,离休退休后的生活医疗保障,以及牺牲、病故、伤残后的抚恤优待,家属的随军、就业、子女的教育等各个方面。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社会地位问题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关系军队、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稳定的大事来抓,通过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强军人的社会地位的维护和保障。

国防法还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优待。拥军优属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也是国家的一贯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关心军队建设,采取各种措施优待军人,为军人排忧解难。

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所享受的具体优待政策作了进一步规定。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防法》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6.军官、士官的家属以及子女如何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国防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兵役法规定,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多数部队驻守在边远艰苦地区,社会依托少,造成军人家属随军难、就业难,经济收入减少,子女入托、上学难,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再加上军官、士官的工作调动相对频繁,造成了子女转学、以及随军家属的就业安排等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