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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军人保险(1)

1.军人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哪些军人保险待遇?

兵役法规定,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2012年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军人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的制定颁布,对于健全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保障军人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军人保险法的规定,军人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有:

1.军人伤亡保险。

该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享受抚恤待遇的同时,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退役养老保险。

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对专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在军队退休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3.退役医疗保险。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4.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虽然不是军人,但由于军人流动性大,生活条件艰苦,缺少社会依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社会保险问题。为了保证这一特殊群体的保险关系与地方社会保险的顺利衔接,解决军人后顾之忧,军人保险法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还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以及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役后,其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与地方的转移接续作了规定。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军人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2.军人的保险权益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军人保险权益主要有:

(一)有权向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① 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② 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③ 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④ 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⑤ 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定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

(二)有权要求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包括从地方转入军队,也包括从军队转到地方;既包括保险关系,也包括相应资金。

(三)有权要求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军队有关政策、法规也有相应规定。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3.哪些人享受军人伤亡保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其中,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军人伤亡保险的受益人如何确定?

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军人死亡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被保险人(即军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意制定保险受益人,只能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确定保险受益人。根据该规定,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可以在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军人死亡保险的特定受益人范围是有限制的,只能在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指定,在这个范围之外指定受益人无效。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在规定的受益人范围外指定特定受益人的,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确定受益人。这就意味着,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位来确定受益人。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

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权男女平等。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与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不同,军人伤残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自身,也就是军人本人。

【案例】

柯某是解放军某部军人,在一次执行抢险任务中为保护群众而英勇牺牲。牺牲后,柯某被批准为烈士。经审查,柯某生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决定给付死亡保险金50万元。如果柯某已婚未生子女,父母健在,且其生前未指定受益人,则该笔保险金由其妻子、父母三人均等受益;如果柯某已婚,育有一子,父母健在,且生前未指定受益人,则该笔保险金由其妻子、儿子、父母四人均等受益;如果柯某未婚,父母已去世,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等受益。

【法条指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军人伤亡保险的给付金额如何确定?

军人死亡保险金根据军人死亡的时间和认定的死亡性质,确定相应的执行标准。2012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国家抚恤优待和工伤保险政策调整情况,解放军四总部重新修订颁发了《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后发〔2012〕17号),将烈士保险金和牺牲保险金归并为一个标准,参照国家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1.2倍确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定期公布。201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6万元,据此,总后勤部财务部将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确定为50万元。

军人残疾保险金应当根据军人发生伤病残的时间和评定的残疾等级,确定相应的执行标准。考虑到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性质不同,同一残疾等级,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残疾保险金标准,适当拉开档次,体现差别。2012年7月1日,解放军四总部修订颁发了《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将残疾保险金标准调整为由发生伤残当月本人工资收入乘以相应给付月数确定。这样调整,使残疾保险金标准与本人工资收入挂钩,既体现对本人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也与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保持一致。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工资收入为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初级士官月工资收入或者义务兵、供给制学员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