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法治
建筑,这一人类文明中“凝固的音乐”、“石头的史书”,曾被多少学人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研究,美学、文学自不待言,就是政治学、法学,也大有文章可做,如《建筑与民主》、《权力与建筑》等,都可以说是这方面别具一格的著作。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也曾谈到建筑:为什么美国人建造一些那么平凡的建筑物,又建造一些那么宏伟的建筑物?他对此的政治学解释是:因为在民主体制下,每个个人都显得很渺小和软弱,但是代表众人的国家却显得非常强大,于是他们在营造自家的建筑时不会过于讲究,但公共建筑却一定要气象宏大才符合国民对于国家的想象。我国学者贺卫方进一步指出,在与民主制度相对立的专制制度下,也存在着国家政治建筑的宏大和一般民众住宅的渺小这样巨大的反差,只不过个中原因不同:如果说民主体制下这个结果来自于民众对于国家伟大的想象的话,那么专制体制下则来自于统治者把建筑作为震慑子民及外人的权力修辞术。
在托克维尔笔下,美国的国会大厦是其指明的宏伟建筑物之一,我不知道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建筑物是否宏伟,因为现在宏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建筑物是20世纪30年代才建成的。当时的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有意要将其建成与附近的国会大厦相匹配的建筑物。事实上,这一目的达到了。我曾先后两次访问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那希腊神庙式的建筑高大庄严,从长长的台阶拾级而上,让人产生一种对正义的向往和对法律的敬仰。除了外表的庄严素雅,其内部也是功能区分明确、法律文化浓厚,印象最深者莫过于其大审判庭,在它的四周墙壁直至房顶,白色的大理石浮雕刻画着来自世界各地著名的古代思想家、法学家,其中也包括中国的孔子。
把法院的外表设计成神庙式,是有一定历史根据的。在古代神权统治的国家,神庙就是法院。不过应当看到,现代法院的建筑正在走向多元化,据李贤华先生的研究,进入21世纪之后,法院建筑已很难找到“神庙”模式的踪影,取而代之的是“水晶宫”模式理念以及加入了“司法为民”元素的多元化设计方案。我不知李先生这里所说的“水晶宫”模式理念是否是指一种“民主和透明的价值”,不过这倒是让我想起自己在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工作时的办公室,面向走道的墙壁确实是一种低能见性的玻璃墙。
在海牙,我还去和平宫拜访过时任国际法院院长的中国籍法官史久镛先生。和平宫之美,大概从门口那众多的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争相拍照留念可以得到佐证。记得与史法官道别后,他的助理陪我在和平宫的草地和湖边漫步,我们谈及那怡人的景致,一致认为这种环境有利于法官冷静而理性地思考问题。
可以说,司法建筑的外形与内部布局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和法律文化的发达程度。犹记得20世纪90年代初,我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的一批青年学者到某县去挂职锻炼,我所在的法院不仅地理位置偏僻,而且建筑破败,与那些到党政部门挂职的人相比,让我这个法律学者产生了一种失落感。好在过几年再回去看时,新的法院办公大楼已在县城的显眼位置拔地而起,其内部大小审判庭的设置也井然有序,走廊两旁的墙上还装饰着恰到好处的中外法律格言。
应当看到,我们这些年的司法建筑在硬件上确实有很大程度的改善,但内部设计却不无改进的空间。例如,我们的审判庭在法官入场和退席时,都得从审判席下来走旁边的侧门,而不像许多国家和地区那样,直接在审判台的后面开设通道,以便迎面而出和背面而退。相比而言,我们审判庭的设计其感官效果就要偏弱些,不利于树立法官威严、坦荡的形象。再如,我们的法庭在被告席的设置上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国际通行做法是被告人与自己的律师坐在一起,直接与公诉人平等相对,但我们却把律师与聘请他们的被告人分开,只有律师才能与公诉人相对而坐,而被告人却要坐在公诉人和律师之下的特别受审席。
谈到建筑与法治这个话题,我不由得想起边沁设计的“圆形监狱”。按照边沁的设想,圆形监狱由一个中央塔楼和四周环形的囚室组成,每一个囚室有一前一后两扇窗户,一扇朝着中央塔楼,一扇背对着中央塔楼,作为通光之用。这样的设计使得处在中央塔楼的监视者可以便利地观察到囚室里囚犯的一举一动;同时,因为囚犯看不到塔楼的情况,从心理上感觉到自己始终处在被监视的状态,时刻迫使自己循规蹈矩。福柯评论说,这是一种“权力技术”。边沁还认为,监狱应该建在大城市附近,以便成为一个活生生的提醒物,“这种监狱建筑的出现,它的独特形状,周围的大墙和壕沟,门口的警卫,都会唤起人们有关监禁和刑罚的观念”。
边沁关于中央塔楼的监视的思想现在不仅被运用到我国的监狱,还被运用到看守所。不过他关于监狱应建在大城市附近的建议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被我们所忽视。新中国成立之初,为防止监狱关押的犯人破坏新生政权,我们把绝大多数监狱都建在远离大中城市和交通沿线的偏远地区和山区,但近年来我们也开始对监狱布局作出调整,把它们从偏僻的地区搬到城区来。这样做的理由主要还不是前面边沁所说的,而是考虑到便于服刑人员的亲人探望和社会组织进行帮教活动,以及可以方便管教干部的家人就业和子女上学,使之能安心工作等因素。
至于在这一监狱布局的大调整中,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何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同样与本文的主题有关。由此扩而广之,在时下中国这个大建设、大发展的年代,要想在楼盖起来的同时,官员不致因腐败而倒下去,还真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筑与法治”这篇大文章。
(原载《检察日报》副刊“每月名家”,2010年10月22日。)
法学与数学
在讨论一个内幕交易罪的案件时,对于当事人获利数额的计算方法难住了几位与会者。此时,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我们这些人的数学都不行!”
我不知道有多少法律人的数学不行,至少这戳到了我的痛处,我本人的数学就不好。最近阅读江平先生的《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他也在书中披露自己的数学“很不行”。
数学再不行,毕竟学过,恐怕更突出的问题在于,我们忽略了数学对法学的重要性。如果说在过去我们法治建设的初期,法学对数学的需求还不是那么迫切,那么现在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数学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不但要提上日程,而且可以肯定地说,它有着广阔的空间。在这方面,我觉得马克思的一句话还是相当有道理的,他说:“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
法学应当是一门精确的科学,因为它事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只有精确的法学理论才能产生精确的法律规范,只有精确的法律规范才能为社会及其成员规定精确的自由程度。我国刑法学者王世洲在翻译了罗克辛的《德国刑法学》之后,曾感叹道:罗克辛的刑法学理论,就像一把精确的尺子,可以用来厘定国家和社会在使用刑法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要求和需要。
反观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这种精确性还多有欠缺,一个“交通肇事罪”和一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后者最高刑罚却是死刑,怎么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二者的界限不清呢?
还有,我国刑法的量刑幅度很大,如许多条款都只是笼统地规定“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罚金总得有个上限;没收财产在刑法总则中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但仍然很笼统,“一部”是指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一?
所以,我们现在要搞量刑规范化指南,要重视量刑阶段在法院庭审中的独立性。我曾经指出:刑事法治从粗糙向精细发展的一个标志就是过去我们只重视定罪,而不重视量刑;现在我们既要重视定罪,也要重视量刑。对一个被告人是判3年还是5年,为什么要判3年或者5年,这对于他来说是很重要的。当然,我们的立法在这方面同样是粗糙的,你看国外或境外的刑法典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是多么的详细,而我们的规定又是多么的简单。
强调数学对法学的重要,不能机械地把它理解为“数字化立法”或者“数字化司法”。事实上,现代数学在传统的精确数学及随机数学的基础上,又发展出模糊数学,后者恰恰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运用最广的一门数学分支,它为我们处理不肯定性和不精确性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方法。
不幸的是,我们现在的立法和司法没有运用模糊数学的原理和思维去解决复杂的社会现象,而是把数学在法学中的运用推向了庸俗化。一个偷税罪的条文设计,这个比例,那个比例,冗长而费解,到头来反而出现漏洞;贪污罪、受贿罪,立法规定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死刑,结果现在数额在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情况都不判死刑,使得法律的这种机械规定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
“数字化立法”和“数字化司法”的弊端在几年前的许霆案中暴露无遗,虽然许霆的主观恶性比起一般的盗窃案来要小许多,但由于其在出错的ATM机中“盗”走了17万元,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中“数额特别巨大”的解释数额,因而一审法官没有选择余地,只能判处其无期徒刑。
2010年方舟子被袭案的审判结果又是另一种数字化司法的表现,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而只是“轻微伤”,因此无法构成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结果法院只好以“寻衅滋事罪”这样一个业内业外都认为很牵强的罪名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说实话,我是不希望看到这种局面的,一方面,具有如此主观恶性的袭击行为,仅仅因为我们这种“唯后果论”的机械化立法致其无法以“故意伤害罪”入罪;另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格局下,此罪入不了,又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非想方设法给你入罪不可,结果找来另一个罪名治你。如果说前一方面不利于打击犯罪,那么后一方面则不利于保障人权,如此一来,岂不双输?
看来,我们的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要想成为一把厘定国家和社会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精确尺子,还需作艰辛的努力。
(原载《检察日报》副刊“每月名家”,2010年10月29日。)
正义与运气
几年前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新竹访学,有一天我独自散步到一条比较偏僻的乡村小道,路边电线杆上的一则启事使我停了下来。那则启事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家属贴上去的,大意是:其家人被肇事司机轧死,但现在肇事司机跑掉了,恳请当时目击的证人提供肇事车辆的信息。
那则启事的字迹已经发黄,看上去已经贴了很久了,我不知结果如何。假如真的没人看到肇事司机呢?那这家人不就倒霉了?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呀。
即便在一个法律被严格遵从的理想社会里,也不一定就能保证所有的正义都能实现。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都不能保证刑事案件百分之百地侦破。当我在美国的火车站等公共场所看到警方贴出的那一张张失踪小孩的稚嫩小脸,想到其中可能有的小孩已经落入性变态者的魔掌,甚至已经被杀掉时,我不敢想象他们的父母将承受怎样的痛苦。这种厄运为什么会降临到他们的身上?为什么偏偏是他们?
当然,生活中厄运无常,好运其实也不断。还记得那双希望工程的“大眼睛”吗?1991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安徽金寨张湾小学的一年级学生苏明娟被《中国青年报》的摄影记者解海龙摄入镜头。正是这张名为“我要读书”的照片,改变了她的命运,使她从失学的边缘走上了继续上学的道路。如今的她在希望工程的资助下,已经大学毕业,成为工商银行的一名白领。
好事不嫌多。2003年,一名15岁的中国西北乡村贫困女孩马燕“渴望读书”的日记,被一个法国记者偶然发现,然后在报纸上连载她的日记,引起强烈反响,她的日记先后被译成法、英、德、意等多种文字,人们纷纷写信慰问、捐款,由此,马燕及当地的60个孩子又重新上学了。
一些研究正义问题的学者试图消除运气因素的影响,因为他们觉得运气是任意的、偶然的、不受控制的,但最后都不得不承认,除了上帝,任何人都会受到运气的影响,我们根本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运气的世界。甚至连我们自己的出生(是否能够出生、出生在什么家庭),本质上都不取决于我们自己。
既然运气无法消除,那又该如何协调正义与运气的关系呢?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社会的治理者应当树立如下观念:
首先,要正视运气的存在。以出身为例,有的人出身于巨富之家,若此时以所谓的正义为由将其财产没收,与其他人平分,表面上看是实现了平等,但从长远看,并不利于鼓励全体公民勤俭持家、积累财富。因此,我们的宪法和物权法才基于“有恒产者有恒心”,明确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