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经济学不是教你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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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与罚:触犯法律的成本 (2)

一名华人中年男子从银行取出1。5万欧元,刚走出银行大门,两名身穿便衣、自称是“警察”的人掏出带有照片和警徽的“证件”,强行对他的手提包进行“检查”。该男子交出手提包后,“警察”命令他在原地等候,然后上了停在路边的汽车。瞬间,“警察”将空包从车窗扔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华人男子连车牌号码都没有看清。这是发生在意大利首都罗马市中心维多里奥地区的惊人一幕。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罪犯敢对华人频频作案并每次都能轻易得手呢? 从形体上来看,华人华侨一般没有西方人体格强壮,而一般华人被抢后通常以“自认倒霉”的心态面对抢劫,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犯罪分子选择华人作为目标猎物,显然风险较小。

西方经济学家道格拉斯·米勒所说:“人们可以像分析经济活动一样分析犯罪行为,潜在的罪犯在他或她对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所做的成本——利益分析中作出经济决策。”罪犯之所以犯罪,原因在于他是一个理性的精于计算价值最大化者,在他权衡犯罪所得大于犯罪预期成本损失时,追求利益的动机就会刺激他实施犯罪。

同样的逻辑,也为我们考虑如何预防犯罪提供了契机。由于大多数罪犯都希望自己不被逮住,即使被逮住以后判刑不重也没关系。那么,遏制犯罪最有效的办法是增大犯罪成本。若想达到这样的效果,无非有两条主要途径:

一是增大犯罪分子被抓获的概率。加大执法力度是一种提高犯罪成本的高明手段,警察多了,反扒凶,自然出没的小偷会少很多,或者说小偷要偷个钱包,至少比以前需要更多的技术和胆量。

二是对犯罪分子实施更有效的惩罚。经济学家更关注预期的刑罚成本。刑罚的作用在于对犯罪行为施加额外的成本,因为一般的惩罚不足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这样也可以预防社会上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小偷平均一个月能偷10个钱包,平均每个钱包有500元,但是平均每个月10个小偷里有1个会被抓,每抓一次就得罚50000元。那么很大一部分小偷将会放弃偷窃的想法。

寒冷冬天里的监狱梦

冬天就要到了,为了抵御寒冬,布莱克威尔岛监狱是苏比衷心企求的过冬地:在那整整三个月不愁食宿,没有“北风”和警察来纠缠不清。于是,苏比打定主意开始实施自己的入狱计划。

他先是想在哪家豪华的餐馆饱餐一顿,然后声明自己身无分文,这就可以把自己交到警察手里。然而,侍者嫌弃他裤子和皮鞋过于破旧,没让他进门。

在马路拐角上有一家铺子,大玻璃橱窗很惹眼。苏比捡起块鹅卵石往大玻璃上砸去他笑着等警察抓他走。警察却当他不存在,转而追一个赶车的人去了。

接着,苏比想通过调戏一个衣着简朴颇为讨人喜欢的年轻女子来引起不远处的警察注意。但没想到她竟反过来勾引苏比。

情急之下,苏比拿了一位衣冠楚楚的绅士的一把绸伞。没想到这位绅士倒心慌了,拱手把伞让给了苏比,原来这把伞来路不正。

最后,苏比受到从教堂飘出来的赞美诗的“感召”想从善。突然跳出来一个警察认为,一个流浪汉绝不会与教堂周围幽静的环境、柔和的灯光、动人的音乐有联系。苏比因为闲荡的罪名被捕了。

第二天早上,警察局法庭上的推事宣判道:“布莱克威尔岛,三个月。”

欧·亨利的小说《警察与赞美诗》矛头直指当时的美国社会,真实地反映了不明是非、颠倒黑白的社会现实。虽然小说的情节显得很荒诞,却真实反映了犯罪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流浪汉苏一次又一次地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是希望比在冬季来临时,监狱能解决自己的温暖与食宿问题。其实,人们为什么要犯罪,如故事中的苏比一样,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物质因素在作怪。

据《北京晚报》报道,持刀在北京站广场抢劫的69岁老汉付达信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付老汉不满意法官“判得太轻了”,自称抢劫是“为了反映生活困难问题”及“入狱养老”,竟恳求法官重判自己。这样的案件,听来着实令人不安,也应当引起人们的深思。

据媒体报道,日本在押犯人有10%是老年人,而大多数犯罪根源是对社会福利保障不满。可见,物质是人生存的基本前提,物质的短缺会直接诱发犯罪。

1935年,时任的纽约市长拉古迪亚在纽约贫民区法庭旁听了一桩面包偷窃案庭审。

犯罪嫌疑人是一位老太太。当法官问老太太偷面包的动机时,老太太抽泣回答:“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最后法官裁定,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老太太必须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显然,这位穷苦老太太根本掏不出10美元,因此她只能“选择”拘役。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审判结束后,拉古迪亚从旁听席上站起身,脱下自己的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自己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社区。”

一时众人面面相觑……

随后,每个人都默默地从衣袋里掏出了50美分。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奔波劳累,目的只有一个,即最大限度地获取物质财富。有时候,犯罪是人在物质资料短缺的情况下的一种极端表现。

资源分配得不均是致罪的重要因素。物质资料在整个社会民众的生活中占有第一位的前提地位,而如果我们在进行物质资料分配时,能尽量实现社会公平,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激励制度,就会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

“无奈犯罪”固然有值得同情的因素,但以这样的方式解决现实问题显然于事无补,于法不容。政府应加大公共救助力度和社会保障投入力度,不断增加社会扶助渠道,细化工作方案,把一些可以解决的不安定因素消弭于无形,如此才能消除“无奈犯罪”的根源。

公了与私了有什么差别

1999年2月,时年23岁的李某与时年25岁的同乡张某互相打闹时,李某不小心持刀扎伤张某并致使其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6年8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诉至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将面临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的惩罚。由于被告人往往存在判刑就不赔偿的心理,被害人一家将“人财两空”。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双方进行调解。经劝说,双方达成和解,李某的哥哥把家中房子变卖所得的款项10万元交给了张某的家人。

2006年9月1日,法院对李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从轻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

从这起刑事案件中我们看到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的7年徒刑和被害人家的“人财两空”,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告人的1年徒刑和10万元的赔偿费用。案例中,双方选择了第二种情况。这时,我们的被告可以节省6年的机会成本,并付出了10万的赔偿费用(被告者这样选择的前提肯定是确定6年里的机会成本要大于10万)。而被害家可以得到这笔赔偿。这种结果使得双方都很满意。其实在案件的私了过程中,涉及了两个经济学中的定理——科斯定理和机会成本。

其实,科斯定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平日里,我们周围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当然在这些关系在相处和作用中,会产生矛盾,是不是一有矛盾我们就要去“找警察”呢?当然不是。你把他的杯子打破了,因为杯子属于他,那你陪他一个就没事了。杯子最多几十元钱。而如果为此去法院,那就真的小题大做了。起诉费、律师费……怎么算都比几十元钱多。这也就是为什么每逢这种事,我们就会选择私了。因为,私了可以让双方都受益。

科斯举过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私了问题。这是关于铁路部门和农民的例子。

火车运行需要的燃料,燃烧柴和煤时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但是,无论铁路部门还是农民都可以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试想,如果农民有权力维护自己农作物的安全,从而禁止火车喷射火星的话。那么火车或者安装防火星设施,或者通过将钱补贴给农民,使得农民重新开垦远离铁路轨道的新的土地。反之,如果铁路部门有运营的权利,那么对于农民来说,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土地远离轨道,另一种选择是将钱给铁路部门,让他们安装防火星设施。由此可见,只要产权明晰,这种外部性就可以通过双方的交易从而内部化来实现经济上的效益。

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

就像在刑事私了案件中一样,被告者和被害者不一定要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裁定方法。被告者与被害者根据各自情况能够达成一致,被告者以赔偿费减少自己的服刑期,而被害者因此得到一笔赔偿费。在这种权利转移过程中,双方都能达到满意。

法律不能成为摆设

一位哲人曾说过:“人身上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这句话有几分道理:一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主要是靠法律规范甚至靠法律惩罚建立巩固,假如没有严厉的法纪,天使也会变成魔鬼。在英国发展商品经济的初期,假冒伪劣产品不少,借钱欠款不还也相当寻常。但当法律得到认真严厉的执行,制假售假者被惩罚得倾家荡产还要成囚徒,借钱和欠款者不但要被抄家抵债还要进监狱,谁还敢藐视市场的规则?也正是这样,英国市场秩序变得井井有条,依法惩罚造就了一个文明诚信的英国。在意大利,著名国际影星逃税多年一下飞机立即被捉拿归案,谁敢不依法照章纳税?在新加坡,吐一口痰要罚款五千新元,谁敢和神圣的法律去较劲?

如果有法不依,法律便成为稻草人。如果政府管理部门只局限于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没有人对市场进行日常的产品质量检验,恐怕伪劣产品继续会源源不断地流入市场。我国的市场经济违法行为如此泛滥,其实解决途径很简单。应该加大对市场经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违法犯罪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而且执法必严,令行禁止,权贵犯法与“草根”同罪时,相信谁也不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法则。

俄国的克雷洛夫曾经写过一则“狗鱼”的寓言,用以嘲讽当时俄国的社会现象。

一条狗鱼罪大恶极,要对其进行审判。法庭由两只驴子、两只老马以及两只山羊组成,并任狐狸为检察官。没有谁能指出审判有什么不公正的地方,狗鱼实在无从抵赖,起初被判吊死在树上。这时狐狸检察官成了关键先生,它说对于狗鱼此种恶行累累的家伙,绞刑实在太轻了,应该判以闻所未闻的重刑——让它在河里活活淹死!法庭接受了建议,改判为扔到河里淹死。

在这个故事中,法律并没有起到惩戒的作用。克雷洛夫在寓言中讽刺的社会现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仍然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年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曝光假冒伪劣,但假冒伪劣产品却此伏彼起,像韭菜一样割了又长出来。犯法的收益远远大于支付的成本,制假售假也就屡见不鲜了。可以说,没有公平公正的法律,市场秩序将一片混乱。

大家知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像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就相当于比赛规则,它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因此,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我国现在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是必须永远坚持法制原则。但如果有法不依,尤其是对经济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疲软,法律成了摆设的稻草人,市场经济的秩序必然会遭到破坏,最终是全社会为此买单。由经济人组成的社会,其社会秩序并不是靠甜言蜜语式的说教劝出来的,而是依靠完善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维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