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卓越领导力法则:全方位解读突发事件中的领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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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我国“一案三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解读(8)

针对应对恐怖性突发事件,在我国参加或缔结的一些国际条约、协定中也有许多明确的规定,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合作组织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等。

针对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也有更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包括《戒严法》、《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针对一些经济性突发事件,如信息安全事件、金融风险事件、对外贸易事件、跨国经济犯罪事件、财政能力事件等。其具体应对规范则散见于一些常态法制中,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4.《突发事件应对法》内容解读与要点评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不断成熟的经验总结,也是我国应急法律制度走向法制统一的标志,说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已全面迈人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时期的一部新法律,是我国应急法律体系中起着总体指导作用的龙头性法律。它从制定预案、建立队伍、开展宣教培训、经费保障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政府应急管理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要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工作,强化了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建立了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和预警制度。而且就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统一高效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最后,强化了问责力度,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尤其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各级政府面临着依法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艰巨任务。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特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同时,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2)目前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迫切需要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3)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总体思路

①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

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突发事件应对的制度设计,重点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而是从制度上保证应对工作关口能够前移至预防、准备、监测、预警等,力求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及时消除危险因素,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当无法避免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也应当首先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处置,及时控制事件发展,防止其演变为特别严重事件,防止人员大量伤亡、财产大量损失。如在这些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二是建立了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作了组织和制度准备;三是建立了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提供了前提;四是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物资和经费保障;五是建立了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的制度,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六是建立了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武装部队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人员保证。

②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

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对其权力行使进行规范。突发事件往往严重威胁、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同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明确了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任何关于应急管理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将有效地控制、消除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有利于控制和消除面临的现实威胁。因此,在立法思路上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根据中国国情授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权力,以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确保危机最大限度地得以控制和消除。

同时,又必须坚持最小代价原则。控制危机不可能不付出代价,但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代价。具体要求是:第一,在保障人的生命健康优先权的前提下,必须把对自由权、财产权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二,坚持常态措施用尽原则,即只有在常态措施不足以处理问题时,才启用应急处置措施;第三,把对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严格控制应急处置措施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为此,需要规定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以便将克服危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必须强调,缺乏权力行使规则的授权,会给授权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本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确定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授予行政机关与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和时期相适应的职权。同时,有关预警期采取的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在价值取向上都体现了最小代价原则。

③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政府固然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同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且还需要对公民个人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要求履行特定义务。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要有一个“度”,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本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做出了规定。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本法也确立了比例原则,公民的财产被征用可获得补偿,并规定了征用补偿等制度。预警期间的措施主要是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

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

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效率的根本举措。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领导权主要表现为以相应责任为前提的指挥权、协调权。

所谓综合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所属各有关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各有关政府、政府与社会各有关组织、团体的协调;二是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进行的日常协调。综合协调的本质和取向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以减少运行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