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是指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并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针对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该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当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性措施,一方面要看清形势,把握时机,掌握分寸,在出现严重危害事件或发现事件明显存在朝恶性方向发展的趋势时,应该坚决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以控制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严重经济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所谓严重经济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包括影响全国或某一局部地区的经济秩序稳定的事件,妨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对社会经济安全构成威胁的各类经济危机事件。如银行挤兑、股市暴跌、技术故障、金融机构倒闭、境外金融冲击、金融危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金融危机事件等。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社会经济危机现象,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扩散性,一旦危机爆发,涉及范围往往从某点位迅速扩散至某个区域,某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甚至演变成全球性经济危机。这类事件对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和持久性,可以在更深层次上破坏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引发政治动荡和社会骚乱等其他各种社会性危机。其严重后果决不会低于某些自然灾害给人们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所以,各国政府对此都高度重视,并就此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各国一般都采取财政、金融、价格管制、外汇管制等保障行和控制性应急措施,以有效维护社会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运作。需要强调的是,建立经济类危机事件的应急机制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这项工程的内容包括开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技术系统、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的应急贷款机制和财政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等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资本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所以有必要总结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处置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危机的经验,逐步解决金融市场中的结构性问题,不断完善经济安全事件中的有关应急处置机制。
4.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善后机制
突发事件的波峰过去以后,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弥补耽误的日常工作,就必须适时运用善后机制。善后机制是指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被控制后,政府及其管理者致力于恢复与重建工作,尽力将社会财产、基础设施、社会秩序和社会心理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过程及其为此而采取的联动措施和办法。
建立突发事件的善后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危机事件的次生、衍生和再生,开展好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重新创造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帮助灾民建立信心。
突发事件对社会或组织生存和稳定的破坏力大大超过了正常的水平,造成组织或社会整体或某一局部的失衡和混乱,一定范围内的人群失去了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生活在高度的不稳定之中。
特别是那些由于社会与政治原因而引起的灾难,如社会动乱、民族骚乱、恐怖活动等,政府方面往往派遣国家的武装力量、治安警卫系统及其他有关紧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在突发事件的紧张时期动用军队实行宵禁,宣布国家或国家的某一地区处于紧急状态,有时会引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动荡,造成社会结构和功能的畸形发展,甚至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停顿。
因此,在突发事件事态得以完全被控制,或即将得到圆满解决的时候,为尽快恢复社会结构和功能的正常运转,政府及其他突发事件管理者应当根据特定的突发事件情势的发展,规定和限制政府及其他组织的突发事件管理权限,尽快结束公共紧急状态,取消非常态的控制方式、措施,如戒严、宵禁、军事管制等极端强制的手段。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要以突发事件的解决为契机,进行危机后的恢复重建与突发事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恢复民众生活信心,巩固突发事件管理的成果,防止突发事件的重复与反弹。
善后机制也必须是一个有机运行的联动系统,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联动链条,每一个环节和链条既有先后顺序和措施推动,又有规范程序和责任保障。善后机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措施。
(1)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被控制以后,意味着应急响应阶段已经过去,除了保留一些有必要继续执行的相关处置措施外,应停止执行有关应急响应阶段的处置措施。这既是减少和避免行政成本产生不必要浪费的现实需要,也是尽快达到恢复社会秩序的必要保证。在实践中,需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影响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的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作出停止应急处置措施的决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普遍知晓,以利于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和生活。
应急处置措施的停止并不等于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全终结,而是恢复原有社会秩序和创建新生活的开始。应急处置措施之所以要停止执行,是因为突发事件及其影响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继续执行这些措施已经没有必要,甚至是一种浪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已经彻底消除,也不意味着与此相关的所有危险隐患已经被清除殆尽。为了巩固应急处置阶段的成果,在停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后,仍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继续采取有关必要措施,以防事件出现次生、衍生和再生的危险。
(2)及时开展评估工作
在停止应急措施之后的第一步是首先做好评估工作,即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这是恢复重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目的是要根据损失确定恢复重建什么、恢复多少内容,恢复重建到什么程度等等。评估内容可分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影响评估和管理评估等方面的内容。做好评估工作要把握好几个原则:一是及时评估原则,要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尽快组织人员进行评估,以便掌握最客观、最准确的信息。二是要坚持全面原则。评估工作要覆盖到突发事件所涉及的所有区域、所有人员与所有事项之中,既要包括直接损失,也要包括间接损失;既要包括物质损失,也要包括心理损害。三是要坚持客观原则。评估工作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只有做到客观才能做到公正,所以评估工作必须严肃评估纪律,防止弄虚作假。而且要不断改进评估方法,可以由独立的、有经验有信誉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是要坚持民主原则。在评估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广泛听取包括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妥善做好安抚工作
在评估工作结束之后要妥善做好安抚工作。安抚工作主要是制定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安抚计划,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以利于安抚人心,尽快恢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救助主要是指对突发事件导致的伤病人员给予的医疗、物质等方面的救济和帮助。因突发事件导致一些群众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有的还可能致伤致残,急需救助。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就医条件。对确有困难的,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负担生活医疗费用和解决实际困难问题。
补偿主要分两种情况的补偿,一种是对应对突发事件时财产征用的补偿,一种是对依法采取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补偿。按照法律规定,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在实践中,首先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补偿。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通常应当按被征用财物等价或者是毁损实际价值补偿。需要说明的是,补偿一般不及于可得利益损失。对依法采取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补偿,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特定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对一些财物进行强制性处理,从而损害单位、个人的利益,需要给予补偿。
抚慰是指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民众进行心理引导,帮助他们尽快摆脱恐惧心理及紧张状态。突发事件带给人类的不单单是物质损害,还包括心理损害。心理损害又分为短期损害(如恐惧、悲观、厌烦、埋怨、对抗等)和长期损害(心理创伤)。人们以前只是关注物质方面的恢复重建,不太关注受害群体的心理恢复与重建。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要根据受害群体的心理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诸如心理医生、临床心理学家、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员等亲临现场,对幸存者实施心理救助,缓解紧张焦虑情绪,抚慰精神创伤,重建生活信心。实践证明,注重事后心理引导,可以避免引发很多后遗症。
抚恤是针对在突发事件及其应对过程中的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予物质帮助。抚恤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包括《公务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在内的法律法规,给予有关人员以物质抚恤。
安置主要是指对那些在突发事件中失去住房的人员或家庭提供居住条件。在恢复重建工作中,首先应当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居住场所。然后要尽快开展住房重建工作。重建住房,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重建住房工作及时展开。居住是人类的基本保障,也是恢复重建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二是重建费用要坚持灾民自救与政府补助相结合。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受灾程度、经济实力和评估结果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灾民建房补助标准。三是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要按照安全、就近、节约、适宜等原则,做好住房重建规划工作。比如重建住房的选址上要尽量选择不易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方。四是要发挥灾民自身力量,调动灾民重建积极性。从规划、选址到建设,重建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灾民的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灾民的自主性。
(4)落实恢复重建计划
突发事件打破了原有的生产、生活秩序,使人们处在不稳定甚至不安全的状态之中。因此,应急处置措施结束后,善后工作的最大目标就是抓紧时间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修复公共设施。政府在有效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要鼓励、号召人民群众自力更生、克服困难。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对因突发事件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给子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执行后,在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同时,要抓紧着手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要遵循如下程序:
·确定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人。恢复重建计划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制定。
·撰写恢复重建计划的内容。恢复重建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介绍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第三部分是已经开展的工作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包括基础设施和住房重建、事故善后处置、疫情防治补偿、心理干预、事故调查处理等。
·办理恢复重建计划的审查。重建恢复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恢复重建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重建恢复计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5)请求上级指导援助。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6)考虑申请优惠政策。
对于受灾比较严重的地区,在恢复重建和行业发展方面,可以考虑向国家申请优惠政策。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忧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