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短篇爱卿诗集·涅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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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恶 狗(6)

郑国华遂于11月24日将购销合同(见附件2)发给我,内容为美国买家ROYAL WEAR向我公司订购价值为114480美元的儿童服装,交货期为2014年3月20日。当日,我签署合同并回传给郑国华。

2013年12月10日,郑国华向我发来购销合同(见附件3),内容为由他的宁波海曙力威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加工完成美国买家ROYAL WEAR向我公司订购的价值为114480美元的儿童服装,交货期为2014年3月10日前。郑国华同时发来宁波海曙力威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见附件4),证明宁波海曙力威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江东星邦服饰有限公司(见附件5)的法人都是他本人。当日,我签署合同并回传给郑国华。

2013年12月12日,郑国华又发来出口协议(见附件6),内容为宁波海曙力威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成都蜀冠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事宜。当日,我签署合同并回传给郑国华。

2013年12月17日,按照郑国华的要求,我通过网上银行从成都蜀冠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向郑国华的宁波海曙力威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转入19万元预付货款。

另1万元通过我的平安银行个人金卡转入郑国华女儿郑丹蓉的个人卡,总计转给郑国华20万元(见附件7)。

2014年01月28日,郑国华发来邮件,要求我再打钱给他。我据实告诉郑国华,我已无钱打给他。

2014年03月20日,郑国华没有如期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