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同治中兴: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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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功败垂成(10)

[80]1868年1月22日阿礼国致山嘉利,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36卷。

[81]我至今搞不清楚总理衙门是怎样得到有关额尔金的消息的。但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的:他们收集并研究了上海、香港出版的各类外交剪报,并掌握有许多“国会文件集”的译本。他们对来自势力正日益增长的西方国家的消息,尤其关切。但1866—1867年间没有特别的事件可以引起他们的关注,他们所知道和决心的也许是:①遍布埃及各地享有治外法权的西方投机商的迅速增加;(2)1867年对债务超过1500万英镑的伊斯梅尔开始实行外国监督。伊斯梅尔虽然实际上只得到了带有附加条件的借款1300万英镑,但他却被迫将埃及的整个经济作了抵押。

[82]《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113页。

[83]《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40卷(1871年),第113页。

[84]同上,第190页。

[85]1868年3月3日会谈记录,同上,第191—192页,以及总理衙门在1868年2月2日奏折中的评论,见《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3,第1—7页。

[86]1868年12月6日,阿礼国在给斯坦尼的公文中,对此作了回顾。他本人希望能减少对他最初提出的议事表的争论,并根据其他一些外交官的意见,增加了一些议题。他9月8日和11月9日的快信,应当作这样的理解:“与其按我个人的信念办,不如去转达我的同僚们所极力主张的普遍的意见。”他重申自己的看法,即要求内地居住、内河航运、外国拥有矿产等特权,在当前无论是对中国的利益还是对英国的利益来说,都是有害的。在12月4日的一份密件中,他又一次对法国传教政策所具有的危险性表示担心〔见《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76页;亦可参看第74、75页〕。

[87]1868年阿礼国给英国各领事的指示,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195页。

[88]与此同时,他又提出英国同意限制实施这种特权(同上,第192—193页)。

[89]在混合委员会6月27日会议之后,阿礼国写道:“总理衙门的困难和这个国家的需要,已得到英国公使的充分理解。他十分乐于避免给讨论设置障碍,或者为不切实际的议案施加压力,无论这一切是否超出了现有的条约范围。但是,中国政府在通商口岸对外国货物随意征税的虚假权利,却是一个原则的问题;而且它对于商业利益的关系是如此重大。以至于作为一位英国公使,他责无旁贷,必须反对这种侵约的行为。因此,中国政府提出的增加茶、丝税率的任何反建议,都是不可接受的〔见《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212页〕。

[90]《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222页。

[91]如,科尔·赛克斯1868年4月23日在国会对谈判的抨击,见《英国议会议事录》第191卷,第1147—1148页。

[92]参看第三章。

[93]1869年1月12日阿礼国致斯坦利,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74—75卷,第280—281页。

[94]1869年3月23日阿礼国致麦华陀,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2卷(1869年),第8—9页。

[95]1869年2月27日阿礼国致麦华陀,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98页。

[96]1869年2月27日阿礼国致麦华陀,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84、103、117、138、141页。

[97]1869年2月24日总事衙门奏折,见《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4,第17—20页。

[98]《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406页,和第103、138、141页。总理衙门1869年10月23日的两份奏折,附有往返照会,见《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8,第12—29页。

[99]《北京条约》第5款规定中国公民有移民的权利,而英国要求对已构成国际丑闻的苦力贸易的泛滥实行控制。初看起来这与总理衙门的利益并不矛盾,然而协定的公布却意味着将苦力贸易制度化了。总理衙门宁可让苦力贸易的泛滥继续下去,也不愿冒险去讨论这一令人激怒的问题。所以,对英国人来说,同意中国否定1866年《关于调整中国向英、法移民的协定》,是一种让步;尽管这个由恭亲王、阿礼国和伯洛内共同起草的协定,实际上有助于改善悲惨的移民的地位(赫特斯莱特:《条约汇编》第1卷,第10号)。

有关对最后一分钟提出的条款进行的讨价还价,和中国人接受一项暂行章程,参看1869年9月30日阿礼国致克拉伦敦,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150页。

[100]这最后的评论,胡绳1948年初版中没有,是1952年版才加上的。

[101]1869年10月20日阿礼国致外交协会主席得·列裴斯,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卷(1870年),第14—15页。

[102]英国商人们曾坚持说,应当以关税代替各省的地方税;但如果此项收入尽归北京,那么地方当局肯定将会通过非法征税来补偿自己的损失〔见1869年2月1日上海商务总会主席致麦华陀,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2卷(1869年),第5—6页〕。

[103]1869年10月23日阿礼国致克拉伦敦,同上,第1卷(1870年),第3页。

[104]致商会函……关于中国修约协定,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0卷(1870年);阿礼国致得·列裴斯,同前,第1卷(1870年),第14—15页。

[105]1869年10月23日阿礼国致克拉伦敦,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卷(1870年),第2—4页。

[106]1869年10月20日阿礼国致外交协会主席得·列裴斯,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卷(1870年),第14—15页。

[107]1869年10月20日阿礼国致克拉伦敦,同上,第4页。

[108]不受中国现有的司法权管辖,而即将受中国建立的混合法庭管辖。1868年12月6日阿礼国致斯坦利,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76页。

[109]阿礼国致得·列裴斯,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卷(1870年),第14—15页。

[110]1870年1月26日总理衙门奏折,见《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0,第39—41页。

[111]《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0卷(1870年),第9页。

[112]1869年10月28日阿礼国致克拉伦敦,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卷(1870年),第4—5页。

[113]1870年1月13日集会后伦敦商人的请愿书,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4卷(1870年),第1卷。

[114]参看第三章。

[115]致哈摩德的私人信件,引自纳森,A.皮尔科维斯:《老中国通与外交部》(纽约,1948年),第80页。

[116]《英国议会议事录》第205卷,第558页。

[117]1870年7月25日格瑞维尼致阿礼国,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427—428页。

[118]见1870年8月25日《北华捷报》。

[119]如戈瑞:《英国议会议事录》第205卷,第560—562页。

[120]胡绳:《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北京,1952年),第57页。

[121]皮尔科维茨:《老中国通与外交部》(纽约,1948年),第104页;另见醇郡王奏折,他认为虽经11年的努力,外交上依旧失败,一无所获。见《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9,第24—27页。

[122]《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9,第39—42页。

[123]《马嘉理游记:从上海到巴莫并返回马里维尼》(伦敦,1876年),第359、372页。该书的依据是马嘉理的游记及书信,其最后一章是阿礼国写的。

[124]1877年7月4日威妥玛致德尔比(斯坦尼的前任)。该函分析《烟台条约》长达36页,见《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3卷(1877年),第147页。

[125]1877年7月4日威妥玛致德尔比(斯坦尼的前任)。该函分析《烟台条约》长达36页,见《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3卷(1877年),第2—27页。

[126]我这里是指中国“开放”以后的历史时期而言。《尼布楚条约》和其他一些早期的条约,不在此列。

[127]1860年10月3日恭亲王致额尔金,见《中国事务通讯集》(1859—1860年),第186页。

[128]1868年12月5日阿礼国致斯坦利,载《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5卷(1871年),第189页。

[129]1869年10月20日阿礼国致得·列裴斯,讨论外交使团事宜,见《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1卷(1870年),第13、30页;第5卷(1871年),第243—244页。

[130]按照日意格的说法,1860年的特权付出了丧失人心的代价,老传教士们宁可退回到1860年前的局面(《在中国的政治特权》,第26—47页)。

[131]1869年7月18日总理衙门致阿礼国备忘录,见《美国议会档案》,《中国卷》第9卷(1870年),第12页;1869年6月26日文祥的见解,同前第1卷(1872年),第13—14页。

[132]《中国备忘录》,第32—74页。

[133]见1870年7月22日《北华捷报》。

[134]1872年2月29日总理衙门奏折,见《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5,第6页。

[135]卫三畏:《中国总论》第2卷,第7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