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王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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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法制工作(2)

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学说,是依据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而创造性提出的。它既结合列宁的《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和《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等著作的精神,又结合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新时代和中国具体国情;它既忠实于马列主义,又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新发展。王明在《中共五十年》中对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攻击是那么苍白无力,而且实际上,王明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发言时还没有后来到苏联公开反党的这种“胆量”,他发言的主要内容是对毛泽东进行大肆赞扬,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检讨。

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的闭幕词中是谈到了如何继续帮助王明改正错误的问题。但这并不是对他的“仇恨”,而是希望他能够在中国革命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以后彻底改正错误,以新的姿态去迎接新中国的诞生。为此,七届二中全会还作出决定,王明应对内战时期和抗战时期犯的错误写一个声明书提交政治局审阅。王明当时在会上也口头表示接受这一决定。会议结束后,3月16日下午5时,毛泽东亲自到王明家里帮助他,劝他写好声明书,认真检查自己的错误,毛泽东并把洛甫等人的认识材料提供给他作为参考。3月23日,党中央又派***代表政治局再次找他谈话,希望他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从速写好声明书交与党中央。可是,王明后来对党中央要他写声明书的决定一直采取拖延态度,最后干脆否认会上曾有这一决定,对党中央的帮助加以拒绝。

七届二中全会是在北平解放以后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结束后,党中央决定,中共中央及所属机构一律迁往北平。从3月23日开始,中共中央各机关陆续离开西柏坡及附近村庄,到25日全部迁到北平。

本来,王明应与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一起迁往北平。可是,这时家中孩子生病,一直拖到5月份,孩子病好后,王明一家才迁往北平。到北平后,先住在北平西郊香山一处独院中。在香山住了几个月后迁到北平东黄城根骑河楼孟公府2号住宅中,后来再没有搬动。

三、负责制订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覆灭和全国革命的胜利,建立新中国的条件已经成熟。1949年6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在北平召开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筹备召开新政协和建立新中国的事宜。

1949年6月,中国新政治学研究会筹备委员会成立,王明担任了副主席并兼筹委会主任。同年7月14日至17日,王明参加中华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备会,并被选为出席新政协的代表。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有662名,王明作为中华全国社会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筹委会的15名正式代表之一,出席了大会。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毛泽东在开幕词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了!”

这次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当选为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还选举了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毛泽东当选为全国委员会主席,王明当选为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王明虽然历史上犯过严重错误,而且对自己错误缺乏深刻认识,态度不端正。可是,党中央和毛泽东仍然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把他分配到政法战线的重要岗位上,希望他能够在政法战线上发挥作用,改正错误,为党和人民作出新贡献。

10月5日,中苏友好协会总会在北京成立,***当选为会长,王明当选为理事会理事。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举行第三次会议,任命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的领导人选。其中,董必武被任命为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彭真、张奚若、王明、彭泽民为副主任。王明还被任命为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

当时,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领导法制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部门,是全国政法工作的核心机构。法制委员会除王明任主任外,副主任是张曙时、许德珩、陈瑾昆,委员有沈钧儒、张志让、李六如、谢觉哉、史良、李木庵、何世琨、李达、孟庆树、吴昱恒、王之相、戴修瓒、吴传颐、李祖荫、李光灿。办公室主任是陈甫子,王明妻子孟庆树还以法制委员会委员身份兼任法制委员会资料室主任。

王明建国后虽然兼职不少,但他主要工作部门是法制委员会。他天天到法制委员会上班,身体不好,就上半天班或在家休息。

新中国成立后,王明配有两个秘书,一个是机要秘书郭家奎,一个是警卫秘书田书元,俩人都是从延安时期就跟随王明的,特别是田书元,给王明当了九年秘书。

法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就是为中央人民政府起草各种法律与法规。刚刚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百废待兴,不仅经济建设面临很多困难,建立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也很繁重,需要制订的法律很多。婚姻制度是家庭制度的基础,是整个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理应马上彻底摧毁中国长期封建制度在婚姻关系上强加于人民的枷锁。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中国的婚姻法,废除旧中国的婚姻制度,确立新的婚姻制度,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所以,新中国成立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王明和法制委员会,首先抓了婚姻法的立法工作,全力以赴地制订出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婚姻法。

实际上,在建国前,王明在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期间,就在山西临县开始着手准备婚姻法草案的制订。

王明搞法律工作,可以说是半路出家,搞婚姻法更是陌生。好在王明马列书读的不少,在延安时做过妇女工作,他又富有钻研精神,在集体合作下,制订婚姻法的工作进展很快。

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党在根据地内曾制订过一些婚姻条例。如: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发,于12月1日起实行;1934年4月8日,又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抗日战争时期,

1942年1月5日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2月4日公布了《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4月23日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这些条例虽然带有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但也为新中国婚姻法的制订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王明和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党在战争年代制订的这些婚姻条例,还研究了几十份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专题总结、判决书、调解书、案例、统计材料等,又翻阅了有关婚姻问题的报刊资料,并进行婚姻问题的实地调查等项工作。

为了制订好婚姻法,王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们,还学习了马、恩、列、斯关于妇女问题和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以及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等著作中的论述。在研究和草拟婚姻法草案过程中,王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同志们,还学习和参考苏联、朝鲜、东欧等国家的经验。如果资料没有中文本的,就从俄文、德文、英文中翻译过来。他们夜以继日,翻译了一些有关外文材料作为参考。王明亲自带头翻译了俄文新版的《苏联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另外,他们还对苏联、东欧、朝鲜等国出版的关于婚姻法的法令及实施细则等加以研究。为了了解旧中国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反映,王明与法制委员的同志们曾将中国历史上有关婚姻制度的某些史料和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婚姻章等加以批判地参考。

经过认真努力,终于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据参加起草这个婚姻法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回忆说:“先后搞了41个稿”。“关于离婚等问题,搞的还是很不错的。搞出来后,有些共产党国家,也来取经。”

王明在负责起草婚姻法过程中,多次向毛泽东、***、周恩来、董必武等领导同志请示汇报,是在中央领导同志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这项工作的。如:1950年1月21日,致信董必武并请转报***,报告了婚姻条例草案等法律条文的准备情况;2月1日,致信毛泽东,送上了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通过的婚姻条例草案及婚姻条例草案参考资料选编,各方对婚姻条例草案意见汇集;3月4日,向董必武报告了当日法制委员会党组会议关于将婚姻条例草案作部分增加和修改的提议。3月16日,向毛泽东、周恩来送上了婚姻条例草案的修改稿;4月9日,向毛泽东、周恩来又送上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条例(或婚姻法)草案的简单说明(初稿)》;4月18日,致信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分别送上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问题的报告(初稿)》;5月12日,致信***,请示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姻条例的几个问题如何解决,以及机关内供给制干部的结婚是否仍需受限制等问题。

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还先后向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民政机关、少数民族、妇联等团体征求意见。经修改后,首先在法制委员会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代表联席会议通过,又经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修正通过,还经政务院第22次会议讨论,再经由毛泽东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参加的联席会讨论两次。根据大家意见修改后,最后才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通过。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举行了第七次会议。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

王明的报告共分六个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起草经过;2.婚姻法的意义;3.婚姻法的原则规定;4.结婚和家庭问题的具体规定;5.离婚及其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6.婚姻法的施行问题。

据李光灿回忆说:“婚姻法报告是由他口述,我笔记。17个钟头他一口气下来。他的口述能力很强,17个钟头的口述形成了两万三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接着,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通知》,全总、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也发出了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人民日报》也发表社论,阐述婚姻法的意义。

王明和法制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婚姻法,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是满意的,全国人民群众是拥护的,实施中也起了积极作用。这个婚姻法足足经过30个年头才重新修订,也说明了这部婚姻法制订的成功。1980年9月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础上,根据三十年的实践经验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修订的。原婚姻法的基本准则和主要条款都保留下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如王明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所说:这“正是群策群力的结果”。“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研究和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工作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主席的指示和帮助,经常得到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在研究和草拟这一婚姻法草案过程中,法制委员会经常是与全国民主妇联通力合作的,经常是与有关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等)合力工作的。”总之,这部婚姻法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体智慧的结晶。

当然,作为法制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负责主持起草工作,也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作出了贡献。

曾参加起草婚姻法的法制委员会委员李光灿对王明这段工作作过如下评论:

“六届六中全会后,实际上王明工作不多了。毛主席给他个任务,成立中央法制委员会,让他当主任。从那时起,一直到建国。他虽然是半路出家的,但搞的很通。”“在法制思想上,王明和董老很接近。董老是科班出身的,日本法科大学毕业,这方面比较专,王明也较专。”“周总理、董老的法制思想是正确的,王明的法制思想是对头的。”

如果王明能够在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检查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踏踏实实地在新的岗位上做好工作,党和人民是不会忘记他的。然而,王明建国后虽然在政治法律战线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是,对于过去的错误他却一直拒绝做出进一步的检查,对于党的七届二中全会要他向中央政治局写一声明的规定一直拒不执行,终于导致党的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王明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