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就其自身形态来说,的确如主观主义论者所说,是一种主观心理体验:一个人只要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主观主义幸福论的错误在于由此完全否定幸福的客观性质,而认为“幸福只是一种心理状态,此外什么也不是。虽然如前所述,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究竟觉得幸福与否,并不依他自己的意志而转移,而必然取决于他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如果他的重大的需要得到了满足,他必然感到幸福;如果他的重大需要得不到实现,他决不会感到幸福。所以,幸福虽然是一种主观心理体验,却是一种对于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依自己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体验。另一方面,虽然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究竟得到了何种幸福、他所享有的幸福的性质却完全是客观的。因为他所享有的幸福的性质完全取决于他得到满足的需要的性质,而决不依其主观感觉而转移。例如,一个新闻编辑,每天的工作就是应付差事,追求尽量少地编写稿件,工作轻松,但收入要高,下了班就随心所欲,尽情玩乐,自己觉得享有美满、高级的幸福。那么,他真的幸福吗?是的,他确实是幸福的。但他享有幸福是低级的幸福:物质幸福。”
主观主义幸福论是片面的、错误的。客观主义幸福论呢?按照客观主义,一个人只有自我实现,才是幸福;否则,不论他如何感到幸福,他都不是幸福的。这就说明一个人能否感到幸福,取决于他的重大需要是否满足。这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根据这种理论,为生计忙忙碌碌而不具备自我实现客观条件的普通百姓,不论他们如何感到幸福,他们都注定是不可能幸福的。这种观点是缺乏人道精神的。
(二)物质幸福、社会幸福、精神幸福
马斯洛在《动机与人格》前言中,将人的一切需要归结为三大类型:一是“低级需要”、“物质主义动机”,即生理需要,也就是物质需要,二是“中级需要”、“社会性动机”,也就是社会需要,无疑包括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需要三个层次;三是“高级需要”、“超越性动机”,也就是精神需要,包括认识与理解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三个层次。
由此来看,幸福也可相应地分为物质幸福、社会幸福、精神幸福。物质幸福即物质生活幸福,是物质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其最高表现,是发财致富和健康长寿。社会幸福即社会生活的幸福,是人的社会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主要包括自由与安全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归属和爱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权利和自尊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社会幸福的最高表现是达官显贵、爱情美满。精神幸福即精神生活的幸福,是人的精神方面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主要包括认知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和审美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精神幸福的最高表现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就是成功地履行了记者的社会职责,“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并成为著名的记者。当然,作为新闻工作者,除了担负着帮助社会百姓追求幸福的重任,也要追求个人的幸福,这其中既包括物质幸福,也包括社会幸福和精神幸福。
2002年,华商报的记者江雪以第一手资料率先报道了延安宝塔区某村“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引发了全国各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与国家公权边界问题的讨论,增进了民众捍卫公民权利的意识。由于当事人被当地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实施拘留,该夫妇提了了国家赔偿的要求,最终该夫妇与协调人达成协议,由宝塔区公安分局对张某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29137元,并处理有关责任人。
记者江雪在回忆和当事人的谈时说:“她(事件当事人之妻子)面对丈夫可能降临的牢狱之灾,她很痛苦。她向我描述了警察在夜半闯进家门,然后一下子把被子揭开,他们没穿衣服的情节。她当时瑟缩在那儿,抱着胳膊。她那羞辱的心情,以及那种情景放在我们每个人身上都难以承受,那种羞辱,作为一个女性永远也忘不了。”当江雪的名字被列在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上时,她发出了如下感言:“这篇报道看起来反映的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但并不是一个肤浅的社会新闻,在它的背后其实有着很深的社会意义。这个时代,人们的个人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地加强,而那些动用国家权力干涉私生活的行为,也在渐渐地被人们所抛弃。这篇报道引起了全国媒体长时间的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媒体都在携手捍卫公民的隐私权,其实,那一对夫妻所遭遇的事情也有可能发生在我们的身上,所以说保护他们,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三)自我实现幸福与非自我实现幸福
自我实现的需要即创造性需要,它与非创造或消费性需要、亦即非自我实现需要构成需要的两大类型。如面对正在发生的事实,采访完新闻,记者有冲动与欲望写新闻,也就是自我实现的冲动、欲望。反之,看新闻的冲动、欲望则是非创造或消费性冲动、欲望,是非自我实现的冲动、欲望。而重大的创造欲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便是创造性幸福、自我实现的幸福;反之,重大的非创造或消费欲望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则是非创造性幸福、非自我实现幸福。一名记者如江雪,在《华商报》的《法治专刊》栏目中潜心地报道新闻:黄碟事件、陕西第一贪周长青的报道、枪下留人报道,再到北京毕业生卖肉等等。2002年,她赢得了《南方周未》传媒公众服务杰出表现奖;2003年,她被评为中国记者风云人物之一。当这些报道为江雪带来了极高的声望时,她为实现了自己的新闻理念而感到幸福,得到的这种幸福便是创造性幸福、自我实现的幸福。
不言而喻,自我实现的、创造性的幸福远远高于非自我实现的、消费性的幸福。后者随着消费而逝,不可留存;前者则是不朽的。这种不朽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那就是我国古人所说的三不朽:立言、立德、立功。立言是著书立说方面的自我实现的创造性幸福,如成为思想家、评论家、艺术家、科学家、哲学家等等的幸福。这种幸福属于创造性精神幸福。立功是事业方面的自我实现的创造性幸福。这种幸福或属创造性社会幸福,或属创造性物质幸福,或兼而有之。立德是品德方面自我实现的创造性幸福,如品德完善、成圣成贤的幸福。这种幸福,属于创造性社会幸福。这三种幸福无疑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一个人一生只要获得其一,便算得上是成功的人生了。当然记者同样可以立言、立德、立功,成为社会前进和进步的推动者。如《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等写了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披露了湖北籍青年孙志刚因没携带身份证和没办理暂住证而被收容并被殴打致死的事实真相。社会各界对孙志刚之反应强烈并就此质疑收容制度。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从而废止了实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记者陈峰的名字也被载入史册,永久地被人们记住。
(三)利己幸福与利他幸福
按照道德原则,人的行为目的分为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类。因为幸福是对一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一个人的害己与害他目的对其一生来说,显然是无价值无意义的,对人一生有价值有意义的无疑只能是利己与利他两种目的。所以虽然目的与快乐分为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类,但幸福却只能分为利己与利他两类。
利己幸福就是利己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也就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利己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快乐;利他幸福也就是利他目的得到实现幸福,也就是对一生具有重要意义的利他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快乐。一名新闻从业者兢兢业业地工作,在创造利他幸福的同时,也实现着利已幸福,如王克勤,他揭露证券黑市,拉开“中国经济整顿年”的序幕,也帮助被洗掠的兰州市股民;他揭露公选“劣迹人”黑幕,为父老乡亲正名;他揭露出租车行业垄断黑幕,推动出租车业改革;他在创造利他幸福的同时,也成为一个名记者,名扬天下,也实现了利已幸福。而他的妻子不仅要为他担惊受怕,生活上也十分清苦,为买一件普普通通的衣服常常都要犹豫再三;儿子为每天节约5角钱的路费,每次要多跑一站路,然后才上公共汽车。但妻子和儿子在得知王克勤在报道兰州证券黑市后到一个僻远的乡时,数百名乡亲齐刷刷跪在雨后的山冈上,迎接省上来的“青天大人”为他们洗冤时,王克勤的妻儿也为他感到骄傲,王克勤妻儿的幸福就是利他幸福。
利他幸福的道德境界比较简单,因为它不依手段的不同而转移:不论手段如何,利他幸福都符合道德最高原则:“无私利他”,都是无私利他的幸福,因而是最高的正当幸福。
(四)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
人们必经一定的过程,才能求得幸福。所求得的幸福不过是努力过程的结果,所以可以叫做结果幸福。然而,求得幸福的努力过程,细究起来,又由若干较小目的组成。一个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他的这些较小目的每一次达到,他便都经历一次较小的幸福体验,这种幸福体验可以叫做过程幸福。举例说,2002年12月6日,王克勤在《中国经济时报》用5个版面的篇幅告诉人们那些出租车汽车司机背后人们所不了解的事。2万多字的报道不仅呈现了邓少龙、李家祥这样现代祥子的辛酸,报道揭示了出租汽车公司对司机利益的盘剥,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温总理专门对这篇报道做了批示,希望北京市以及其他城市作为案例进行研究,把出租车这个行业的改革抓好。但这个报道是王克勤用近半年的时间详细采访了100多名出租汽车司机,记满了13个采访笔记本,并经历了一些不为人知的困难后得来的。每一次完成的采访,每次较小目的实现的时候,他都会有一种较小的幸福体验,这种体验便是过程幸福。再如中央电视台军事部的记者冀惠彦拍摄“神舟”五号返回的新闻时,“汹涌的人流中,我被挤倒在地。欢乐的人群是从我身上踩着走过去的。当时我顾不得身上的痛和伤,人地上爬起来又去追拍他们。其实那时候我心里还乐滋滋的,我是用我的实际行动给中国的航天事业当了一回奠基石。”
可见,过程幸福是在追求某种幸福的过程中,每一次较小目的得到实现时,所体验到的幸福。因此结果幸福比过程幸福强烈巨大,但却是一次性的,因而是短暂的;反之,过程幸福则比结果幸福薄弱渺小,但却是多次连续的,因而是漫长的。另一方面,幸福的过程大都曲折多难,虽多有成功幸福,也不乏失败不幸,所以过程幸福是一种夹杂痛苦和不幸的不纯的幸福。不过,每次过程幸福之后,都是更加充实奋发的体验,因为每次幸福都更加接近强烈巨大的结果幸福,每次幸福之后都有新的幸福在呼唤。反之,结果幸福是纯粹幸福。结果幸福强大而短暂、过程幸福弱小而漫长、不纯而充实,二者利弊互补、相反相成而成为幸福人生不可偏废之两翼。
四、传播信息道德规则——诚实
诚实就是说真话,欺骗则是说假话。这是诚实与欺骗的一般定义。然而,细究起来,说话、语言并非诚实和欺骗的惟一形式,沉默、点头、手势、行动等一切行为都可以是诚实或欺骗。所以,诚实或欺骗包括语言和行动两方面,属于行为范畴。
但是不是可以说:诚实是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欺骗是传达假信息的行为。这种说法也不准确,因为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信息是假的,A却以为它是真的、并把它当做是真的传达给他人,这样A便是在传达一个主观动机以为是真而客观实际却是假的信息。A的这种行为是诚实还是欺骗?当然是诚实而非欺骗。如此看来,诚实或是欺骗并不取决于所传达的信息客观实际之真假,而取决于所传达的信息在传达者的主观动机中之真假。那么我们又可以下定义:诚实是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的也让别人信其为真、自己以为假也让别人信其为假的行为;欺骗则是动机在于传达假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却让别人信其为假、自己以为假却让别人信以为真的行为。当然,这个定义并未完全否定前面的一般定义。因为语言毕竟是诚实和欺骗所传达的信息的主要形式。所以,诚实,主要也就是说真话,是传达真话的行为;欺骗,主要也就是说假话,是传达假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