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民党的《出版法》中没有关于侵犯名誉权及其处罚的条文,当法院遇此情况时便不知如何施法。当时安徽高等法院的检察官便向南京司法院长咨文:“报纸登载出版法第十九条限制以外之妨害名誉事件,应否依照刑法第二十六章办理?抑或仅依照出版法第十四条予以更下,不另负刑法上之责任?”对此,南京司法院院字第五二九号电云:“报纸登载出版法第十九条限制以外之妨害名誉事件,应依照刑法第二十六章办理。”国民党将侵犯名誉权这种在清末已写入报律,并一般处以民事惩罚的内容,还依照刑律处罚,实是太不入时。
国民党的出版法中还写入了一些特别的内容,如第七条规定,如果新闻纸或杂志要发行的,应以书面陈明各款事项声请登记。其中须陈明的各款事项中,有一款为“有无关于党义党务或政治事项之登载”。对此,在国民党内政部1931年公布的《出版法施行细则》第二条指出,“有关党义党务事项之出版品”是:“一、引用或阐发中国国民党党义、党务;二、记载有关中国国民党党义、党务、或党史者;三、所载未直接涉及中国国民党党务、党史,但与中国国民党党义、党务、党史有理论上或实际上之关系者;四、涉及中国国民党义义或政纲、政策之实际推行者。”
国民党内部一直是派系众多,政见庞杂。蒋介石虽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掌握全国政权,但其在思想文化领域仍不能占据领导地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蒋介石认为必须用三民主义来统一思想,他曾说:“我们中国要在20世纪的世界谋生存,没有第二个适合的主义,只有依照总理的遗教,拿三民主义来做一个中心思想,才能统一中国。”他指出全国要党化、全党军队化,要求中国国民应牺牲个人的自由权利。蒋介石称:“无论古今中外,要组织成一个健全的国家和社会,都是要全国军队化的。”
在此种思想的支配下,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出版法及实行的新闻政策,必然是一党专制的。
1.压制进步言论,检查令迭出
虽然在《出版法》条文中,国民党政府规定实行的是介于批准制和注册登记制之间的制度,但在报刊的创办及内容报道管制上,却实行着更为严厉的新闻政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就在上海、南京设立了新闻检查机关。“九一八事变”后,由于蒋介石不抵抗政策和全国人民普遍要求抗日的愿望背道而驰,媒介反映民意的呼声日益高涨,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又相继在北平、天津、汉口等地设立新闻检查所。实行新闻检查制度,先后颁行了一系列政令,如1929年1月颁布的《宣传品审查条例》、1929年6月颁布的《查禁反动刊物令》、1929年6月发布的《取缔销售共产书籍办法》等。
由于实行新闻检查,国民党各级检查机关和邮政部门一时成了最忙碌的部门。据当时国民党《中央周报》称,1929年2月4日至9日一周间,该部审查中西报纸1200余份,各种定期刊物70余册,各种传单121种;过了一周,该部审查的中西报纸增至1500余份……经过审查后,许多报刊被查封,文稿被删改、涂抹。
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还颁布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其中规定:“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叛国之宣传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主要目的就在箝制共产党和左派的革命宣传。1932年9月,颁布了《中国国民党西南各级党部审查出版物暂行条例》;1932年11月,颁布了《宣传品审查标准》;1933年1月和9月,前后发布了两个《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1933年4月,发布了《新闻电讯检查标准》。
1933年8月,国民党中央成立了中央新闻检查处。同年10日,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委会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了《新闻检查标准》,其中禁载事项达18条之多,附注三还规定:“各报社刊布新闻,须以中央通讯社消息为标准。”自此,新闻检查更是公开化、制度化。扣发邮件、封闭报馆、捕杀记者的事件不生发生。如1931年12月20日,《申报》在其显著位置全文刊发了宋庆龄关于《国民党不再是一个革命团体》的宣言,公开斥责宁、汉双方“皆依赖军阀,谄媚帝国主义,背叛民众,同为革命之罪人。”国民党对完全站在其对立面的《申报》,先是限制发行,继而又派特务将《申报》发行人史量才暗杀。
国民党政府又于1933年10月,发布了《取缔不良小报暂行办法》;1934年8月,发布了《检查新闻办法大纲》;1937年8月,又发布了《新闻检查标准》;1938年以后,国民党政府又借口战时需要,实行了更严苛的新闻检查。从1939年6月间起,国民党政府正式成立“战时新闻检查局”,并在各省市设立“新闻检查所”,各重要县市设“新闻检查室”。它利用这些机构和多如牛毛的新闻法令,对各地报业特别是革命的和进步的报刊实行种种压迫和摧残:1939年5月,发布《战时新闻检查办法》;1939年9月,发布《对于新闻发布统制办法》;1939年12月,发布《战时新闻违检惩罚办法》;1942年2月,发布了《战时空军新闻限制事项》;1943年10月,发布《战时新闻违检惩罚办法》;《战时新闻禁载标准》;1943年12月,又发布了《各省市新闻检查规则》,等等。
对于国民党一党专制,践踏新闻自由的做法,著名的报人张季鸾曾评述道:“全国报纸言论一律,纪事亦一律,当局谓黑,则俱黑之,谓白则俱白之,其所是否者是否之,是此制度下之报纸,其职责乃完全为当局作政策之宣传,不复含自由宣达民隐之意出。夫俄义此种(统制言论)政策,亦未尝不暂时收整齐画一之效,然觇国者实为之危。盖如此有两大流弊焉,其一,宣传过于统一严整之结果,人民神经久而麻痹,反使宣传失效。其二,报纸专为政府作宣传机关之结果,全国言论界单调化,平凡化,根本上使人民失读报之兴味,最后足使报纸失其信用。”甚至《中央日报》也于1935年11月23日发表社论指出:“大局已到土崩瓦解,而人民尚未感觉”,这不是人民之过,而是“不合理的新闻政策及不合理的新闻检查制度造成的。”“这个政策与制度,把我们国家与民族的一切生机都斩完了”。
2.多元的报业结构已经形成,迫使其新闻政策有所转变国民党当局在主观愿望上是想以清一色的国民党党营新闻媒介一统中国舆论,以便推行对外妥协、以内残酷镇压的政策方针,但客观上,中国的多元化报业结构已经形成。
1931年底,全国很多城市的学生发起了抗日爱国运动,受到国民党当局的压制。国内有的民营报刊随即披露了军警镇压学生爱国运动的罪行。尽管国民党中央宣传部一面组织自己的党报对新闻界进步势力大加讨伐,压制和封锁学生抗日爱国运动的消息,另一方面组织人力在南京、上海实施更严励的新闻检查,但还是遭到了以《申报》为首的民营报纸的对抗。
12月19日,大规模的学生抗日爱国运动被镇压下去以后,《申报》在要闻版头条刊登“中央日报扰攘时溺毙之学生杨润恒”尸体的照片,以血的事实控诉国民党当局的暴行,上海的其他报刊也都对此报道。当时任《大晚报》社长的曾虚白曾回忆道:“上海为全国舆论中心,成为酝酿不满政府对日妥协情绪的温床。当时上海对政府不谅的报纸,我主持的《大晚报》不独是一份,并且是相当突出的一份,我想我那时的态度实际上是上海新闻界共同的心态。”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以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企业化报纸为主体的民营报业广泛存在。据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统计,1927年全国报纸总数为628家,到1937年增加到1031家,这其中大部分是民营报纸。当时在中国民营的企业化大报不仅数量多,而且历史悠久、这些报纸多集中在上海、天津、北平、汉口等沿海沿江大城市,影响力大,发挥着重要的舆论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报刊在恶劣的环境中也顽强地生存下来。1927年10月,中共中央创办了新的政治理论机关刊物《布尔什维克》,接着又创办了中共中央机关报《红旗》和中共上海区委的机关报《上海报》。1930年8月,《红旗》和《上海报》合并,更名为《红旗日报》继续出版。与此同时,《中国青年》、《中国工人》等也更名恢复出版。各地方党团组织也纷纷出版了自己的机关刊物,如江苏省委的《明报》、《进报》,河北省委的《北方红旗》,广东省委的《南方红旗》,湖北省委的《湖北红旗》等。由于国民党政府的查封,中共中央及各省的报刊有时不得不以伪装封面、仿造流行消闲小报等办法出版,并依靠群众建立印刷、通讯和发行网点。在残酷的斗争环境中,共产党的报刊不断积累以验,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除上述报刊外,外国人在华办的报刊也占一定的数量,据有关的调查显示,1933年外国人在中国所办报刊有105家,其中日报43家,周刊27家,其他刊物35家。这些报刊主要集中在上海、天津、北平。当时的通讯社如合众社、哈瓦斯社、共同社、进事社等在中国都设有分支机构,向中国报纸普遍发稿。特别是英国的路透社因享有在远东地区发稿的独占权,基本上垄断了中国报纸国际新闻的来源。有的外国新闻势力甚至把触角伸到了中国的腹地,当时在山西太原和四川巴县都有外国报纸出版。
由于英美法等国反对日本在中国势力的扩张,所以对蒋介石“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也有所不满。因他们在中国办的报纸不受新闻检查的控制,还能够报道一些真实的情况,如此一来,那些因国民党严厉的新闻检查、在中文报刊上读不到东西的读者,就不得不转向外文报刊。对此可悲局面,1932年8月1日《中央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其中感叹:“就读者而论,外侨究占少数,十九读者为中国人民。以中国人不读价廉之中文报,而必读价昂之外文报,岂非咄咄怪事?”因此,国民党新闻主管部门经常同外国报纸发生正面冲突。1929年3月至4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接连处分了《华北明星报》和上海的《字林西报》。1932年8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又以“思想激烈,言辞怪偏,每每攻击党国,且公然主张推翻国民政府,鼓吹阶级斗争,并赞助所谓‘中国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为由,处分了美侨新办的《中国论坛报》,并向美国驻沪总领事馆提出抗议。
迫于客观形势,为了缓和国内外的压力、适应全民族抗战的新形势,1937年国民党召开的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国民党新闻政策》,其中规定:“全国报业以奉行总理遗教、建设三民主义之文化为其最高理想,一切记述、作品,以及对社会之服务,均须以三民主义为准绳”;“全国报业,应注意对于国民之教导感化,促向左列之目标迈进:1.发扬民族精神,励行对外国策,以完成民族之独立;2.增进国民智识,充实政治能力,以实现民权之使用;3.改良奢侈风俗,努力经济建设,以促进民生之发展;帝国主义者凭籍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内散播之恶意宣传,全国报业应基于国家立场,联合树立新闻上之国防以制止之。”蒋介石在该次会议上还对以前实行的新闻管制政策作了辩解。他说:“中央过去并未限制言论自由,除刑法及出版法已有规定外,只对于下列三种不能不禁止:一宣传赤化、危害国家与危害地方沼安之言论与记载;二泄露军事外交之机密;三有意颠倒是非,捏造毫无根据之谣言。除此三种以外,本属开放,本属自由,而且亦希望全国一致尊重合法之言论自由。”并宣布:“今后本党本此主旨,改善管理新闻出版之办法,且当进一步扶助言论出版事业之发展,使言论界在不背国家利益下,得到充分贡献之机会。”
1938年10月在重庆召开的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通过了《国民参政会战时新闻政策》16条,包括新闻报道原则、新闻机构调整、新闻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关于新闻机构调整,该政策规定:“改善新闻检查制度,使不仅实施消极的新闻检查工作,更应推行积极的指导任务”;“统一全国新闻检查机关,新闻检查所应由全国新闻管理机关统筹支配,务使政府之确立方针不受任何地方关系之限制”。关于新闻工作的保障,政策规定:“政府对于新闻记者,应予特别优待,通令公力机关、军事当局,对于新闻记者之工作,尽量予以帮助,并准享受交通上最大之便利。”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以后,曾有一度新闻界不再动辄得咎,一些束缚新闻界的苛刻法规已被明令废止,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一大批抗日民主报刊如《新华日报》、《群众》同刊等纷纷创刊和出版,一批进步的新闻工作者如邹韬奋等先后被释放出狱。
但是即使在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上,蒋介石仍将“宣传赤化”同“危害国家和危害地方治安”相提并论而明令禁止。《国民参政会战时新闻政策》也仍然保持了新闻检查制度。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随着国民党顽固派反共高潮的不断升级,这种新闻检查制度的专制本质又暴露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