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农地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个体经营”——土地改革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
4.1.1制度的变迁临界基本情况
根据珀金斯(Dwight H.Perkins)的研究,从明清到1949年,中国人口增加了7至9倍,而农业产量增长的比例也约略相同。在这段时间内,农业技术和“制度型式”(土地所有和生产关系的型式)基本上没有变化,因此,人口增长本身,是推动产量增加的主要动力。人口的递增,促使小农向他处迁移,从而使耕地面积扩大了约4倍。这是产量提高7、8倍的原因之一。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单位面积产量的倍增。[1]在这期间,投资于农业的“资本”有所提高,主要是需要大量劳力的水利工程和有机肥——两者皆得自人口和劳力的增长。同时,单位面积投入的劳力增多了,也促使小农选种产量较高、劳动较集约的作物,或提高复种比率。这样,中国的农业得以和人口保持齐头并进。[2]然而,仅从土地面积和人口增长因素分析,这并不能完全说明为什么会发生土地革命。如指标体系所述,制度的变迁临界包括更多维度的内容。土地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上世纪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农地制度矛盾更为严重,主要特征是:农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在少数地主富农手上。较权威的数据表明,占农村人口不到15%的地主和富农合计占有大约70—80%的土地;而占总人口90%的中农、贫雇农和其他仅占有20—30%土地[3]。
这一时期的农地私有制是以封建地主(富农)占有为主、自耕农占有为辅的所有权结构。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引发了大革命时期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中共在农村根据地的土改运动,对国民政府构成了强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南京国民政府回避不了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从1928年起,国民政府开始着手制定旨在改革农地产权制度的《土地法》,经过两年多的起草修订,《土地法》正式颁布,并在该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相关性的法令和法规。国民政府改革农地产权模式的基本思路反映了当时对农地产权变革的主要基调,但改革事实上没有涉及到农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农地所有权的不合理状态和农地产权的流转问题。这种改良不可能真正抑制地主所有模式而助长自耕农所有模式,没有也不可能达到“平均地权”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国民政府得不到农民的支持,退出中国政治舞台也就成为其历史必然。正如国民党总结败退大陆原因时所说的:“回顾我们过去在大陆失败的最大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彻底实行土地改革。”[4]
旧的农地产权制度彻底摧毁,是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新政权的建立以强大的政治动力为前提,旧有的持续了几千年的农地产权制度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消失了。然而,重建一个新的农地产权制度却比破坏一个旧的农地产权制度要困难得多。刚刚成立的新中国所面临的土地制度和农业耕作方式,无疑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障碍。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领导地位之后,就面临如何建立与巩固新政权这一根本性问题。1950年6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会上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全会还将土地改革法草案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发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明确指出,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法中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以及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分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该法和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允许私有土地在特殊情况下买卖、出租、典当、抵押、继承、赠与。对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在内则不予没收。该法还规定了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受侵犯。[5]
4.1.2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
在此要说明的是对指标分析说明后的判定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制度变迁动力的方向,可分为正向即制度变迁的方向符合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和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反向即制度变迁的方向不符合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和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另一个是制度变迁动力大小,可分为强动力、一般动力、弱动力三种。应该说制度的变迁动力方向和动力大小只是从定性和直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判别的,用这两者作为制度变迁的判别依据很显然是不充分的,但也很显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以下各节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判定相同)
4.1.3制度的变迁临界判定
由上述对5大类、18项具体指标的分析,以及对制度变迁动力方向(全部为正向)、制度变迁动力大小(除2项国际指标为弱动力外,其余全为强动力)的研究,我们不难得出,制度变迁已经到了临界点,新的制度必将快速出现。
4.1.4制度的变迁临界突破后的制度效应
1949年以后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状况、领导者的政治偏好和中国共产党所奉行的政策,构成了土地改革的制度环境,为土地改革的推行提供了结构性支持。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分田到户”的土地农民私有,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的农地产权模式在中国得到实现。土地改革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700亿斤粮食的地租,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农民获得了土地,结束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与剥削,农村生产关系得到根本性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翻了身的农民的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使解放后的全国农业获得迅速的恢复和发展。1951、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分别比1949年增加了28.8%、48.5%。1951年粮食产量从1949年的2263.6亿斤增长到2873.7亿斤,1952年更达3278.2亿斤,超过1949年前最高年产量2774亿斤的18.1%[13],不仅使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有力地支撑了工业,支撑了城市,为全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牢固基础。土地改革到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完成土地改革的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0%以上。因此可以说,土地从封建地主所有权向自耕农所有权的演变,是农民成为中国社会革命基本力量的必然结果。演变是作为工农利益(主要是农民利益)代言人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强力来推进的,是在彻底摧毁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下完成的,这一演变比历史上任何一次农地制度的变革来得彻底。实践证明,这种新的农地制度真正把土地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有利于农业生产恢复和农村经济发展,又满足了农民对所有权的心理需求。从制度供给角度而言,农村土地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个体经营的土地制度改变了土地改革前制度非均衡状态,符合了当时的制度环境,明确了产权边界,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制度束缚的生产力,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4.2“农地农民私人所有,农民合作经营”——合作化运动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
4.2.1制度的变迁临界基本情况
按照列宁晚年的观点,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后形成的土地私有制和个体经营无疑应在相当长时期内保留,通过商业合作社把个体农民与社会主义经济联系起来,并最终使农业本身也走上集体制的社会主义道路。土改以后的农业生产虽有较大增长,但在较大程度上属于战争后的恢复阶段,而历史遗留下来的农业生产力极为低下生产工具极为匮乏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土改结束时各阶层平均每户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状况[14]。
这种平均每户只有半头耕畜、半张犁的状况决定了农业再生产的困难,不仅扩大再生产难以实现,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很难维持。事实上确有相当比例的农户难以扩大生产。1952年河北省藁城县系井村315户农户中土改后生产扩大的有155户,占总户数的49.2%;维持原状的123户,占39%;生产缩小的37户,占11.8%。江苏省松江县兴隆乡428户农户中生产扩大的占58.9%,维持原状的36%,缩小户占5.1%[15]。其他地区也存在类似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如遇天灾人祸,很有可能卖地卖房再度失去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数据资料也证实了这一点约:有3%—10%的农户又失去了土地[16]。面临这种生产力水平极低、生产工具极为匮乏的局面,农民有几种选择:增加劳动供给以替代生产工具,或者以劳动换工具,或者合并生产工具实行互助合作。这几种情况都发生了,但前者是有限度的,因为人的精力和体力是有限度的,后两者成了有潜力的选择。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个体的农民确有互助合作的愿望和动机,这是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说的,且交易费用很低其结果也符合帕累托改善。
1949—1952年的互助合作主要是“互助组形式”,包括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17]它们的共同特征有两个:财产私有和一定程度的合作劳动。必须明确的是这种插犋、伙种、变工、扎工性质的互助合作自古就有,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它不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恰恰相反,它是生产力未发展的必然结果。无论从生产力性质还是从生产关系性质上看,它都是落后的、原始的,比能够充分自由发展的私有个体的小农经济还要落后。但中国共产党人从中看到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不失时机地将之推广升高。中共中央于1951年12月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指导开展农业互助合作。但农民的反应却不尽人意。随着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农户经济的初步发展,最初自愿参加常年互助组的农民逐渐有了耕畜和农具,不愿再参加互助组,大都恢复了家庭经营。另外在互助组里要做到等价互利也相当困难,劳动能力强的人感到吃亏,有能力兼做多种经营的农民由于非农就业机会收益增加而更不愿参加常年互助组,再加上不少地方强迫编组搞形式主义,于是,在生产恢复较早的老解放区互助组涣散以至解散的现象纷纷出现[18]。
对这些现象一直有不同的认识。毛泽东认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也能形成新的生产力,则中国的合作化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尽管这个说法明显回避了(或者说没有认识到)手工业与农业的本质区别,土地的不可移动和种植业生产与生物自然生长过程的不可分割,但刘少奇还是被这样的理论说服了[19]。1951年9月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按照毛泽东的提议举行,强调土地改革后农民有个体经营和劳动互助两种积极性,个体经济在相当长时期内还将大量存在,互助合作组织建立在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成员退出时有带出投资和股金的完全自由,不愿意积累公共财产也不宜勉强去做。合作组织的收益分配按地按劳的比例,不宜定得太死,不可过早否定农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依靠自上而下的布置和命令主义的方法大搞农业生产合作社。另一方面也提出要有领导有重点地组织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认为它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组织形式。在这一指导思想下,这一时段的互助合作总体来说是平稳发展的。到1953年全国参加各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达39.5%,其中入互助组的农户达39.3%,参加合作社的只有0.2%。在参加互助组的农户中70.8%是临时互助组,29.2%参加常年互助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