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是作为制度变迁的最终推行者。一是政府。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息息相关。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6]小产权房在使农民、市民、市场都获得收益的情况下,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却提高了各方的效应水平,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诸多问题以“帕累托最优”为客观结果的问题综合解决方案,也必然符合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二是社会。制度变迁和创新是为了创新者、跟随者、模仿者和部分相关者自己的利益。创新者和跟随者是新制度安排的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新制度安排的收益自然主要归他们,否则就不会有创新的激励与补偿,并导致整个社会守望者众而创新者少。然而创新者必须通过利他来达到利己的目的,因而其目的是利己的,但结果须是利他的。所以自私的创新者在创新制度安排时必须做到不自私,创新者自私利益的实现需要依靠一个外在于自己的制度装置[17]。
当一项制度符合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愿,并最终体现了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的实效时,制度变迁必将得到不可逆转的推行。小产权房模式下,农民通过出售、出租小产权房获得数倍、数十倍甚至更多倍于征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和持续稳定的收入;城市人口则由于小产权房而被吸引过来并把城市文明带入乡村,人口的聚集效应会创造出大量服务业就业机会,农民不用离开自己的家乡就可以实现城市化和市民化。这种“小产权”带来的“城乡统筹”、“城乡融合”、“缩小城乡差距”、“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和模式具有显著的现实合理性。三是市场。社会和学界对中国的高房价论争激烈。有房地产商高利润推高房价论,有地方政府获巨额好处推高房价论,有银行撑腰推高房价论等。但无论如何,供求不对称都是一个直接的原因。在地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在城市规模迅速扩张的环境下,城郊经济迅速繁荣使郊区和市中心没有太大差别,同样聚集了大量人口,形成新的经济中心,土地性质依然是农村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一方面用土地进行耕种所得收益已远不如租房或卖房所得收益,另一方面零散分布、未科学规划、具有巨大利用空间的农村宅基地极具开发潜力。小产权房正是对以上情况的适应性创造,必将会给饥渴的住房需求市场注入清新的源流。
8.3.3“小产权房”所代表的制度变迁的效应
8.3.3.1“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将历史性地改善以经济再上新台阶为结果的国家经济增长环境
改革本身就是突破的过程。中国采取的是摸着石头过河,如果说这是一种模式的话,它给了民众一种权利——实践中突破大家公认为不合理的、没有效率的规则和制度。打破二元土地制度,是顺应城乡一体化、城乡均衡发展世界潮流和市场经济必然的要求,“小产权房”是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发展战略的问题。
第一,“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打破了目前的相关土地法规按照城乡二元化结构制定的框架。这必将弥合被人为割裂开来的土地性质,铲平由于二元土地分割所产生的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障碍,必将历史性地优化和改善以经济再上新台阶为结果的我国经济增长的环境,必将对经济增长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结束了人为“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使广大农民的利益长期受到损害的状况。这对农民来说无疑是收益远大于成本。对于政府来说,“三农”问题由此而获得突破性的进展,不仅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政治收益,改革的社会收益也是巨大的。
第三,“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为中国今后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诸多有利条件。通过制度的关联性、时空的连续性、作用的互动性、效果的综合性,“小产权房”必将带来经济条件的变革:资源的优化配置、人口的双向流动、城乡统筹发展;必将带来经济制度的变革:制度安排、制度框架、激励机制、利益分配等的重新界定和配置。
8.3.3.2“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将是中国制度变迁过程中以经济的和谐发展为结果的又一次飞跃
由建国以来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和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地使用制度创新不难得出,这些创新都具有自发性、政策先导性。[18]任何土地制度改革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因素,取决于农民的意愿和接受程度大小。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等无不折射出这一点。“小产权房”是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农民在衡量收益—成本之后自发进行的又一次改革,而这次变革客观结果将是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一,“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关系到已经极度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的现代化、城市化所需的土地资源正从自然资源转变为法律权利,土地作为财富之母、发展之本,越来越明显地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我们应当继续过去带有浓厚计划色彩的征地制,大部分利益由政府获得,还是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改革土地制度,发挥土地资源的极至作用,消除由此带来的民怨和问题?
第二,“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关系到农村斜偏的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就“三农”论“三农”,“三农问题”很难破解。“小产权房”对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的作用自不必多说,这是其中的一维;更具意义的一维是,它还可以吸引城里人来居住、投资。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其实有很多成功的做法,现代的城市化并不能够仅仅理解为农村人口到城市生活和择业,包括更多的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甚至投资、创业,这是城乡人口互动交流的过程。如果能够让更多的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选择在农村创业就成为可能,农村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必然随之而动,最终给新农村建设带来多维的发展理念和多维的问题解决思路,最终给新农村建设注入强大的新的活力。
第三,“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小产权房”再次引发了我们长期在热论和思考的一个不用回答的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是继续过去的城乡分置二元结构,还是走城乡一体化、城乡互动、城乡均衡发展的道路?“小产权房”所代表的土地变革意义远不止于房地产市场,借此打破城乡二元分隔,消弭城乡差别,使土地、人口以及多种资源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
8.3.3.3“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必将产生革命性意义
如果说过去30年中,中国进行了一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间的制度变革和体制改革,那么下一步我们要攻坚的是:在继续打好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制度创新变革战基础上,打好另外一场公有制经济内部国有与集体所有制间的制度优化创新战役。公有制经济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最大的一块应属于以农村土地为代表和核心的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在新中国历史上发挥了改革开放前“为工业发展做积累”、改革开放后“为人民温饱做推进”的两大历史任务。随着我们取得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战役的阶段性胜利和成果,随着改革由“摸着石头过河”到“深海潜水”的迈进,随着以土地为代表的资源稀缺性矛盾更加突出,农村集体经济必将肩负新形势下新的历史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一、“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突破了原有的产权界定模式。“小产权房”是对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权权能的重新界定和规定,其意义不亚于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自发改变农地产权各项权能的配置模式和配置格局的伟大创举。这是一个更为明显的产权重新界定模式,是从公有制产权中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权能、给予了农民更清晰的权能界定,这种产权组合不仅把利益分配进一步明确化,而且生成了一种生命力更加强大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新的产权界定模式必然导致农业新的激励机制的迅速产生、农民新的生产和经营理念的快速形成、农村新的发展模式的尽快成型。
第二、“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突破了原有的公平认定模式。对“小产权房”的争议,事实上由来已久,根子在“为工业发展做积累”、“为人民温饱做推进”中已经形成的对农民、农村、农业所处地位的不公平认定。虽然我们极力呼唤重视“三农”,但由于公平认定上的原因,问题不可能根本解决。对“小产权房”的限制,本质上是各方同作为土地所有主体竞争对手的农民之间的一种不公平竞争。新的公平认定模式,使“新的农村集体”可真正以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同其他成分经济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必将历史性地赋予“三农”应有的主体位置,必将赋予“统筹城乡发展”新的内涵,必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第三、“小产权房”所代表并引发的制度变迁,突破了原有的权利限定模式。宪法是根本大法,它赋予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力,法律应该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应有的权力。“二元土地制度”结构下,城乡土地分属不同的所有制,这决定了政府必然采取二元管理政策。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19]由此产生了同为“土地所有权”,地位和权限却不同的悖论,农村土地经营开发、实质性流转等部分权能被限定。新的权利限定模式,在限制政府不合理行政权力基础上,仅限制农村集体会造成以耕地为中心的短期和长远利益冲突的权利行使,这必将加速改变政府职能的转变,必将实质性激活农民的动力和农村的活力,必将催生以农民“自我城市化”为特征的又一场土地革命。
本章主要参考文献
[1]戴维·菲尼.制度安排的需求和供给[A].见: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22.
[2]杨小凯.贸易理论和产权理论的重新思考及产权经济学[A].见:汤敏,茅于轼.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1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10—137.
[3]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下集)[M]的有关内容.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5篇)的有关内容.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保罗·A·萨缪尔逊,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下卷)[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348—1351.
[6]罗伯特·M·索洛.经济增长理论:一种解说[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4.
[7]保罗·A·萨缪尔逊,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下卷)[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337—1338.
[8]邹薇,庄子银.分工、交易与经济增长[A].见:段文斌.产权、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前沿专题[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292—293.
[9]罗必良.产权制度对农业增长的决定性作用:理论与实证分析[A].见:迈向21世纪的中国农业——农民组织·农业制度·农村发展[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73.
[10]戴维·菲尼.制度安排的需求和供给[A].见: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问题与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23.
[11]邹薇,庄子银.分工、交易与经济增长[A].见:段文斌.产权、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前沿专题[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292—293.
[12]道格拉斯·C·诺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学苑出版社,l988:1.
[13]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l994:4.
[14]罗夫永.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6—91.
[15]罗夫永.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的三个问题[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1):86—90.
[16]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17]陆明祥.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总括性分析[J].南方经济,2002,(4):36—39.
[18]这里的政策先导性指关于农地使用制度是政策先于法律.
[19]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