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的重要性,人们在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低效的状态,陷入恶性循环而不能自拔。同时,路径依赖还常常将制度创新牵引到旧的轨道上来,使新制度中搀杂大量旧的因素,甚至成为旧制度的变种。
10.1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10.1.1农地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是和谐社会建设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般来说,国家在实施某项新制度时,往往会受到以往制度的影响和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使得有效的制度不能作用于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中,从而陷入路径依赖的无效率状态。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社会内部广泛存在的学习效应和网络效应使已经被采用的低效率的制度被大量模仿和采用,并使低效率制度在产业内部广为采用;二是经济社会内部接受内部和外部的高效率制度存在着较高的重新学习成本和转移成本,再加上行业协会和政府在提供内部和外部相关高效率的制度和管制措施时也存在着较高的组织成本和不稳定的预期,这造成了高效率的制度很难在产业内部推广开来;三是各种利益集团出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通过给政府施加压力维持低效率的管制措施的继续运行,从而导致高效率的管制措施无法被采用。
建国以来,我国发生了四次绩效迥异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特别是中国1978年以来进行的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标志着中国经济从此进入了一个体制转型时期。家庭承包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且还原了农业家庭经营的最优特征,使农民真正具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的权力。作为驱动力之一,这一制度变迁推动了近30年来中国显著的经济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世界范围内都可称得上是一个奇迹。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和创新曾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效应。
然而,按照当时综合环境所设计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综合形势的变化,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但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它仍然不是一次完整的产权变革,从产权构成方面分析,存在着诸多缺陷。农村土地制度问题是农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但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始终面临着路径依赖的困扰,这直接影响着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进而成为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成为制约社会和谐发展的难题之一。
10.1.2农地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产生的现实国情前提
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农村土地制度形成和进一步发展、变革、创新的既定前提,也正是这些前提影响和制约了已形成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路径依赖问题。如果我们离开中国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去改革、创新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必定会遭到土地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抵抗,结果必然会事与愿违。
前提之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理论在发展阶段上把社会主义社会划分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因此,消灭私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和为之奋斗的理想。公平、共有、共享等理念深刻影响着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我国制度的决策者和制定者。
前提之二:我国经济制度的基本格局。农村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结构中的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形成与进一步发展必然受到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基本格局的制约,制度的模式选择不应与基本制度体系发生冲突,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成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形成与进一步发展首先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否则只能导致创新手段与目标的人为异化。但公有制具体以何种模式以及该模式下农村土地产权各项权能主体如何重新归位或重新组合却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前提之三:中国农民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众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涉及范围较广,但大都具有中国农民的历史文化传统色彩。与农地制度变迁有密切关系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有:中庸思想、家庭观念与利他主义、平均主义思想、家族意识、集权主义等等。它们通过对人的行为选择、激励、影响和对正式制度的制约,对农地绩效产生着重大影响,其对农地制度绩效是双重的,一是成功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可以提高农地制度绩效,比如:以改革、创新为目的的家庭意识、家族意识、文化传统等;一是失效、落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则成为提高农地制度绩效的障碍,比如:以结帮结派为目的的家庭意识、家族意识、文化传统以及严重的中庸思想、平均主义思想、集权主义等。[1]我国农民由于生产的分散性、群体的宗族性、文化思想的封闭性,决定农户经济行为必然是行为目标的多元化、生产行为的短期化、开拓创新的惰性化以及决策过程的不规范。因此,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农民文化传统的影响及其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同时又要充分估计到农民经济行为的特点及其对创新制度可行性程度的约束。[2]
前提之四:中国农村的人地关系。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与人地关系的特点紧密相关。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人地关系紧张是我国人地关系最基本和显著的特征。又由于我国农民的整体经济水平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相适应,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短期内不可替代。[3]这些现实国情前提决定并导致了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路径依赖问题的产生。
10.1.3农地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具体表现
农地制度变迁以土地产权权能分解、经营范围的缩小和改革统一规制的农村人民公社实施双层经营为起点,初步摆脱计划经济束缚和人身依附的农民具有了一定的生产经营权,因制度变迁爆发出了极大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制度绩效明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有不少新制度供给,但是这些新供给制度的路径受初始制度的影响,带有明显的旧制度痕迹,而且以后的制度供给都是在初始改革的框架内进行,制度变迁显示出强烈的路径依赖特征。[4]
一是以“农地政策规定为主,法律规范为辅”为表现的制度供给路径依赖。家庭承包经营制及其之后的农村土地适应性创新仍是以政策规定为主,法律规范为辅,仍是改革初包产到户政策内核的外延扩大,新供给的制度没有地权多元化、长期化的因素,没有在地权长度、强度、性质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可从国家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供给轨迹来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初是由农民响应制度不均衡、寻找获利机会而自发产生的,这种自发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行为在当时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缺乏专门法律的全面规范和保护,农民使用的土地性质比较模糊。1982年,承包地取得了政策认可;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87年《民法通则》使承包土地从政策认可上升为规定笼统、内容模糊的法律规范。虽然有了法律规范,但农户的土地仍能被不断调整;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依照政策具体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并把土地调整限制在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上,但法律所强调保护的是土地的承包性质(即契约),而不是农户的土地权利,只是从行政法角度对农村土地权利作出简单的规范。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对农村土地规定是以政策为主,法律的制定也以政策为基准。这种以政策为主的地权制度规范作为解决温饱问题的途径是实践证明有效的制度安排,但在温饱问题初步解决、部分农产品出现过剩、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以政策规范承包土地的性质而回避土地权利的制度变迁路径,已经成为“三农”问题的关键症结之一。
二是以“强调农地所有权,弱化使用权”为表现的产权改革路径依赖。财产对人类的重要性,更在于财产能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以财产利用为表现形态的财产使用价值亦应受到不亚于所有权的重视。事实上现代社会已对财产利用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财产的利用问题提上了日程,对财产的利用的过程和结果应该按照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加以规范[5],法律应对财产的利用给予足够的重视。从对财产归属的重视到现代社会对财产利用的重视,充分表明了对财产问题不再是单纯地确定归属,而是形成了对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并重的局面。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谁更重要,这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个无法肯定也没有必要穷究的问题,财产归属问题的解决能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而财产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富的基本途径,从而产生新的财产归属问题。因此,财产利用同样应构成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总是摆脱不了集体所有权占主导地位的产权格局。30年的农地制度变迁可以说是以地权改革为主线的土地制度改革,农民获得了有限的土地使用权,农地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和重组,解决了粮食供给、生活温饱等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以集体所有权占主导地位的地权制度安排却没有随之变化,表现出较强的路径依赖特征,承包土地契约的刚性依旧,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契约关系中,集体处于主导地位,农民处在被动接受的地位,契约所具有的行政指令性和同市场机制的不兼容性依然与改革初期没有大的变化。
三是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表现的农地经营模式路径依赖。在当代产权经济学家看来,产权转让是极其重要的。1959年科斯在《联邦通信委员会》中指出,权利的明确界定和足够低的交易成本是市场交易存在的本质前提。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进一步证明,如果产权被明确界定,并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则不论谁拥有产权,资源的使用将完全一样[6]。这一被后来概括为科斯定理的观点实际上认为,如果产权被明确界定和交易,则资源的使用将达到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化。1965年阿尔奇安在《产权的一些经济原理》中认为,财产的转让权可以起到发挥比较优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7]1974年张五常在《价格管制》一文中认为,一种物品如果其最有价值的用途受到限制,或其转让性被法律以某种方式限制,其价值就将下降。后来张五常进一步加以引伸,得出土地转让权极其重要的结论。[8]2002年张卫东在《关于中国农地的转让性及其利用的关系研究》中指出资源的转让是资源定价和有效配置的本质前提,一种资源(财产或物品)只有具有转让权才会发生市场交换,由此才会形成价格,资源配置也才能通过流动达到最优。缺乏转让权,价格无从形成,市场机制的魔力也就根本谈不上。[9]由此在经济学界有这样的认识:决定经济行为最重要因素并不是所有权本身,而是产权拥有者能否在最少限制下使用他们的资源并以此获得经济收益,这包括在必要时把资产转让出去。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一种资源只有通过转让,才有可能形成价格,才能在价格机制引导下流向价值最高的用途,最终达到合理配置。资源只有在达到合理配置后,才能带来生产的高效率和经济的高增长。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也不能超越这一规律。然而我国30年农地经营模式仍然没有走出传统的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集体统一经营为辅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形式。这不仅造成农民不愿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难以建立,也是土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化的原因,这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小农经营模式。虽出台过一些促进土地有偿流转的政策,如中共十五大就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流转,且《土地管理法》也能找到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依据,但由于我们改革的出发点是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体,稳定家庭承包土地的各种社会功能为这一政策实施的主要目的,因此不管是政策允许或者法律规定,只要改革的出发点不调整,政策实施的目的不转变,各种所谓推动土地有偿流转、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制度供给就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就只能是对分散经营的固化,即供给的新制度不可能跳出原有路径依赖。当然,20多年来我们也出台了不少促进村集体企业化、社会经营的制度,但是由于这些制度是在保持原有地权制度、原有集体所有权占主导地位和强化乡级政府管理职能的前提下出台的,集体经济经营上的制度变迁也就不可能在向市场化、社会化、法人化方面有实质性进展,路径依赖既是这一结果的原因,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集体统一经营路径依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