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私有化不是制度变迁的中期方向。农地制度变迁中期来说,一方面,新的农地制度构建必须考虑我国现有政治体制的制约成本,“公有制”是我国政体的核心属性,任何农地制度的创新不可能动摇这一根基,因此所谓完全私有化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当前宪政制度所不允许的,也是不可能得到国家强力组织所支持的,其政治“鸿沟”无法逾越。另一方面,新的农地制度构建也不要固守在原有体制之上。在农地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等都有创新的空间。只有与不断变化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相适应,新的农地产权形式的构建及其推行才有可能。采取渐进式的产权形式改革比所谓的一步到位的农地“私有化”的改革更切合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实际。[52]我国农地制度的变革重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应逐步转移到农地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来。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构建农地市场制度同样需要支付大量的成本。
三是国有化的现实合理性决定了制度变迁的中期方向。构建新型的市场化配置利用农地制度必须考虑“计划”与“市场”的配置成本差异以及带来的配置后果。原有的“一统制”的计划使用农地制度固化了农地的配置利用方式,忽视农地的市场化配置利用规律,农地产出品及农地剩余完全由国家控制,扼杀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农地配置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家不可能在农地资源的配置利用上充当守夜人的角色,需要从国计民生的宏观角度调控农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是新的农地市场化制度构建时必须考虑的前提要素。同时,在构建农地市场化制度时要根据农户分散经营、市场风险过大的特点,利用强力组织的信息及组织成本优势,面对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建立相应的农地利用及其产出品的预警机制。协调地区及行业的农地资源配置比例,促进农地资源的可持续配置利用。因此,市场化配置农地制度的构建并不意味着国家的退出,国家在市场化配置农地资源时只是不再具体干涉农户的经营行为,但在市场引导、农地资源保护以及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纯“市场化”配置农地的制度不可行,纯“计划”的单一利用农地制度不可取,这是新的市场化农地配置制度必须考虑的成本因素。
“小产权房”制度创新在产权权能层面上,突出了使用和占有权,弱化了所有权;在农村土地所有制方面,弱化了集体所有制,扩大了农民的私有权,限定并规范了国家所有权,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农民私人所有三者间寻求了适合当前我国发展阶段和现实国情的最佳平衡点,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探索并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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