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宋氏家族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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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效力蒋府(2)

具体地说,就是对国内工业产品进行一次性征税后,即可通行全国,不再征收税捐。南京政府成立后,鉴于全国各地举办的具有通过税或物货税性质的“厘卡林立,重叠征收”的弊病,即着手整理国内税务,以便增加收入,稳定国民财政。这是宋子文上台来的第三刀。

1928年1月,宋子文首任南京政府第一任财政部长,即颁布烟草统税条例,明确规定卷烟统税为中央税,由财政部设立专门机构掌握。2月在上海成立卷烟统税处,随后又在各省设立卷烟统税局。卷烟税率在开征初期,为值百抽五十,已成为国税大宗。1928年冬,宋子文修改烟草统税条例,规定洋烟交纳7.5%,土烟为40%,未制成卷烟的熏烟,税率定为每百斤征收国币3.6元。

1929年9月,宋子文在上海设立棉纱统税筹备处,办理棉纱统税事宜。当时我国大机器纺织工厂很少,规模也不大。据1929年调查统计,全国华商经营纱厂只有73家,每年产纱额在130万包左右。宋子文规定:本土棉纱在23支以内者(即粗纱),每百斤征收国币2.75元;本土棉纱超过23支者(即细纱),每百斤征收国币3.75元。

接着1930年,参照卷烟、棉纱的统税条例,理财高手宋子文又主持制订了征收火柴统税条例。规定税率为长度不及4.3厘米,或每盒不过75支者,每大箱征税5元;长度在4.3厘米以上5.3厘米以下,或每盒在100支以上者,每大箱征税10元。

同时,还开征水泥税,其税率为:每桶重量380磅者,征税6角;每桶重量不及380磅,其差额在十分之一以上者,按其重量比例征收之。面粉方面,宋子文规定,其税率为值百抽五,即每包一角。《民国档案》1987年,第3期,第99页。

以上为开征时的生产税。实际上,随着统税条例的不断修订,各货物的生产税是变化的。统税的开征,为南京政府开辟了滚滚而来的财源,以1931年为例,南京政府的统税收入为:卷烟税0.50018亿元,棉纱税0.15656亿元,火柴税0.14168亿元,水泥税0.11735亿元,麦粉税0.05837亿元,熏烟税0.01584亿元,啤酒税0.00663亿元,以上各项共计约一个多亿。统税收入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七分之一。

综合看宋子文这“三刀”,金石开花,一刀一个多亿。

1929年财政收入为3.89亿元;1930年财政收入为5.12亿元;1931年财政预算收入为5.53亿元。《民国档案》1987年,第3期,第99页。一年一个台阶,一年一小步,三年一大步。

宋子文筹款理财的这些做法,确实为南京政府的财政问题,解决了不少困难,使宋子文大受蒋介石的欣赏。很快宋子文荣升至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长。蒋介石也深感搞经济建设离开“国舅亲”玩不转。

废两改元,统一中国货币发行权

废两改元,与秦始皇当年的统一度量衡极为相似。洋博士宋子文的功德也就在这里。

所谓废两改元,就是废除银两,改用银元。中国原来使用白银货币,其单位为两。称量银两的衡器为“平”。清代国库所有的“平”称为“库平”,一两等于37.3125克。废两改元前,中国各地使用的银两单位,主要有海关两、库平两、规元两三种。自16世纪以来,外国银元开始流入中国。鸦片战争后,在通商口岸已流行西班牙、墨西哥、英国和美国以及香港的贸易银元。原有的银两标准既不一致,新进的银元重量也有差别。银两与银元之间的折算称为洋厘。通常一银元折合七钱左右银两,依市场上银元与银两的多少而浮动。1882年吉林机器局首铸银元,1889年广东亦设局铸造,其后各省仿之,市场较乱。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国币条例”,铸袁世凯头像银币,重七钱二分,通行全国,起过主币作用。但市场上仍是银两、银元并用,有碍于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

1928年3月,浙江省政府向国民党中央政府提出《统一国币应先实行废两改元》,其意见是“我国货币之紊乱,至今日已达极点”,“自民国建立以来,银元需要频繁,流通亦广”,“现元宝数量又如此之少,实无沿用银两之必要”,请示废两改元,“积极实行,以立我国币制之基础”。

这一提案呈送到南京政府财政部部长的办公桌上时,立即引起了宋子文的共鸣和重视。

1932年上半年,内地银元大量流入上海,达5447万元。较之以往,增加很快。一般舆论也认为废两改元时不可失。上海工商界的代表也致电国民政府,表示:“对于废两改元之原则莫不一致赞同,切盼实现。”因此,废两改元的条件渐趋成熟。

1932年7月,宋子文在上海果断召开银行界峰会,讨论废两改元问题。在这次会议上,确定了废两改元的三项原则:

一、废除银两,完全采用银元,以统一币制;

二、采用银元制度时,旧铸银元仍照旧使用;

三、每元法价重量决定后,即开始铸造新币。

上海钱庄闻讯后,即召开会议,并致函财政部,表示原则上同意废两改元,但需假以时日不应操之过急。为稳妥行事,7月22日,宋子文决定组织废两改元的三次研究会,就废两改元之事进行专门研究和试点。

1933年3月1日,宋子文发布《废两改元令》,提出:“为准备废两,先从上海实施,特规定上海市面,通用银两与银本位币一元,或旧有一元银币之合原定重量成色者,以规定七钱一分五厘合银币一元,为一定之换算率,并自本年3月10日起施行。”上海从3月10日起,各行各业的交易往来,一律改用银币计算。

上海废两改元之后,宋子文又于1933年4月5日和6日,先后发布废两改元的布告和训令,规定4月6日起,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有银两者依照《银行本位币铸造条例》办理。其主要内容是:“银本位之铸造权属于中央造币厂。银本位定名为元。总重26.6971厘米,银88%,铜12%,即含纯银23.493448厘米。”

宋子文为使废两改元顺利实现,还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财政部委托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代为兑换银币。中央造币厂还要铸一些厂条,以适应市面巨额款项收付之用。

第二,对各行庄宝银进行登记及兑换。至当年12月15日,登记宝银总计14621万两,即按成开兑。至1934年7月,共兑进宝银2794万两,兑出新币3907万元。

第三,经财政部批准,暂设立冶金小炉,将碎杂银冶炼成银饼,送到中央银行估价兑换。

从1933年3月1日起,国民党中央造币厂开始铸造银币,银币正面为孙中山半身像,背面为帆船图案,俗称“孙头”和“船洋”。

中央造币厂一经成立,就由美国“造币专家”葛来德担任顾问,成立中央造币厂审查委员会,审查铸币的重量和成色。自1933年3月到12月铸2806万枚。1934年铸7096万枚,1935年上半年铸3356万枚。自1933年3月至1935年6月铸13258万枚。1935年下半年实行法币政策后,未再铸造,改印纸币。王松、蒋仕民、饶方虎著:《宋子文传》,武汉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48—50页。

废两改元的实施,规范了中国币制,活跃了流通,方便了人民,搞活了经济,拓宽了中央银行活动的规模。同时也为以后法币制度的实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权威人士评说,这是继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后中国的又一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