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他们有书目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共有财产的性质,个别共有人不能任意处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2项规定的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2)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其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节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1、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天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5)分配利润。
4、清算结束。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原普通合伙人继续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六节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在合伙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赔偿。
五、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润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具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伙企业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隐藏、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合伙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占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例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理论分析】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
合伙企业法的程序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导读】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私营企业存在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引例】
2003年1月,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但丙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 企业欠缴税款 2 000 元,欠乙工资 5 000 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5000元,欠丁100 000元;
2、A 企业的银行存款10 000 元,实物折价80 000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0 000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