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三、股票(份)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是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股份的种类:
1、按照股份所代表的权利,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提取了公积金以及支付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盈余分配。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公司终止清算时参与剩余财产分配时,有比普通股优先的权利。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上,该股份为记名股。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该股份为无记名股。
3、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国家股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以国有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一般的法人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指自然人以其财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
外资股是指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4、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种股
人民币股,又称A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是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人民币特种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港元认购和交易的股份。又分为B股和H股。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特种股。H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特种股。
四、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票上市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三)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上述情形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有: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大会的种类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权人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召集程序及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股东大会决议及表决方式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其他规定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案情简介】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参考答案】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c)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 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 1/3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
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许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董事组成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1)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的组成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