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朱育理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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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人大环资委1988—2008(10)

(一)进一步增强对淮河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

山东省领导高度重视,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政协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依法治淮、科学决策、综合防治、协调发展的治淮之路。特别是深化造纸结构调整、抓大不放小、择优汰劣、科技治污、探索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生态省、市建设等,进一步促进了山东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推动流域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要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完成剩下的治理任务,实现淮河和东线水质目标,山东省省政府对此任务紧迫性的认识比我们更深。流域经济还要发展,水质还要持续改善,流域的工业发展,城镇化速度加快,农业发展、人口增加,进一步增加了淮河治理的难度。我们在还污染历史欠账的同时,还要防止增加新的污染,治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综合流域性工程。但现在排污总量仍然很高,经济增长方式仍然粗放,资源利用率不高,产业布局不合理,产污强度大的问题同时存在。我们要进一步下决心、树信心、求真务实、扎实推进,才有可能实现治污目标。这也是我们各级政府新政绩观的具体体现。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淮河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

山东省沿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淮河“十五”计划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治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这里我想重点强调3个方面。

(1)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等配套设施。凡应建尚未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步伐,同时加强配套管网的建设,已建污水处理厂未实现全部截污的要尽快补足,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能充分发挥治污作用。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快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

(2)大力依靠科学技术,提高治污水平。这次检查的几个企业对污染的治理,积极采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大大提高了治理的效果,说明了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在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排污总量的同时,企业已走出低谷,重新焕发了生机和活力,对此,应认真总结经验并推广。

(3)加大治污投入力度。你们反映的治污经费缺乏,我们回去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对于工业治理项目因提高排放标准增加的投资,国家应给予补助。但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地方配套也要尽快落实,确保足额到位。恐怕资金高峰期是在今年,确保项目今年开工,明年发挥效应。环境治理好了,投资环境更好,这是良性循环。看着暂时吃亏,实际是长期受益。

(三)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广清洁生产,巩固工业污染防治成果,防止反弹

继续淘汰和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传统产业,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大节水工作力度,科学保护水资源,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逐步加大中水利用的比例。建立生态用水保障机制。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力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新、改、扩建水污染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按环境容量全面核定企业排污总量,凡已无环境容量的地方一律不批新增污染物排放负荷的企业。山东省严格重污染行业排放标准的做法值得提倡。

(四)高度重视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生态农业

按照有关法律条文的要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指导和帮助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技术法规的作用。加强生物防治的力度,注重保持合理的有机、无机肥结构,不仅可以减少化肥施用量,还可以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建立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积极促进和探索规模化禽畜养殖,走畜—沼—果(草、粮)的资源化、循环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模式。积极探索和建设前置库、湿地、草地、灌木过水带等减少氮磷污染的措施。

(五)加强流域管理,巩固小流域治理成果

淮河作为跨4省的流域性河流,应当实施全流域的综合整治,加强流域层次的管理,在现有省界水质监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省界水质交接制度,防止客水污染。山东省内也可以在市级行政区间试行这一制度,使指标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还要强化重点工程、重点区域、污染严重支流的综合整治工作。对那些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区域要重点治理。

山东省现在进行的小流域治理路子很对,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后要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支流污染综合治理力度,这是治本之路。有效的水污染防治必须将工业、城市、入湖河流、农业、湖滨带等治理结合起来,形成多维立体的污染防治体系。强化重点工程、重点区域、污染严重支流的综合整治工作。就是要一条河一条河地治,从源头上减轻污染。对那些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区域要重点治理。实施截污、清淤、生态调水、结构调整、工业治理再提高、清洁生产、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态农业、粪便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湿地建设等综合治理措施,目前国内外包括山东省我们这次看到一些很好的做法,也取得了很好的治理效果,要加强总结,巩固已有治污成果。

四、进一步研究并帮助呼吁的几个问题

(1)《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问题。在山东省检查期间,同志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由于全国人大五年的立法规划已经出台,从全国人大环资委的角度提出有一定的困难,但我们同样会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使修改计划尽早出台。

(2)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资金比例的分配问题。

(3)国家应加大对沿淮各省资金、项目、政策的支持力度问题。

(4)留取本省上缴的三峡工程基金,用于淮河流域和南水北调治污项目的问题。

(5)对污染再治理企业给予补偿或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的问题。

(6)有的发电企业作为用水大户,不交纳水资源费,影响水污染治理的问题等。

我们会把这些意见带回去,认真研究。

要解决目前水污染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力度,加快污染治理步伐。要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做到有污必治,治污必清,排污必究。加强全国人大的法律监督,加强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社会、媒体、公众舆论监督力度,确保实现淮河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的目标。

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水法》的议案[7]

(2005年3月2日)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水法》的必要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又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

从总量看,我国是水资源大国,2003年我国淡水资源总量为27460.2亿米3,居世界第6位。从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看,我国又是一个贫水国,2003年人均占有量为2185米3,是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被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在世界153个国家和地区排序中居第121位。

我国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很大差距,2003年我国万元GDP用水量为448米3,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近4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足40%,远低于发达国家75%~85%的水平;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4~0.45,大大低于国外0.7~0.8的先进水平。每立方米水的产出效益,世界平均水平为37美元,英国是93美元,日本是55美元,法国是51美元,我国只有2美元左右。

与此同时,我国水污染严重,“水质性”缺水问题突出。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计,2003年全国污水排放总量460亿吨左右,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为1333.6万吨,其中工业废水中COD排放量为511.9万吨,城镇生活污水COD排放量为821.7万吨。全国主要水系中,海河、辽河和淮河污染程度经大力治理略有减轻,但污染仍然很严重;松花江、珠江污染加重,珠江三角洲等相对丰富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因水质降低而导致的淡水资源供给不足。

地下水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25%的地下水质遭到污染,地下水源地不合格率35%,全国平原区54%的地下水质不符合生活用水标准。全国地下水超采面积达19万千米2,每年超采100多亿米3,引发地面沉降、地裂和海水沉降等生态问题。

除此之外,我国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也极不均匀,一是南多北少,与人口、土地资源和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二是年内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旱涝灾害多;三是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矛盾突出。

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旱灾害频繁、水资源浪费和管理粗放是当前我国水资源状况的真实写照。这种情况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更是未来20年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目前我国的节水水平与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很不相称,犹如雪上加霜。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节约保护资源基本国策的战略措施,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观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基于我国国情、水情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在中央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节水,要作为一项战略方针长期坚持。要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积极发展节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多年来,我国水利、环保、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已有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做了许多工作,投入了大量资金,在治水、管水、节水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现有涉及水的法律多以管水、治水为主,对节水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有3条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更缺乏对节水所涉及的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在法律上的规范、引导和强制。因此,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水法》(简称《节水法》),把节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依法节水、依法管水、依法治水”的法规体系,是刻不容缓的,条件也是成熟的。

二、解决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对策和《节水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要解决水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比如,充分发挥规划和政策的导向作用,构建与建设节水型社会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建立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建立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等。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场涉及全社会用水者责任与义务、任务艰巨而复杂的制度革命,是一项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系统工程。节水既要靠政府推动,也要靠市场引导,更要靠法律的强制、引导和规范作用。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制建设,是不可能把节水工作推向深入的,也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制定《节水法》,以解决节水管理的最主要法律性问题,对节水有关工作予以规范,其调整范围为高效利用水资源等有关活动,应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节水指导思想、节水原则、节水管理的界定和执法主体的职能。(2)用水配置、计划管理、价格管理。(3)工业节水、农业节水、城市生活节水。(4)节水科技进步、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节水投入。(5)法律责任。依靠法律的稳定性和约束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培育新的用水观、提高人们节水的自觉性,把节水作为全社会公民和法人的责任和义务,使我国节水管理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法律支撑。

三、关于《节水法》起草工作安排的建议

节水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管理体制、经济结构、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城市布局、水资源管理、重大涉水工程、水价格机制、水污染防治等。因此,《节水法》调整范围涉及面非常广,协调面也非常宽,依靠某一专业部门难以完成此法的制定工作。建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此法。这样做有利于统筹考虑,有利于协调各方,使《节水法》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也有利于以后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