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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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两宋时期各类矿产品的社会需求(1)

一、金银矿业发展的社会因素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金作为货币及财富的象征曾一度辉煌于先秦、西汉时期,东汉以后,落入低谷,直到宋代才再一次出现兴盛局面。银矿的开采,唐以前各代尚少记载;至唐代,始从岭南、江西部分地区扩展开来;进入宋代,银矿的开发亦呈现兴盛景象。宋神宗元丰以前,全国一年的银矿课曾高达四十一万余两,故清朝人魏源曾夸赞道:“计坑冶之盛,实始于宋代。”宋代金银矿业的发展,除因宋政府在生产经营上采取积极的措施外,社会需求亦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这些需求,日本加藤繁先生在其《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一书中作了广泛而详细的探讨,其学术上的开拓性至今为后学所称道。但是,有些需求,加藤繁先生未予更深地探究,而这些需求又与宋代金银矿业生产密切相关。故此,本节专门对宋代中央财政中的几项金银收入和社会消费情况作一探讨。

(一)宋代中央财政中的几项金银收入

宋代中央财政中的金银收入,大体上是从各路上供、商税收入、禁榷专利收入、矿冶岁课、二税收入等渠道得来。宋代关于各类收入的单独记载较多,但综合性的记载极少。我所见到的既有总额、又分列细目的记载只有一条,记录了宋神宗熙宁后期中央政府的金银收入,载于《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三之二七至二九。

我在《宋代“山泽之入”矿课时间考》一文中曾推断上表中的“山泽之入”这组数字是熙宁七年至熙宁十年间某一年统计的数字。根据同一推理,上述其它四组的金银收入数字也应该是在相同时期统计的,因此,我把上表反映的时间限定为熙宁后期。另外,《宋会要辑稿补编》中也收人了这五组金银数额,只是字句稍有不同:“税租之入”为“租税之人”,“税总收之数”为“岁总收之数”,个别数字也稍有差异。

从上表内容看,五组收入中有四组收入来源明确。“税租之入”是指从私田夏秋二税和公田收租中收入的金银数;“山泽之入”

是指从金银矿产地收上的岁课;“诸路上供之数”是各路上供中央钱物中的金银数;“赋入之数”是指中央在茶盐酒贸易、买扑、市舶、人中博籴买卖等方面获得的金银数额,其中,入中博籴买卖收入金17071两,收入银1120258两,是构成赋入的重要来源。而“税(岁)总收之数”一组数额来源不明,其下还分列了“在京”、“诸路”和各个路的数额,将这些数额加在一起,正与“税(岁)总收之数”相符。可知,“诸路”数额在这里是单门别类列出的,并不是各个路数额的总和。另外,从标题含义上看,这组数字应该是其他四类金银收入的总和。但是,原文中这组数字既不排在最前面,也没被列在最后面。而且将其他四组数字累计后得出的结果,仍与这组数字有较大的差距。因此,“税(岁)总收之数”到底指何种收入,本书还没有能力加以分析。那么,就其他四组数额看,当时,中央政府一年的金银收人主要来自各路上供和入中博籴买卖这两项,银的收入各自都在一百万两以上。因此,下面主要对这两项金银收入的变化情况作一考察。

1.宋代上供银额及其与银产地的关系

在北宋初期的上供收入中,银已是主要物品之一。陈傅良曾提到:“国初上供随岁所入,初无定制,而其大者在粮、帛、银、钱。”至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始将此前收入最多的某一年银额确立为上供银纲,自此开始有了固定数额。但两宋期间的数额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此,陈傅良有一个粗略的比较:“大中祥符元年,三司奏立诸路岁额。熙宁新政增额一倍。崇宁重修上供格颁之天下,率一路之增至十数倍。至今为额。”将他的说法与现存史料记载相对照,除南宋时期上供银额降低外,其他时期的发展趋势大致上是相吻和的。

以上材料中,北宋太宗、真宗、神宗三朝和南宋度宗一朝有全国上供额的记载,仁宗一朝有南方各路(广南路除外)的记载,其余时期均为某一路或几个路的零散记载。从北宋时期的各个记载看,上供银额在宋真宗时期首次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宋仁宗至神宗时期南方各地数额有增有减,江南东路、江南西路、福建路增加了,两浙路减少了,而荆湖南路和荆湖北路则减少甚多。因此,从宋仁宗到宋神宗时期,上供银的增长速度并不快,陈傅良曾提到:“上供增额起于熙宁,虽非旧贯,尤未为甚,崇宁三年十一月始立上供钱物新格,于是益重。”这段话还是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的。不过宋神宗以后至宋徽宗崇宁三年以前,上供钱中的银额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仍然时有增长。宋哲宗元占五年四月,处、台、婺、衢等州银坑兴发,户部就提出:“逐州应管合发上供及无额官钱,并就截应副买银上京”,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宋徽宗崇宁三年制定了上供钱物新格以后,上供银额大增,加之银价上涨、缗钱贬值,上供银额开始成为民间百姓难以承受的重负。例如广南东路和福建路这两大产银地区,“自崇宁以来岁买上供银数浩瀚,陪备搔扰,民力不堪。”福建路“逐年二十七万两数,并系于五等税户配买取足”,比神宗熙宁二年的二十万两增加了三分之一。这一数额一直持续到宋高宗时期才于建炎三年下诏岁减三分之一。又如宣和六年以前,每逢大礼年,各路转运司要用“有额上供和买银四十万两到阙应用”。而这一数额又在常年上供的银额之外。总的看,北宋时期上供银额呈逐步增长的趋势,至宋徽宗时期达到顶点,这时的上供银征收数量已超出了人们所能承受的程度。

南宋上供银的记载虽然相当零散,但总起来看,各地上供银额大都逐渐减少。例如泉州,宋高宗时,为其他四州代纳22000两;宋孝宗时,共交纳(包括为其他州代纳)24000两;宋宁宗嘉泰三年时,为其他四州代纳的数额已减少到15600两;宋宁宗嘉定十三年,仅本州交纳5236两。广南东路的上供银,在北宋徽宗时期为1.50000万两;到建炎三年减少了三分之一,为100000两;到宋孝宗淳熙年间,除广州上供银额不详外,其余1;州府只纳34300

两;到宋理宗后期,全路14州府上供银应纳42887两,上供金15两,但“各郡皆欠上供纲,而英、连、韶、雄,其欠甚夥”。福建路也是如此,经建炎三年减额后,绍兴元年,建州、.南剑州又获准减额;到南宋后期,福建路每年上供银仅68741两。其中建宁府(原建州)上供银为9754两,与绍兴元年21606两相比大幅度下降;而南剑州则从绍兴元年的33081两减至6370两,下降幅度更大。

此外,从宋孝宗淳熙六年正月“蠲夔州路上供金银”的情况看,南宋时期上供银的交纳地区恐怕也比北宋时期减少了。

因此,从总体上看,北宋时期上供银额是逐年增长的,到宋徽宗崇宁三年立上供钱物新格后达到顶点。南宋从高宗时期起逐步回落,南宋末期的上供银额与北宋末期的上供银额差距较大。

在两宋交纳上供银的活动中,可以发现以下两个较普遍的现象:

第一,宋代交纳上供银的地区往往是盛产银矿的地区。例如龚明之在《中吴纪闻》中记载:郑景平“为人刚正不诡随,范官有廉声”。他曾任饶州知州,“到官未半岁,拂袖而归。先君与公厚善,因问其故,答日:‘天子命景平为郡守,当以抚字为职,乃不得行其志,今日须金几百两,明日须银几千两,枯骨头上打不出也,景平后世要人身在”’。又如前面提到的宋哲宗元占五年四月将处、台、婺、衢“逐州应管合发上供及无额官钱,并就截应副买银上京”的银子,也是来自于上述四州兴发的银坑生产中。廖刚于政和六年(1116)在京师上《投省论和买银札子》中也提到:福建路上供银额为二十七万两,其中“南剑独抱四分之一,正为本州多银场之故”。吴泳任广东转运使时,说得更为明确:“然银场则不可罢,盖无此场,则银两无所从买。”除了史料记载外,现代考古发现也有印证,王雪农、赵全明在《“连州上供银伍拾两”银铤》一文中提到:冀东卢龙一带发现一枚银铤,其特征与已出土的北宋时期的银铤相同。这枚银铤两面錾字,正面錾刻三行二十一字:“连州元鱼场买到二年/分上供银伍拾两/专知官唐莘”,反面錾刻两行七字:“始字号/匠人廖昌”(注:银铤上文字为竖行,本人以“/”作为文中换行处标记)。连州元鱼场的创置时间虽然尚未见到记载,但宋徽宗元符年间,当地的银矿开采已达到高潮,银价每两只有六七百文,朝廷在这里置场买银以充上供,沿袭岁久。南宋以后,交纳上供银逐渐成为连州难以承受的重负。上述银铤的发现,确凿地说明宋代一些银矿产地除交纳岁课额外,还肩负着完纳上供银的责任。

金矿区也有此类交纳上供金的职责。例如,广南路经略安抚使司“用钱兴置邕州填乃等洞金坑,每年采买金三千两上供”。元丰四年(1081),由于金坑产金“微细”,宋神宗下令“罢岁贡金”。

第二,宋代常命产银州郡代替其它无银或少银地区输纳上供银。如宋高宗时,吴顺之知连州,“连故多坑冶,旁郡上供银率取给焉”。而福建路泉州“自南渡后,泉为台、信、建昌、邵武四郡代输银二万二千两”。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宋宁宗嘉定十三年,在知州真德秀的申奏下,为四州代纳之银才由各州自行认解,泉州上供银额减为五千二百三十六两。此外,汀州也是代纳上供银之地,因“地有坑场,银货易得,不宜蚕桑,衣赐难办”,因此朝廷令汀州每年上供银一万三千两,其中包括代建昌、抚州输上供银六千六十五两,建昌、抚州则以绵绢等拨付汀州。“后二郡背约抵逋,而州代输银如故”,宋孝宗时,知州江埔奏免代纳,得以减额六分之五,仅代纳一千余两,加上本州上供银额,共纳七千九百四十五两八钱三分五厘,这一数额一直持续到宋亡以前。

从以上材料来看,宋代的金银产地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交纳上供金银的重要源泉之一,因此,矿场的开采活动兴盛与否对上供金银的数量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2.宋代入中博籴的金银数额

宋代入中博籴买卖中的金银收入,在宋太祖、宋太宗时期已是人中钱物的主要项目之一。宋太祖开宝三年八月令建安军榷货务移于扬州时提到:“自今客旅将到金银钱物等折博茶货及诸般物色,并止于扬州纳下。”其后汴京人中亦收纳金银,“许民于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货务以茶偿之”。宋太宗西北用兵后,金银人中随之向西北三路发展,如雍熙二年三月下令,河东、河北商人可于本地纳银折博茶、盐。解盐继茶之后也成为商人入中金银的偿付品。但是,以金银人中的兴盛局面并不长久,宋真宗以后,由于西北地区长期驻守着大批军队,人中刍栗粮草成为主要的贸易品,金银人中逐渐减少。宋仁宗嘉桔四年变茶叶禁榷为通商法后,直到宋徽宗崇宁元年期间,由于茶叶不再被用于偿付人中之交引,故这一时期,宋政府通过人中收入的金银来源减少,大概主要是通过与盐博易获得。因此前引宋神宗后期入中博籴收入金一万七千两、银一百一十二万两之数可能属于宋代入中金银收入较少的时期。

北宋徽宗以后直到南宋时期,由于茶贸易复行茶引法,榷货务金银收入再次增加。例如乾道二年户部言:“本部今参酌到见行算请钞引旧法下项:一、行在榷货务都茶场算请依自来指挥。茶、盐、矾:见系六分经(轻)赍谓金银关子;四分见钱目今多用会子。乳香:八分轻赍谓金银关子;二分见钱目今多用会子。至左藏缺少见银(钱)品搭支遣……一、建康榷货务都茶场自来除每袋五贯文通货钱并纳见钱外,余以金银、公据关子入纳……一、镇江务场应入纳茶、盐、香、矾,并听客户以金银、见钱、公据关子从便算请。欲只依旧法。”可见,南宋前期在茶盐香矾的博易中,对金银入纳的比例已有限定。乾道九年,南宋政府又单独规定了入纳银的比例为十分之四。加藤繁先生将这一比例与乾道六年榷货务收入的规定额二千四百万贯相比后,得出十分之四的收入是九百六十万贯,但他进一步将钱价折算为银价时,却由于对材料内容的误解而得出银收入三百二十万两这一错误的结论。现将这一材料内容摘录于下:

镇江卖临安、平江、绍兴府钞,并许用轻赍,系是金、银、会子之类,比之见钱,大段省便。若客人于镇:汪算请钞一袋,合纳正钱通货钱一十七贯六百文足,只用银五两三钱。每两,官价三贯三百文入中,其市直只三贯文入中。其市价收买,每袋先赢钱一贯五百文,更不须擘画见钱。是致算请淮钞之人,往往买银就镇江算请浙钞,改揭淮东支盐,比.之品搭见钱于行在、建康并算钞,委是大段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