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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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矿冶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演变及其作用(3)

宋神宗时期,承买制经营方式从铁矿场进一步推行到金、银矿场,允许“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所得矿产品,以“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宋哲宗元祜五年(1090),湖南转运司提到:“应金、银、铜、铅、锡兴发不堪置场官监,依条立年额课利召人承买。”可见,最迟在宋哲宗时期,规模较小或效益较低的铜、铅、锡矿场也已允许私人承买。从此,承买制经营方式遍及各类矿场,开始占据了矿冶业经营方式中的重要地位。

承买制的进步意义在于:第一,私人经营权的推广,冲击了矿冶业生产的官营垄断地位,减弱了封建国家以行政手段对生产过程的干预。第二,承买矿场的私人,一般均自备工本钱组织生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募人生产。这种经营方式的推广促使大量的私人资金投入矿冶业生产中,壮大了私营业者的经济实力,并对缓解国家投入矿山开发资金的压力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三,承买制以抽分形式分配矿产品,除官府无偿抽收十分之二的产品外,其余十分之八均归私人所有,私人再以自由贸易或卖人官府的形式获得报酬。这种分配形式使矿产量的高低与承买者本人经济收益的多少紧密相连,从而推动了矿山开采和产量的提高。例如同州韩城县铁冶,宋仁宗时期,每年只收及十余万斤铁,改为私人承买后,两场铁课最高曾各达六百万斤。又如处州一地,北宋后期产铅仅七百八十斤,南宋高宗末期,又降为五百一十一斤,铜、银的产量不见记载。乾道七年以后开始实行承买制生产,到乾道九年初,据权发遣处州姚述尧上奏,十一处银场、九处铜场中已有五处银场、四处铜场交由私人承买,“据逐人状,各甘自备工费采打……已各出交帖给佃”。当年八月,处州“一年收到银二万二千八百余两,铜四万五千余斤”,两年后,又出现“岁收铜十万斤,铅十五万斤”的兴盛局面。可见承买制经营方式确实起到了推动矿冶业生产发展的作用。

四、承买制下的矿产品分配形式及其演变

(一)北宋熙丰时期的二八抽分制

前面提到,承买制下的产品分配形式是抽分制,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全部产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抽税的形式无偿交纳官府,称作“抽分”,另一部分归私人所有。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宋代铜、铅、锡三类矿产是制造铜钱的重要生产原料,铸钱量的多少又与宋朝国家财政收支及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关系极大,因此,铜、铅、锡长期以来被规定为由官府严格控制的禁榷之物。这类矿场的承买者在矿产品分配上虽然也实行抽分制分配方式,但一般情况下他们没有自由处置矿产品的权力,不能把抽分以外的矿产品私下与民间交易,必须全部卖给官府。至于金、银、铁三类矿产品,两宋时期不属于禁榷品,但宋政府的收买政策时常根据需求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有时允许矿冶户与民问进行自由贸易,有时加以部分限制,有时则严格禁止自由贸易,全部由政府收买。

宋代抽分制下的官私分配比率在不同时期或地区有变化,但实行较为长久和普遍的是二八抽分,也就是说,将产品划分为十等份,官府抽收十分之二,承买者获得十分之八。这一抽分比率并不是宋朝首创,早在汉、唐时期就曾采用过,但记载过于简略,无以见其全貌。

宋代实行二八抽分制的时问起于北宋神宗熙丰时期(1068~1085)。高宗绍兴七年(1137),工部上言请在金、银矿场沿用“熙丰法”,得到批准。全文如下:

绍兴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黄岩县刘觉民乞将应金、银坑场并依熙丰法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今来江西转运司相度到江州等处金、银坑冶,亦依熙丰二八抽分,经久可行,委实便利。”从之。

这条材料说明,在宋神宗熙宁元丰时期,政府已明确立法在私人承买的金、银矿场中推行二八抽分制,后人称此法为“熙丰法”。当时,二八抽分制的特点在于矿冶户可以自由贸易自己拥有的十分之八的产品。与宋神宗以前“中卖入官”制相比,这一政策不仅体现了封建国家对矿产品支配权的放松和剥削程度的降低,而且为矿冶户自由从事矿产品贸易活动确立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矿产品商品化发展。与宋神宗时期为实现“富国强兵”实施的一系列变法运动联系起来看,金银产品的二八抽分制就是当时在矿冶业中施行新法的具体措施之一。

私人承买的铁产地在宋神宗时期是否也实行了二八抽分制,现有史料并无明确记载。但从下述现象推断,当时的承买者有自由贸易铁产品的权利。以利国监为例,元丰元年(1078),利国监有三十六冶,“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每冶召募“各百余人”进行采炼,规模不小。当时,“河北转运司奏乞禁止利国监铁不许人河北,朝廷从之……自铁不北行,冶户皆有失业之忧”。可知,冶户原本拥有自己支配矿产品去向的权利,可以自由贸易,而且曾有相当数量的铁产品流入河北路。因此,元丰元年河北路转运司的上奏被朝廷采纳,才会引起冶户的忧虑,担心自己的铁产品销路受到阻碍,导致破产失业。当时,苏轼权知徐州,为此专门向宋神宗上言,希望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元丰六年(1083),京东转运使吴居厚上奏:“欲乞将两监(徐州利国监、兖州莱芜监)铁冶就逐处官依邢、磁二州例,并从官中兴扇,计其所得比旧可多数倍”。他的建议得到推行。这条记载也说明,元丰六年将私营的徐州利国监、兖州莱芜监铁冶转变为官营生产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国家直接掌握“比旧可多数倍”的铁产品,从而证实了此前私营铁冶的大部分产品是由冶户进行自由贸易的。再看看毕仲衍的《中书备对》记载:元丰元年利国监官收铁额为三十万八千斤。如果这是三十六个冶户的全部铁产额,那么每个冶户平均年产铁仅八千五百多斤,以每冶劳动者“各百余人”计算,每人每年仅生产八十五斤铁,这样低下的生产效率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是极不相符的。如果当时官民之间是以二八抽分比例分配产品,官府抽收的三十万八千斤铁是总产量的十分之二,那么总产量就应该是一百五十四万斤,每人的年生产量也相应提高到四百多斤,这一数字才是比较可信的。以上数条史料都间接地说明,宋神宗时期的私营铁矿业也实行了产品二八抽分的自由贸易政策。

(二)宋哲宗以后矿产品抽分制的变化

宋哲宗继位后,新法一一罢废,矿冶业中金、银、铁的自由贸易权也开始受到限制。元占元年(1086)四月乙巳,“永兴军路提点刑狱司言:‘准朝旨相度虢州卢氏县栾川,朱阳县银煎、百家川两冶和买及抽分利害。今乞依旧抽收二分,和买三分,以五分给主,’……

从之”。同年十月,陕西转运兼银铜坑冶铸钱司又上奏日:“虢州界坑冶户听(所)得银货除抽分外,余数并和买入官,费用不足,乞依旧抽纳二分,只和买四分,余尽给冶户货卖。”朝廷又从之。上述材料说明,在很短的时间内,矿冶户自由贸易银产品占总产品的比例已从十分之八依次减为十分之五、十分之四,而且,就连十分之四也还是由于官府缺乏买银本钱才实行的权宜之策。如果官府经费充足,则其余产品都将和买人官。

宋徽宗时,开始进一步对矿产品实行了严厉的禁榷政策,规定矿冶户拥有的十分之八的矿产品全部卖给官府,实际上又恢复了北宋前期的“中卖”之制。崇宁三年(1104)十月,百姓赵畴告发石泉军金窟,“坑冶司榷定十分为率,二分官课不支钱,八分支钱收买”。政和三年(1113),承买福州长溪县师姑洋坑的佃户,“岁二分抽收铁七百斤,八分拘买二千八百”。政和年问,臣僚上言:“诸路产铁,多民资以为用,而课息少,请仿茶盐法榷而鬻之……”。于是,榷买政策推行到全国各地,“令诸路铁仿茶盐法榷鬻,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听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于官,私相贸易者禁之”。南宋以后,铜、铅、锡、铁四类矿场基本上遵循着政府二分抽收,八分榷买的政策。只有金、银矿场曾一度在江、浙等地恢复了神宗时期由承买者自由贸易八分产品的政策。

从总体情况看,元占以后直到南宋期问,虽然实施的二八抽分制在官私分配比率上没有变化,但由于矿冶户必须将全部产品卖给官府,遂使官府完全控制了矿产品的收买价格,可以随心所欲地从劳动者身上剥夺更多的剩余劳动成果乃至必要劳动成果的一部分。由于这一原因,矿产品作为商品在民间的流通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元j;占以后的矿产品二八抽分制与熙丰时期相比,实际上已发生蜕变。

更为严重的是,南宋以后,除实行二八抽分制外,一些地区还出现了更高的抽分比率。高宗末期,秘书省正字冯方反对潼川府铜山县产铜立定岁课之数,提出:“乞更不立额,令窟匠自采打,尽赴官中卖,依条抽三分入官”。他的建议虽然未被采纳,但“依条抽三分入官”之句,说明当时官府已有抽收三分之制。这一抽收比率实行的范围有多广,不得而知,但至少在建宁府是实行了的。建宁府松溪县瑞应银场矿冶户生产的银就采用了官府“与坑户三七分之,官收三分,坑户得七分”的抽分比率。有的地区甚至出现官府抽收六分的现象,孝宗乾道九年(1173),处州承佃银坑者“自备工费采打”,炼出银“六分给官,四分给业主”。如果十分之六的产品全部由官府无偿获得,那么,政府对矿冶户的剥夺已是二八抽分制的三倍,矿冶户的生产积极性无疑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五、官营矿冶业中厢兵、罪犯的生产状况

厢兵(又称“厢军”),是宋代军队编制中的一个非战斗兵种。

宋代厢兵的分布范围很广,中央政府所属的在京诸司和地方政府所在地均有设置。厢兵的职责是为政府的各项需要提供服务,“州郡厢军大抵以供百役”,如建筑城池、修桥铺路、制作兵器、运输物资等等,其中,各类重要的官营矿冶场所也有不少厢兵在从事生产。厢兵在宋初先是由未被选入京师禁兵的“诸州之镇兵”组成,以后大都来自各地召募,凡身材武艺不合禁兵标准者,即“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籍之以为厢兵”。此外,一些触犯了封建法律制度的罪犯也常常被强制编为厢兵,张方平在《论国计事》中就曾提到:“太祖皇帝制折杖法,免天下徒,初置壮城、牢城,备诸役使,谓之厢军”。这些罪犯常被称之为“配军”或“配隶”,所受待遇是十分低下的。

大概在宋太宗时期,官营矿冶业中就已使用厢兵进行生产了。据《宋会要辑稿》记载:江南西路建昌军有马茨湖银场,建于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到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时建昌军仍交纳银课。明代的《正德建昌府志》也提到:宋时,建昌军“旧有坑冶场,置茨湖寨,以董役兵”。综合上述材料,可知从宋太宗至宋神宗的数十年间,马茨湖银场的劳动者是由厢兵组成的,宋政府还设置了“茨湖寨”,对厢兵进行监督管理。兴州产铁,起初也是由厢兵开采,宋真宗时期,薛奎“徙知兴州,州有钱监,岁调兵三百人采铁,而岁入不偿费。奎听民自采,而所输辄倍之。迁太常博士”。信州铅山县的采矿生产长期以来也一直有兵士参加,早在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三月,江南路提点银铜铅锡胡则在上言中就提到:“信州铅山县开放坑港,兵卒死伤甚众”。后来在宋哲宗绍圣年问,宋政府在信州推行胆铜法生产时,也是“差厢军兴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