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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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宋代矿冶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1)

一、宋以前各朝代矿冶业管理机构概况

中国古代的矿冶业生产有着悠久的历史。据考古发现证明,早在商代早期就已有专门化的铸铜生产。商代中期的郑州商城有两处铸铜遗址,分别以铸造生产工具和兵器为主,兼铸青铜彝器。

商代晚期的殷墟铸铜遗址面积至少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生产场地。这些出土遗址和遗物足以证明商朝国家政权对采铜冶铸生产已实施管理。

先秦时期国家对矿冶业的管理,不仅限于铜矿业,金、锡、铁等矿产亦包括在内。《周礼·地官》中就曾提到:“人掌金玉锡石之地。”山东临淄出土的“齐铁官丞”之印,说明东周的齐国已有管理铁矿的官员。春秋战国时期是铁器应用于生产的普及发展时期,各诸侯国均积极开采铁矿。秦统一六国后,在少府下设置铁官,实行官营生产。汉武帝推行盐铁官卖制后,又进一步扩大机构编制,在郡、县、侯国产铁之地设铁官49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冶铁生产与贸易,其他不产铁处也设置小铁官,负责管理铁器的贸易事务。

此外,西汉时期,还在丹阳郡设置了“铜官”,负责铜的采炼生产。

总之,从汉代起,中央与地方的两级制矿冶业管理已粗成系统。

魏晋以后至隋唐时期,各朝代矿业管理机构的名称及隶属关系传承不一。如秦汉时期掌门卫、屯兵之职的卫尉卿一职,在晋朝时改为掌管冶铸,当时江北有5350冶,均在卫尉卿管辖之下。

北齐的矿冶事务属太府寺管辖,而南朝各国的矿冶事务仍沿袭秦汉之制,由少府管辖,地方基层采矿之处或置冶令、或置冶丞。魏晋隋唐时期虽朝代更替频繁,但一些重要的矿场几百年问一直采炼,延续不衰。

汉至隋唐,矿业管理机构的名称及其隶属关系虽然常有变化,但机构设置基本上均为中央、地方二级制。这一格局在唐玄宗开元初年(713)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出现了中央派出的管理关中地区盐铁事务的盐铁使,“关中始置疏决、盐铁、长春宫三使”,其后,河南道、江西道等地亦设置了盐铁使。但是这一使职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常常兼管其他事务,从官职名衔上看,有“度支盐铁转运使”、“水陆转运盐铁租庸使”等等,这说明唐中央政府派出诸道的官员要统管各类经济事务,派出的官员在名衔上要根据各道的具体情况“随事立名,沿革不一”,盐铁只是派出官员管理诸道事务的其中一项而已。根据这些情况来看,可以说,唐朝的矿冶业管理机构体系正处于中央、地方二级制向中央、道、地方三级制过渡的时期。

随着诸州藩镇势力的增强,唐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地方矿业的支配权,为此,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户部侍郎韩洄提出:“天下铜、铁之冶,是日山泽之利,当归于王者,非诸侯方岳所有。今诸道节度、都团练使皆占之,非宜也,请总隶盐铁使。”其后,唐王朝虽下令各地矿业一律归中央管理,但实际上,这一命令并未得到执行。到唐文宗太和年间(827~840),盐铁使王涯针对“三道十二州皆有铜铁官,岁取冶赋百万,观察使擅有之,不入公上”的严重局面,再次请求:“如建中元年九月戊辰诏书,收隶天子盐铁。”然而行之未久,“开成元年(836年),复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刺史选吏主之。其后诸州牟利以自殖,举天下不过七万余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唐朝后期,由于地方藩镇势力的强大,中央政权实际上已丧失了对各地矿业的管辖权。

二、宋代中央机构的矿冶业管理权

宋代中央机构的矿冶业管理权,随着机构本身及其职能的变化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北宋初至元丰官制改革前,由三司及其属下的盐铁部总掌大权;后一阶段为元丰官制改革后至整个南宋时期,由尚书省属下的户部、工部共掌大权。

(一)北宋前期三司对矿冶业的管理

北宋初期,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权沿袭唐、五代旧制,由三司总掌。三司下设盐铁、度支、户部三个部门,分管财赋、贸易、户口等各类经济事务。其中,盐铁部“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由于事务繁多,盐铁部内又:分成七案,第六案“日铁案,掌金、银、铜、铁、朱砂、白矾、绿矾、石炭、锡、鼓铸”。铁案就是三司属下专门管理各类矿业事务的职能部门。

三司管理矿业的基本职能,主要表现为参与制订及发布有关矿冶生产和铸钱的政令,对各地矿冶铸钱事务的奏章文书拿出意见,并协助下情上达、上令下行。例如,宋太祖乾德年间,盐铁奏:“秦州银冶比多逋负,未入之数不减万计,请择朝臣以主之。”又如,宋神宗熙宁元丰之际,采矿铸钱生产达到两宋的鼎盛时期,南方铜、铅、锡产量成倍增长,广南东路产铜竟高达二千一百万斤。

全国年铸铜钱506万贯,其中,南方的铜钱监年铸额为380万贯,仅广南东路的韶州永通监与惠州阜民监年铸钱就达150万贯。

然而,与当时迅速发展的矿冶铸钱生产不相协调的是,诺大的南方区域中,总管诸路矿冶业生产的提点坑冶铸钱司的办事机构设于饶州,偏于北部地区,远离广南东路,很难实行全面而有效的管理。

三司针对这一状况,及时提出增置提点官一员,设置两司,分路管辖的建议,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元丰二年(1079)七月,宋政府在饶州、虔州各设一司,饶州司管辖淮南、两浙、福建、江南东路区域;虔州司管辖荆湖、广南、江南西路区域。这次的机构改革顺应了矿冶铸钱生产的需求,解除了因辖区广阔致使官员巡视不周、领导不力的弊病。

三司除了参与决策、实施宏观性的指导外,还设立了矿产岁课帐籍管理之制,定期勾考各地的矿产课额情况,按时督催入京矿课。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十月的诏令就曾提到.江南各路的金银场冶课利每年由提点坑冶司负责运送入内藏库,并且“据场冶申到所收金银细数,攒写为一帐,申三司拘催内藏库铁帛案,”北方诸路则由各路提点刑狱司“准此施行”。三司定时检查各地金银收纳入库情况,如果各地拖延时日,过期未运至京师,三司必须立即申举催促。

作为中央主管矿冶业的机构,三司可奏辟和荐举矿场官员。

如嘉占年间,范纯诚由长洲县尉任上“用三司荐,监衡州茭源银场”。另外,宋太祖时期已有吏人补冶官的制度,当时,莱芜监属下的冶官“率以赀进,多恣横”,就是被“三司补吏为冶官”的。

(二)宋神宗至南宋期间工部、户部对矿冶业的管理宋神宗熙宁年间,宰相王安石首先抓住“理财”这一关键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变法,分割和削弱了三司权力。其中在矿冶业方面的变革,就是于熙宁三年将三司对矿业的管理权转归工部属下的虞部掌管。元丰三年官制改革后,三司消亡,尚书省六部官员实际执掌本部门职权。此时,虞部员外郎的职责是:“参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而举行其禁令,若地产茶、盐、矾,及金、银、铜、铁、铅、锡,则兴置收采。以其课入归于金部。”《宋史》亦日:虞部“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凡金、银、铜、铁、铅、锡、盐、矾,皆计其所入登耗以诏赏罚”。宋徽宗崇宁四年,“山泽坑冶名数,令监司置籍,非所当收者别籍之,若弛兴、废置、移并,亦令具注,上于虞部”。从上述记载看,虞部既掌握检查决策、政令的发布执行情况,又掌握籍记矿场兴废、矿课数额等事务,沿袭了三司铁案的职能。

元丰官制改革后,户部属下的金部也参与其中,与工部属下的虞部共同执掌矿业事务,但户部的管理起初只限于收受矿产课入、供给财物、调拨矿产等方面。例如,陕西路等几个地区的铜钱监由于本地区铜矿产量少,每年要从南方调拨铜料铸钱,这一职责就由金部执掌。元丰六年(1083)二月,由于宋与西夏仍处于交战状态,陕西铜钱监所铸之钱因金部调拨铜料拖沓,无法满足支付军费所需,宋神宗特诏令御史台追查户部失职稽滞之由。为此,户部各级官员分别受到决杖、罚俸、赎铜等处罚。

户部对矿业管辖权的进一步扩大是在宋哲宗以后。由于元丰官制改革后,原三司所管事务分隶各部、寺、监,户部仅“掌版籍、财用二事而已,权任非复三司之比”。各部门运作时,“它司以办事为效,则不恤财之有无;户部以给财为功,则不论事之当否。彼此各营一职,其事不复相知。”这种现象遭到户部官员的指责,认为不利于国家对财务的统一管理和资金出纳。于是,宋:暂宗元事占四年(1089),在户部的请求下,朝廷下令:原由各部门主管的“申请创修、添修、计置、收买材料钱物、改铸钱料、兴废坑冶之数,并先申户部看详检覆,”经户部定夺后再予施行。自此,有关矿冶生产的决策权亦列入户部的职权范围。

户部与工部共同管理矿冶业事务,按本部门职能的不同,本应各有侧重。元祜年间,苏辙任户部侍郎时,曾建议:对于生产、造作诸事,户部应“定其事之可否,裁其费之多少,而工部任其功之良苦,程其作之迟速。”明确分工后,“天下贫富可责之户部,而工部工拙可得而考矣”。如果按上述分工运作的话,户部管理矿冶业的重点应放在矿冶开采政策、资金投入、课利收纳等方面的决策权上;而工部则应侧重于生产过程、技术推广、产量统计、矿务管理等方面。但实际上,两部的职权在许多方面是相互重叠的。除户部独掌矿冶资金与矿课的出纳权外,两部门常常是共同拥有议定矿冶诸政策的权力。例如,潼川府铜山县从北宋徽宗政和五年至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的数十年间,每年课铜仅386斤,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王之望受命措置铜山县铜事,将岁课提高到6000斤。

绍兴三十年,秘书省正字冯方认为上述定额可能很难完成,建议潼川府铜山县收铜不要再确立年额,“而户、工部言:恐窟匠不肯尽数打采,损失官课。方议遂格”。可见,政府采纳了户部和工部的意见。又如,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因处州银、铜、铅兴发,孝宗诏令户部、工部同敕令所共同修立各级官员矿冶业治绩的推赏条格。此外,在统计各类矿场的兴废移并、生产状况、矿课数量等方面,户部、工部甚至尚书省都设置帐籍,依时勾考。例如,宋徽宗政和五年(1115),因陕西虢州等地金场兴发,矿冶官请从明年正月开始立新额征收。宋徽宗“诏依所乞,立为永额。仍令户、工部注籍拘收”。这类记载很多,不一一列举。

(三)北宋后期至南宋高宗时期中央机构矿冶业职权的内部调整

户部对矿冶业的管理,在北宋后期至南宋高宗时期曾发生过两次变化。

第一次变化发生于宋徽宗、宋钦宗时期,崇宁年间,宋徽宗政府为解决矿冶业生产资金不足问题,采纳了宰臣蔡京的意见,规定自崇宁二年(1103)三月以后,新开采的矿场费用不再由各路转运司支付,而是改由桩储了诸多财利收入的提举常平司支付,各路新发矿场的管理随之“并令本路提举司同共管勾”。为了适应地方上的这一变化,中央机构中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确定了主管常平事务的户部右曹对矿冶业的管理权。这一管理时间持续了25年,直到南宋初建炎元年(1127),户部指责:在矿冶业的管理上,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均令出多门,互相抵触。于是,中央又重新将管理权统一刽金部及地方各路转运司手中,常平不再负管辖之职。

第二次变化发生于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七年九月至二十九年七月(1157~1159)之间,户部从中央级的决策性管理机构同时成为兼任提点坑冶铸钱司职责的执行机构。这一变动的起因在于:绍兴二十六年(1156)十二月,提点坑冶铸钱司因“近年以来所铸岁额全亏,而一司官吏所费不赀”被罢废,矿业生产分别由各路转运司全权管理。但是,转运司的管理受地域上的限制,“诸路铜料有无不等,运司不相统辖,无以通融鼓铸,”没有任何一个路的转运司能进行统筹全局的管理。于是,三省、枢密院建议沿袭唐户部尚书侍郎领铸钱使之旧制,于行在临安设“提领诸路铸钱所”。绍兴二十七年九月,户部侍郎荣薤受命兼管提领诸路铸钱所,其下设干办公事二员,主管各地的矿冶铸钱事务。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宋高宗又命干办行在诸军审计司朱商卿、提辖行在文思院吕靖“并兼提领铸钱所措置官”,分别去赣州、饶州措置铸钱事宜。然而,由于临安偏于东隅,铸钱所官员很少到各地巡视,即使受命出巡,也往往是“疾驱而归第,不过条具数端,籍手以复命而已”,致使上令下情壅滞不通,指挥失灵。加之罢坑冶司之初衷,在于减少冗官冗费。

但是,置提领诸路铸钱所后,又配备了在京官员胥吏,人员编制总额虽有所减少,俸禄支出却增加了数倍。旧弊未除,又添新弊。因此,在左司谏何溥、中书舍人洪遵等朝臣的强烈要求下,绍兴二十九年七月,罢废提领诸路铸钱所,重新恢复了提点坑冶铸钱司机构。户部的职能也重新恢复为对矿冶业进行决策性管理。

简言之,宋神宗以后直至整个南宋期间,中央机构对矿冶业的管理是通过户部与工部的共同管理发挥作用的。两部门相比较,除了在职责上互相重叠外,户部还掌握着对开采资金与矿课收储事务的管理,职权重于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