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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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宋政府的矿冶业管理诸政策与实施效果(上)(8)

到宋神宗时期,矿产品分配法发生了变化。如前所述,金银矿产品实行了二分抽收、八分自由贸易的政策。那么铁矿产品是否也实行了这一新的政策呢?据史料记载,私人承买者当时不仅拥有产品份额,而且数量不少。以利国监为例,苏轼在元丰元年(1078)十月奏议中提到:“(利国监)自古为铁官商贾所聚,其民富乐,凡三十六冶,冶户皆大家,藏镪巨万。……近者,河北转运司奏乞禁止利国监铁不许入河北,朝廷从之。……自铁不北行,冶户皆有失业之忧,诣臣而诉者数矣。”苏轼建议废除不许铁人河北的禁令,以济冶户。据苏轼奏言判断,此前利国监冶户肯定拥有自由贸易铁产品的权利,否则不会在官府限制铁的流向后产生“失业之忧”。另一条记载也可说明这一点:元丰六年(1083)九月,“京东都转运使吴居厚上奏:‘本路徐、郓、青三州都作院及诸州小作院,每岁制造诸般军器及上供简铁之类,数目浩瀚。今将徐州利国监、兖州莱芜监年计课铁充使外,所少极多。欲乞将两监铁冶就逐处监官依邢、磁二州例,并从官中兴扇,计其所得,比旧可多数倍。’从之。”由此可见,京东路利国监、莱芜监诸冶在元丰六年吴居厚奏请改为官营生产以前,确曾有官府抽收课额之外“数倍”以上的产品归矿冶户自由支配的现象,换句话说,那里确曾实行了矿冶户拥有八分矿产品的自由贸易政策。在成都府路,“比年坑冶兴废(发),铸钱有限,铁货积滞。而人户坑冶净利并输见钱,过限则罚,迫于罚限,则必贱售。”针对这种状况,元占元年(1086),政府一方面下令净利钱既可纳现钱、又可折纳铁;另一方面增加铸钱量作为榷茶司本钱,以解决铁货积滞的现象。这条材料说明,宋神宗时期,不仅仅在京东路,在其他路的私营铁矿场所也是拥有自由贸易权的。

如上所述,在京东路,由于吴居厚的奏言得到采纳,宋神宗元丰六年九月至元丰八年间,实行了约两年的全面禁铁政策。铁原料除用于制造军器和上供外,还制造各类器用以鬻于民。元丰七年(1084),在吴居厚的建议下,政府又于徐州设置了宝丰下监铸造铁钱。上述种种禁铁举措,激起了民愤。“元丰末,京东剧寇数千,欲取掊克吏吴居厚投之铁冶中,赖居厚觉早,间道遁去。”在朝野上下的一致谴责下,元丰八年(1085)四月,吴居厚被降知庐州,五月,罢宝丰下监。同年十一月,新上任的京东转运使鲜于优“奏罢莱芜、利国两监铁冶”。即罢废官营,重新恢复了私营生产。

宋哲宗时期,铁冶仍未实行榷买。但元符、绍圣年间都曾下令,那些“所收息薄而烦官监”的小矿场,由官府立课额,“许民封状承买”。此外,在生产中,“冶户煽生铁如有隐落不尽数上历,虽未出冶并许人告,得实依漏税法给赏”。表明当时政府对铁的生产十分重视,并加强了对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免漏失岁课。

从宋徽宗时期起,局部地区开始实行榷买政策。大观初(1107),人内皇城使裴洵奏上胃州通判苗冲淑之言,谓“石河铁冶既令民自采炼,中卖于官。请禁民私相贸易,农具、器用之类,悉官为铸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输官而偿其直”。于是,“乃禁毋得私相贸易,农具、器用勿禁,官自卖铁唯许铸泻户市之”。政和年间,臣僚又上言:“诸路产铁多民资以为用,而课息少,请仿茶盐法榷而鬻之……”于是,榷买政策推行到全国各地,“令诸路铁仿茶盐法榷鬻,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听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于官,私相贸易者禁之。……然农具、器用从民铸造,卒如旧法。”也就是说,铁的民间流通必须经过官府之手才能实现。

宋徽宗政府之所以采用榷铁法,除意欲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手法以搜刮财利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支撑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铜钱铸造业正面临着“御府之用日广,东南钱额不敷”的局面,为了弥补铜料的不足,必须大力发展以铁为原料的胆水浸铜生产。

据政和六年(1116)十二月广东漕司之言,广南东路“岁额收铁二百八十九万余斤,浸铜之余无他用”。于是,“诏令官悉市以广浸”。北宋末期的胆铜岁额曾高达一百八十七万斤,如果以最低的比率二斤四两铁浸铜一斤计,也须用铁四百二十万斤以上。这样的巨额需求,如果不是在当地实行榷买政策,很难得到满足。

进入南宋以后,由:于二北方主要产铁地的丧失,以及源源不断的各类铁兵器的制造,铁的供需矛盾更加尖锐。基于此,南宋一直实行了官府榷买的政策。在矿产地,私人承买的坑场,一律实行产品二分抽收入官、其余八分中卖人官之制。就连以前允许通商的福州地区,也规定“抽收拘买立数之外,民得烹炼”,即私人开采出的铁必须先向政府纳足规定的数额后,剩余部分才能自由支配。

宋孝宗乾道年间,为了调动矿冶户的生产积极性,还规定:“应人户告发铜、铅、锡、铁坑冶,更不立额,但据采炼到数赴官中卖,即时支还价钱,度使坑户放心告发。”某些矿区为了增加铁课收买额,还提高了收买铁的价格,“从私下价直就百姓和买”。然而,这类优润矿冶户的做法往往不能坚持下来。此外,一些地方官或为了邀功请赏,或迫于考课业绩,对矿冶户催逼勒索,无所不用其极,其结果则是激起人民的反抗,私采盗铸层出不穷。如兴国军“大冶县三山产铁,为私铸窟穴,奸盗云集”。闽粤两地,私采私贩之人尤多。

以至官员们也不得不承认:“今之盗贼所以滋多者,其巢穴有二,一日贩卖私盐之公行,二日坑冶炉户之恣横。二者不能禁制,则盗贼终不可弥。”由于私采盗贩的盛行,南宋禁榷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铜铅锡的禁榷与“熙宁编敕”的颁行

在宋代各类矿产品中,铜、铅、锡由于是铸钱的重要原料,而被政府明确规定为“榷货”之物。“诸称禁物者,榷货同;称榷货者,谓盐、矾、茶、乳香、酒麴、铜、铅、锡、铜矿、铃石。”这些被称为榷货的矿产品,在两宋时期一直由政府监控其生产过程、并根据需要分配其产品的流向和数量。仅在宋神宗熙丰时期放宽了卖给民间铜铅锡的限度,并解除了铜钱流向境外之禁。

宋代禁铜诏令屡屡发布,内涵相当丰富。其中包括铜矿采炼、矿产品出卖、铜器制造和贩卖、销钱铸器、私铸铜钱以及铜钱出界等多方面内容。本节论述铜的禁榷,不打算全面探讨上述各种现象,只是从矿冶业的角度对铜矿采炼、矿产品出卖方面的禁榷举措作一探讨。

宋代在铜矿生产中采取了十分严密的管理制度。在生产场地,“必差廉勤官吏监辖,置立隔眼簿、遍次历,每日书填:某日有甲匠姓名几人人坑,及采矿几箩出坑;某日有矿几箩下坊碓磨;某日有碓了矿末几斤下水淘洗;某日有净矿内几斤上炉烀炼,然后排烧窑次二十余日,……经涉火数敷足,方始请官监视,上炉匣成铜”。由于铜铅锡是禁榷之物,为便于官府记籍和稽核,炼成的铜铅锡上除镌刻监管官员的姓名外,还特别要镌刻上炉户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