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十四条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受聘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