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法律文书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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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法律文书的主旨和材料(1)

从写作学的角度来讲,构成一篇文章的基本要素有四个:主题、材料、结构、语言。法律文书作为文章的一种,其构成亦如此。不过在法律文书中,一般将主题称为主旨。这一章,我们主要讲述法律文书的主旨和材料,关于结构和语言的有关问题,将另辟专章予以讲解。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主旨

一 法律文书主旨的概念

任何文章都有自己的主题,在不同体裁的文章中,对主题的称谓不同。如在文学作品中将主题称为中心思想;将议论文的主题称为中心论点或者基本观点;在应用文(包括法律文书)中则习惯把主题称为主旨。所以,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文书制作者依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对某一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核心观点。

法律文书的主旨反映某一具体文书制作的目的,体现文书的中心思想。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者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因为法律文书都是要解决法律的实际问题,而且在解决之前已经开始了法律活动的运作,得出了相应的结论,确定了所要采用的法律文书。所以说,确立鲜明的写作文书的主旨,是制作出有效的法律文书的前提。构成法律文书主旨的要素,一是案件事实;二是对法律的适用。它的产生,是法律文书制作者基于对案件反映的客观事实的不断认识,以及对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不断深化的结果,是制作者一种内心认识的升华,可以说是法律文书制作的灵魂和统帅。如,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制作起诉书。制作起诉书的目的就是确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并用刑法等有关法律加以衡量,提出明确的定罪或量刑的意见,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实现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这就是统领全文的主旨。

二 法律文书主旨的作用

法律文书主旨是文章的统帅和灵魂。正确确定文书主旨,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及其质量的提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确定写作重点

法律文书主旨就像一条红线贯穿文书全篇,统帅全文,成为整个文书的中心。有了明确的主旨,就可以提出文书写作的重点,什么问题应该突出,重点叙述,什么问题只需兼顾,予以略述,一目了然。写作重点一经确定,各个项目的写作都要围绕它而展开叙述。以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为例,其主旨在于表明已经具备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予逮捕,以排除对侦查、审判的妨碍,防止犯罪继续危害社会。因而,文书的重点在于阐述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叙述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主要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事实,在叙述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还要列举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以及犯罪行为是被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证据叙述完毕后,还要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事实,阐述其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的必要性。这种有重点的写作不仅有利于提高文书写作效率,也保证了文书的质量。

(二)有利于选用材料

法律文书是以一定的文字材料构建而成的,在制作文书时,文书制作者必须按照文书主旨的要求,反复思考,精心选材。材料本来是第一位的,文书制作者只有在接触了大量的事实材料后,才能通过对材料的分析认识,由感性到理性,形成对案件性质的认识,确定制作文书的主旨。由此可见,主旨原本是第二位的。但是文书主旨一旦形成,就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占据了第一位的位置,成为全文的核心,即可依据主旨确定用材标准,这样选择、取舍材料就较为方便了。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其主旨是向人民检察院阐明案件事实,表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意见,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围绕这一主旨,就应当选用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对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材料,不能在正文中引用。如犯罪嫌疑人违反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而受党纪或政纪处罚的事实材料,可能是事先收集来的材料,但不能很好地为主旨服务,就应当舍弃。又如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同样是裁定“驳回”,但一个是因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另一个则是驳回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由于二者的驳回“内容”,即文书的主旨不同,因而在书写认定理由和处理结果上所选用的材料标准也就各不相同。前者驳回的是起诉权,应当以是否符合起诉的程序为标准来选材;后者驳回的是当事人实体上的诉讼请求权,则必须以是否具备构成某一实体的事实为标准来选材。

(三)有利于表达方式的合理运用

不同的主旨,表达方式的运用方法不同。比如,对一件事实的叙述或者一个法理的阐述,如何下笔,先叙述什么,后叙述什么,是以事论理,还是叙事寓理,什么地方详述,什么地方略述,等等,都需要视文书的主旨而定。写作技巧必须从属于主旨,服务于主旨,只能根据文书主旨的要求,并在它的指导下来展现和运用。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 法律文书主旨的特点

(一)鲜明性

所谓主旨的鲜明性,是指法律文书能依法明确表达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以及评判是非曲直的观点,即文书中对所反映的问题要态度明确,立场分明,一目了然。法律文书是为了解决法律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制作的,往往要产生法律效力,自然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目的,肯定什么,否定什么;维护什么,反对什么,都要观点鲜明,绝不可模糊含混。这一点不同于为了泛泛宣传而写的文字。所以,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都有明确单一的制作目的,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是为了指控某被告人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将其移送到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为处理某个具体案件而制作的依法予以裁决处理涉案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围绕这样的目的,起诉书将在文中叙述清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列举主要证据,阐明其构成某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最后申明对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明确意见。判决书既然是对涉案人员予以裁处的文书,自然就必须把案件事实写清楚,明确案件的性质,涉案人员的责任,写清处理的理由和具体的处理意见。这就决定了法律文书的主旨必须做到鲜明突出,否则就不能发挥该文书的实用效能。汉代王充在《论衡》中说:“口则务在明言,笔则务在露文。”所谓“露文”就是指文章的主题必须鲜明,应当说这一要求非常适用于包括法律文书在内的应用文。当然这并不是说一般文章不应该有它的主旨,只是说法律文书在主旨的表达形式和集中鲜明的程度上有其明显的特点。文学作品的写作目的显然没有法律文书那样鲜明具体,它宣传感染他人的目的是十分宽泛的,其主题的表达方式不是直接的,往往要经过形象感染的途径,使用曲折、委婉、含蓄、象征、暗示等方式,这些方式不适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

(二)集中性

所谓主旨的集中性,是指一篇法律文书只能有一个主旨,只能阐明一个基本观点,只能说明一个基本问题。即经过对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认真地分析,从而确定文章的主旨,并在表达的过程中,紧紧围绕这个主旨,不偏不离,不蔓不枝。一篇文书不可有多个中心;也不可将次要的,甚至与主旨无关的枝节问题与主旨放在一个层次上来写;更不能东拉西扯,漫无边际,毫无主旨,读后让人一片茫然。所以,只有主旨集中,才能将反映的问题写深写透,切实发挥功效。我国司法机关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和办案的实际需要,设置了门类繁多的法律文书样式,明确规定不同问题、不同程序应由相应不同的法律文书来表达,从而使法律文书所解决的问题单一且相对集中。如刑事有罪判决书的主旨是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宣告,最终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起诉书主旨是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庭审判以实现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同用途使用不同的文书,确保了主旨集中而不分散,有利于法律文书的具体贯彻实施。所以,要使主旨集中,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是根本。

(三)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工具,作为体现法律文书核心思想的主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制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准确提出解决诉讼中某一环节的意见。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在表达办案目的时写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符合格式要求,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如果公安机关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将办案目的表达为“特此公诉,请依法严惩”,或者写“现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公诉,应依法判刑”,上述两种写法,在表达的法定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并非审判机关,它的职能之一是审查起诉。这种程序上的越位表述,导致主旨错误。主旨的合法性还表现在主旨的公正上,这是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者务必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排除各种干扰,秉公执法,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可见,主旨的公正是以合法程序为前提,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

(四)实效性

所谓法律文书主旨的实效性,是指任何一份法律文书主旨的确立都应当充分考虑它在解决特定问题中的实际效用。法律文书是一种实用性文章,它的制作不是作者抒发激情、表达个人见解、供人欣赏的作品,而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形成的书面决定。因此,任何一份法律文书主旨的确立,都应当考虑它在特定问题中的实际效用。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例,主旨的实效性表现在起诉书中,应当写明被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并要说明以什么罪提起公诉。主旨的实效性表现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应当写明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者认为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而分别以何种情形(是法定、酌定还是存疑的情形)不予起诉。只有把主旨建立在解决具体案件的有效性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

四 法律文书主旨的产生

(一)主旨在文书制作中的辩证地位

法律文书主旨的产生,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两个要素。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材料本来是第一位的,文书制作者首先接触到的是材料,通过对大量材料的搜集、整理、分析认识,经过从感性到理性的阶段,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来确定文书的主旨,即明确文书的制作目的和作者的核心观点。由此可见,主旨的产生是第二位的。但是主旨一旦形成,就成为文书制作的统帅和灵魂,上升到第一位,成为选择材料、使用材料的依据,对文书制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促使文书内容更准确地体现主旨的要求,要求其更好地为主旨服务。因此我们说,在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主旨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等材料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法律文书主旨与标题的关系

对于大多数的文章,如果说主题是文章的“灵魂”,那么标题就是文章的“眉目”,它是文章向读者传情、达意、显神的窗户。标题的位置固定地处于文章的开头,它往往是读者接触文章首先看到的部分。因而,好的标题能引起读者阅读全文的兴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读者切近主题、理解主题。当然,主题和标题并不是一回事,它们是两个概念、两个写作要素,但两者之间总是有着一定的联系,如有的属于同一关系,标题就是主题,直接、鲜明地表现中心观点;有的属于问答关系,标题就是问题,它所展示的是主题所要回答的问题、表态的对象。总之,文章主题在文章标题当中是有所渗透的,或者说作者会随着主旨的确定来拟定贴切的标题。

与其他的文章相比,法律文书的主旨与标题的关系应当说是独具一格的。我们知道,法律文书的标题只是文书制作机关、案件性质和文书种类的组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这一文书的基本属性和主旨内容,但它是粗线条的,是格式化的,是司法机关在一定的诉讼阶段使用一定的文书的一种诉讼程序的体现,是一种共性,不能像法律文书的主旨那样深入揭示文书的核心内涵。而主旨则是文书制作者依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对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核心观点,是与个性化的案件事实相结合而体现出来的一种具体的看法,是具有实效性的,是鲜活的。因此,法律文书主旨与标题是两个概念,它们在文章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二者之间是一种个性与共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