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我国枟教育法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四个方面: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相应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获得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申诉权;受教育者享有人身权等。
就本质而言,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为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平等享有,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教育起点和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在教育起点与教育过程的公平。
①就学平等权。争取获得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是教育公平的起点。它意味着儿童在同等的条件下,都享有同样的入学机会。如果学校仅仅因为种族、家庭背景或经济条件等因素而拒绝某一部分儿童入学,就侵害了这部分儿童的就学平等权。同样,没有正当的理由,给予某部分学生特殊的照顾或好处,也是有违教育机会公平原则的。
②教育条件平等权。要争取教育结果的公平,必然要保障教育条件的平等。教育条件平等的理想状态是,所有的公立学校提供给儿童的教育质量都处于同一水平之上,不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在一个学校内部或一个地区之内,学校管理者或政府机构应该倡导这种追求教育条件公平的气氛,而非加剧学校与学校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不平等。
③公正评价权。公正评价权是指受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权利要求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并对各种评价有通过正当途径要求予以更正的权利。对于学生,教师应该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果教师因为对某部分学生印象差就故意降低这些学生的学业成绩或品行分,就侵害了这部分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同理,在学生“评优”过程中,教师因为照顾家长情面或朋友关系而偏爱某部分学生,故意抬高他们评价成绩或私自涂改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的行为也是不公正的做法。
④竞争机会平等权和发展机会平等权。平等不仅仅局限在学校内部,学校还应该为学生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发展机会。在学校中,故意剥夺一部分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竞赛活动的行为,也是有违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例如,学校为了保证升学率而强令升学无望的毕业班学生提前毕业,这种所谓的“清理门户”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学生平等竞争机会和发展机会的伤害。
(2)在教育结果的公平。
①教育选择权,包括选择学校、教师、课程的权利。如果有众多的学生申请进入同一所学校,而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