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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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教 师(6)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 2 )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

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

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评析】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第39条的规定,学校扣发丰某全年奖金的行为是学校依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枠的相关规定而对教师作出的内部处分,丰某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或者丰某对申诉处理决定依然不服,丰某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诉讼权

教师的程序权利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以及仲裁、调解等方式。即,当教师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针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可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种权利。

【案例4唱13】 女教师50 岁被通知退休,告县人社局八年获胜诉[11]

谢爱荣是南阳市内乡县人,1971 年5月被招工在内乡县百货公司上班,1979年10月经内乡县人事劳动局(现更名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改为全民制固定工,后调整到内乡县城关镇教育办公室工作,1989 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996年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同年9月1日,谢爱荣与内乡县教委(现更名为内乡县教体局)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自1996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1999年12月20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内人劳( 1999 ) 17号枟关于范丙义等62位同志退休的通知枠,该通知所附名单中有谢爱荣名字。内乡县教体局按照该通知要求,停止谢爱荣工作,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谢爱荣认为自己是人民教师,不应按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男55岁,女50岁)对待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内乡教体局恢复其工作及医疗保险,补发已扣除24个月的工资总额15%的应得工资。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内乡县教体局是执行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要求,故对谢爱荣的请求不予支持。谢爱荣对该仲裁结果不服,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内乡县法院认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内人劳( 1999 ) 17号文件,虽然产生对原告实体权利影响,但该人事处理行为,仅为“通知”,仅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既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 2002 )内法行裁字第024 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谢爱荣诉讼请求。

谢爱荣对该裁定书不服,申诉要求再审。内乡法院于2004年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重点引导争议双方就内人劳( 1999 ) 17 号通知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该通知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质证。

再审时,内乡法院认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谢爱荣退休与否,虽没使用“决定”等形式,而采用“通知”,但该通知实际产生了谢爱荣退休的法律后果,完全符合具体的行为特征要件,并非抽象行政指导行为。同时,谢爱荣个人没有申请退休,其所在的内乡县城关镇教办室没有申报谢爱荣退休,主管单位内乡县教体局没有审核报批材料,应视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谢爱荣退休审批行为没有证据,即其决定谢爱荣退休程序违法。第三,虽然谢爱荣劳动档案记载是工人身份,应按照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年龄退休,但其还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资格,获得“三证”(教师资格证、教师职称等级证、聘任书),且从事教育职业已达20余年,属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者,应按其主要从事的职业退休标准,即男60岁,女55岁年龄退休,内人劳( 1999 ) 17号通知明显不当。第四,谢爱荣生于1948年12月,1996年9月1日与内乡县教体局签订为期8年劳动合同,虽然至合同期满2004年9月1日谢爱荣已满56岁,超过退休年龄一年,但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本原则,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提出效力异议,该合同在被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前仍然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现合同一方未提出主张,也没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诸至法院解决,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行使职权强令终止该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 2004 )内法行监字第18 号行政判决:( 1 )撤销( 2002 )内法行裁字第024号行政裁定;( 2 )撤销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人劳( 1999 ) 17号通知关于谢爱荣退休的部分;( 3 )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通知内乡县教体局补发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工资等待遇)。

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8 )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1)维持一审再审判决一、二条;(2)撤销一审再审判决第三条。

该终审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终审判决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再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 2009 )南行申字第48号行政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0年1月1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9 )南行再字第27号行政判决: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 )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

【评析】本案例中,作为公民和教师,谢爱荣享有工作的权利、教育教学的权利和财产权,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其50 岁退休,侵犯了谢爱荣的上述权利。另外,根据案例叙述,1996年9月1日谢爱荣与内乡县教体局签订为期8年劳动合同,到1999年12月20日,合同尚未到期,内乡县教体局的行为还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当公民或者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例中,谢爱荣就是通过种种法律救济程序获得了权利的补偿。

【案例4唱14】 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该怎么办?[12]

段某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评析】侯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时段冲入教室,暴打教师,侵犯了老师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同时,导致老师“轻伤”而无法继续工作,侵犯了老师的教育教学权利。

段老师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段老师还可以依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枠第171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第三节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教师的义务同教师的权利一样都是法定的。

同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包括教师作为公民的义务和作为教师的职业义务。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是: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13]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14] ;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15] ;④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16] ;⑤依照法律纳税[17] 。教师作为我国公民,自然应该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第8条较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履行6项职业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枟宪法枠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每个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是社会生活秩序安定的保证。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首先应该做到遵守宪法和国家其他法律。

教师还应当注重遵守教育法规。教育法规不仅规范和保护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维护教师的权益、制约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也有着直接的保护和规范作用。教师不仅要能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还要能够按照这些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教师需要学习和掌握有关教育法规和其他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教师职业道德就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所遵守的道德规范。教师自身职业道德如何,体现了教师素质,关系着教师自身的社会形象。由于教师的特殊社会职能,社会对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较其他职业更高、更全面。同时,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一经法律确认,即具有法律规范的意义。1997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全国教育工会重新修订颁布了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枠,内容包括: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资料框4唱5]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资料框4唱6] 权威解读新修订的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枠

新枟规范枠共6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