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美教育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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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论美[1](1793年)(4)

以此为基础,人的性格的完善的最高程度是道德的美;因为只有在履行义务成为人的本性时,道德美才产生。

在意志作出道德决定时,实践理性对我们的本能施加的强制,显然包含着某种侮辱人的东西,某种现象中令人羞愧难言的东西。无论在什么地方我们都不愿意目睹强制,即使是理性自己去施加这种强制,我们也不想看到;因为“在审美判断中我们把一切本质当做自身具有的目的”来对待,还因为自由对我们来说是最高的本质,我们会对那某种东西把其他东西牺牲或当做手段的事情感到厌恶(它使我们愤懑)。因此,当我们旁观一个行动过程,并且由于这个行动感性就非常忧虑的时候,道德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为美的。因此,我们的感性本性应该在道德行为中表现为自由的,尽管它实际上是不自由的,而且应该看上去似乎是本性在完成我们本能的任务,尽管在这个时候本性恰恰与本能相反,服从于纯粹意志的支配。

从这个预先准备好的小例子你可以看出,我的美的理论很难被经验所吓倒。我请你从一切对美的解释中,包括康德的解释在内,列举出一种来,令人满意地解决间接意义上的美,就像我在这里所希望实现的那样。

(五)

1793年2月23日耶拿

至今为止我所论证的结果是这样的:有这样一种表现事物的方式,在有了它的情况下,就不顾一切其他的东西,而仅仅注意事物是不是自由的,即它们是否由自己规定而表现出来。这种表现方式是必需的,因为它来源于理性的本质,而理性在自己的实际运用中无条件地要求规定的自律。

但是暂时还完全没有证明,我们用美这个名称来标记的事物的那种属性,与现象中的自由是同一的,是相同的东西;而这正是我从现在起必须做的事情。因此我要阐明两点。第一,使事物能够成为自由的,事物中的客观要素,恰恰就是那种当它存在时使事物具有美,而当它不存在时就使对象失掉这种美的东西,即使在前一种情况下事物没有任何优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事物拥有一切其他的优点。第二,我应该证明,现象中的自由势必导致那种对感受力的作用,这种作用完全类似于那种我们认为与美的表象相结合的东西。(尽管a priori[先验地]证明后者可能是枉费心机的冒险,因为只有经验才能够说明,在有一个表象时我们是否应该感觉某种东西和应该感觉什么东西。因为无论从自由的概念,还是从现象的概念中当然都不可能分析式地抽取出这样一种感觉,而综合同样很少apriori[先验地]在这里产生;因此不得不仅仅局限于经验的论证,而我希望得到那永远只有经验论证才得到的东西,就是说,通过归纳法和心理学的途径证明,通常伴随着美的表象的快感,同样是一种应该来源于与理性和谐一致的感性,应该来源于自由和现象组合而成概念的愉悦感觉。)顺便说说,我还不会立即进行这个部分的研究,因为为了结束第一部分可能还需要好几封信。

现象中的自由与美是相同的

我已经明白地提到过,感性世界中无论何物都不可能有权真正享受自由,而只可能表面上好像是自由的。但是它也不可能好像是确实的自由,因为这只是一个理性的观念,不可能有直观完全与它相符合。但是,如果许多事物在现象中出现,既没有自由也不显示自由,那么怎么能够找到现象中这些表象的客观根据呢? 这种客观根据应该是事物的一种属性,这种属性的表象无条件地促成在我们心中产生自由的观念并把自由的观念加在客体上。这是某种现在必须论证的东西。

是自由的和自规定的,是从内部规定的,这是相同的。任何规定,不是来自外部,就是不来自外部(来自内部);因此,那种不表现为从外部规定的东西,应该表现为从内部规定的。“因此,只要规定性被思考着,那么不来自外部的规定性,间接地也就同时是来自内部的规定性的表现或自由的表象。”

这种不来自外部的规定性究竟又是怎样表现自己的呢? 一切都以此为基础;因为如果这种不来自外部的规定性在对象上不必然地表现出来,那么,来自内部的规定性或自由的表现就没有任何存在的根据。但是,来自内部的规定性或自由的表现应该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关于美的判断包含着必然性和要求普遍赞同。因此,不可能听任偶然性来决定在有客体的表象时我们是否要考虑客体的自由,而是这种表象无条件地和必然地也随着不来自外部的规定性的表象同时产生。

为此就要求对象本身以自己的客观属性来吸引我们,或者更确切地说,迫使我们注意它那不来自外部规定性的属性;因为单纯的否定性可能仅仅在预先存在着对它的肯定性对立物的需要时才被觉察。

对来自内部的规定性(规定的根据)的表象的需要,可能仅仅产生于规定性的表象。尽管可能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切,都是某种被规定的东西,但并不是一切都作为被规定的东西出现;而不被表现出来的东西,对于我们来说就好像完全不存在一样。某个东西在对象上应该是,把对象从无限量的无内容的和空洞的东西中区分出来并且激起我们认识它的冲动的那种东西;因为无内容的东西几乎等于虚无。对象应该表现为一个被规定的东西,因为它应该引导我们达到规定的东西。

然而理智是寻找导致结果的原因的能力,因此理智就肯定会参与其中。理智必定引起对客体的形式进行反思;之所以反思形式,就因为理智只与形式有关系。

因此,客体应该具有和表现出那种法则所允许的形式,因为理智可能仅仅根据法则进行自己的事情。但是,理智认识这种法则,却不是必然的(因为对法则的认识要破坏自由的一切外观,例如在有任何一种严格的合规律性时就有这种情况);只要理智被引导到法则(不确定的法则),这就足够了。

(可以仅仅观察一下树的单片叶子;如果人们也都舍弃了目的论的判断,那么一个人就会立刻想到,树叶上形形色色的东西不可能偶然地和没有任何规律地排列好。对这片树叶外貌的直接反思证明,人们不可能认清这种规律和形成树叶结构的一个概念。)

指明法则的(根据法则接收加工的)形式,叫做合乎艺术的形式或技艺的形式。只有客体的技艺的形式才迫使理智探寻导致结果的原因和导致被规定物的规定物;因此,只要这种形式产生出过问规定根据的要求,在这里对来自外部规定的否定就会完全必然地导致来自内部规定性的表象或自由的表象。

因此,只有借助于技艺,自由才能够得到感性的表现,就好像只有借助于因果性和在与意志规定的对比中,意志自由才能够被想到一样。换句话说,自由的否定性概念只有借助于它的对立的肯定性概念才能够产生;就好像为了引导我们达到意志自由的表象,必须有自然的因果性的表象一样,为了在现象界引导我们达到自由,也必须有技艺的表象。

由此得出美的第二个基本条件,没有它,第一个基本条件也会仍然是空洞的概念。虽然现象中的自由是美的根据,但是技艺是我们关于自由的表象的必要条件。

也可以这样来表述:美的根据到处都是现象中的自由。我们关于美的表象的根据是自由中的技艺。

美和美的表象的两个基本条件相结合就得到如下的解释:美是合乎艺术的自然。

不过,在能够可靠地在哲学上运用这种解释之前,我必须首先规定自然的概念并且防止任何对它的曲解。我之所以认为自然这个用语比自由这个用语好,是因为它同时指明了美局限于感性事物的领域,也与自由的概念同样还指明了自由在感性世界中的范围。与技艺相对立的自然是由于自己而存在的那种东西,艺术是由于法则而存在的那种东西;合乎艺术的自然是自己给自己提供法则的那种东西———由于它自己的法则而存在的那种东西。(法则中的自由,自由中的法则。)

当我说,事物的自然(本性),事物遵循自然(本性),事物由自己的自然(本性)规定的时候,我是以此把自然(本性)区别于那一切不同于客体并且在客体中可能被认为是偶然的东西,这些东西可能被思维为了不破坏客体存在而抛弃。这似乎是事物的个性,它使一事物区别于与它不同类的其他事物。因此,那种一个客体与所有其他客体所共有的属性,不能算作本来就是它的自然(本性)的,尽管客体不可能失掉了这些属性而不终止它的存在。只有使被规定的事物成为它所是的事物的那种的东西,才用自然(本性)这个术语来标记。例如,一切物体都有重量;但是,只有那些来源于它独特属性的重力作用才属于实体事物的自然(本性)。如果重力只是作为一种普遍的自然力对事物起作用,而且与事物的独特属性不相干,那么,它就被看做是一种异己的强制力,并且它的作用就包含着对事物的自然(本性)的他律。为了说明这点,我要举个例子。花瓶,作为物体,服从于重力;但是,为了不致否定花瓶的自然(本性),重力作用应该凭借花瓶的形式而改变形态,即特殊地被规定和借助这种特殊的形式而必然地产生出来,然而,对于花瓶的形式来说可以毫无损害地排除掉的,对花瓶的任何重力作用,都是偶然的。在这种情况下,重力好像是从事物结构以外,从事物自然(本性)以外起作用而同时表现为一个异己的强制力。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一个花瓶被塑得大腹便便的时候,因为这时候花瓶看起来,好像重力从长度那里剥夺了什么而给予了宽度;简而言之,好像不是形式支配重力,而是重力支配形式。

同样,在运动中也有这种情况。当运动必然来源于事物的特殊性质或事物的形式时,运动就是属于事物的自然(本性)的。但是,不依赖于事物的特殊形式,由重力的普遍法则规定的运动,就外在于事物的自然(本性)并且显示出他律。请你把笨重的拉大车的马套在由轻巧的西班牙小走马拉的两套车上。前者习惯于拉的重量就失去了它的自然性运动,以致拉大车的马,即使在它身后没拉四轮大车,跑起来也像拉着四轮大车那样沉重和笨重。它的运动不再是产生于它的特殊自然(本性),而是显示着所拉大车的重量。相反,轻巧的小走马不习惯于加上比它甚至在最自由的状态中必须表现出来的力更大的作用力。因此,它的任何运动都是它的自然(本性)本身容许的活动。因而沿着那拉大车的马用像铅一样沉重的步伐走过的同样道路,它却像没有任何重量一样轻松地运动。当你看到它时,你甚至想都不想一下,这个物体是什么,因为它具有特殊的马的形式,这种形式克服服从重力的一般物体本性达到了这样高的程度。相反,拉大车的马的运动的艰难沉重使它立刻在我们的表象中转化为物质,而马的特殊自然(本性)在它身上被一般的物体自然(本性)所压倒。

只要对动物界走马观花地投上一瞥,我们就会发现,动物的美由于它们接近于物质和在外观方面仅仅服从于重力而相应减少。动物的自然(本性)(在这个词的美学意义上)或者表现在它的运动中,或者表现在它的形式中,然而二者都受到物质的限制。如果物质影响到形式,我们就把这种形式叫做笨重的形式;如果物质影响到运动,那么这种运动就叫做笨拙的运动。在象、熊、公牛等等的结构中,物质既明显地参加到形式中,也明显地参加到这些动物的运动中。但是物质总是必须服从于重力,重力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对待有机体自己的自然(本性)。

相反,在物质完全服从于形式(在动物界和植物界中)和服从于生命力(我把一切有机体的自律放在生命力中)的地方,我们到处感觉到美。

众所周知,构成马的物质比构成鸭或虾的物质要重不知多少倍;然而鸭子是笨拙的,而马是轻巧的。之所以如此,只是因为在二者那里生命力对物质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那里物质压倒生命力,这里生命力支配物质。

动物中的鸟类是最能论证我的观点的。会飞的鸟是以形式战胜质料和生命力克服重力的最成功的表现。

能飞常常被用来作为克服重力的自由的象征,这不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强调指出想象的自由,就给它添上翅膀;如果我们想标记灵魂摆脱物质枷锁的自由,就让灵魂乘着蝴蝶的翅膀在尘世的上空飞舞。重力显然是一切有机体的镣铐,因此克服重力就是自由的合适象征。然而,本来就没有比有翅膀的动物更合适的表现克服重力的形象,有翅膀的动物由于内在的生命(有机体的自律)直接抗拒重力。重力对于鸟的生命力的关系,大约就像在纯粹意志进行规定的情况下欲望对于立法的理性的关系那样。

我正在努力克服用人的美的例子来向你证明我的观点正确性的诱惑,这个内容理应用单独的信来论述。从以上所述,你可以看出,我列入自然概念(在美学意义上)的是什么,排除在它之外的是什么。